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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分局2004年3月4日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日海通讯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9月,日海通讯经批准调整了股权结构,外资股权比例从80%变更为15%。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股权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未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追缴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即无须补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股权变更前后,即自2004年起公司都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生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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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市1988年8月1日《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第232号]、1999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第17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深圳特区内生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依法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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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权由自然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控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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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海国际控制权由自然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控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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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由自然人在海外设立的公司控制,是海外红筹架构上市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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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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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Allfine、Metrovision、Dotcom公司以及日海国际的设立情况、法律地位、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合法性出具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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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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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海国际股权由自然人设立的海外公司控制,层级较多,若其中的股东变化,将导致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带来风险。为稳定股权结构,保障公司发展,王文生先生及其控制的Dotcom、Metrovision,周展宏先生及其控制的Allfine分别就股权的稳定性作出有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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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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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结构认为:Allfine、Metrovision、Dotcom、日海国际的设立合法,对于存在的股东结构变化风险,王文生先生、周展宏先生、Allfine、Metrovision 和Dotcom 已出具相关承诺,有效地保障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王文生先生、周展宏先生和陈一丹女士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补办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符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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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自然人海外设立公司出资的审批手续及外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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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6日,王文生先生和陈一丹女士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Dotcom;2003年1月8日,王文生先生与陈一丹女士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Metrovision;2003年1月28日,周展宏先生出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Allfine。2003年9月24日,Dotcom、Metrovision、Allfine和IDGVC共同出资在英属西印度开曼群岛设立日海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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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王文生等自然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已根据汇发(2005)第7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办“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日海国际返程投资行为于2004年1月14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核准件,文件编号为54403002004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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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核查,王文生、陈一丹和周展宏已填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提交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深圳分局于2006年4月11日在《外汇登记表》上加盖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律师认为,在75号文之前,鲜见专门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王文生、陈一丹和周展宏在境外上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不违反其时有效的规定。在第75号文之后,已向外汇深圳分局补办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符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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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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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文件并没有就红筹架构的建立和拆除情况作为一个专题单独予以说明,很多关于红筹架构的内容散落在多处,这样的处理非常不利于读者的判断,小兵建议在处理时还是采用专题的方式。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或许是处理者想极力淡化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境内回归的印象,因此,在境外上市和境内回归的两个重要时间点,对于红筹架构的解释都是讳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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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从技术上来讲本案例的红筹架构处理并不完美,但是在外汇处理和税收优惠的解释上还是非常值得借鉴的。首先,文中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释,同时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假外资”是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结论。其次,文中对自然人返程投资过程的外汇登记问题做了解释,同时日海国际也是在2006年补充完成了外汇登记,而律师对于该问题的解释也是很有特色,值得参考。最后,对于外汇登记问题是在日海通讯审核过程和反馈意见中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在红筹架构的处理过程中外汇登记问题仍旧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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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是因为信息披露文件就日海通讯的红筹架构设立问题上的解释不充分,导致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就该问题也给予了重点关注,问题包括:要求披露日海国际发起协议的有关内容、有关自然人出资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基金投资退出的相关协议安排、日海国际控制权由自然人设立在海外的公司控制的原因,以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是否存在风险等问题。当然,最终的信息披露文件还是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补充披露,不过这些反馈意见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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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境外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时曾有风险投资退出的协议,这种对赌协议在境内上市是绝对不被认可的,因此,有关协议方2007年就该问题重新进行了承诺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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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例对于红筹架构的废止是一个相对普遍和经典的处理,就是将中间的有关架构处理掉,使公司股东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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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誉衡药业(0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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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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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筹架构的设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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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有限)拟在海外上市,誉衡有限的股东对誉衡有限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制定的股权调整方案如下:由誉衡有限全部自然人股东在国内发起设立两个公司,将誉衡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国内两个公司,然后由两个国内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国外的由誉衡有限原自然人股东设立的BVI公司誉衡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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