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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第91号],确认“目前,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经已经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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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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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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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7”事故由盐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程序及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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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已经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经认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进行了处理,江苏联化已经总结教训,排查隐患,提出并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整改措施已经有关部门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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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7”事故是一起由于操作工违章作业且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不构成重大或特大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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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不具有严重情节,因而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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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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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联化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与染料中间体业务相关的生产审批手续,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职工操作不当,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抢险处置不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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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发生后,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并积极做好了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政府有权部门已对此次事故出具了结案的处理意见,并认定此次事故为较大事故,给予江苏联化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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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也积极整改,落实了相关的处理意见,针对此次事故带来的不确定事项已落实完毕。2008年4月10日,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盐安监(2008)第91号],确认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投入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较为完善,安监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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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江苏联化因“11·27”爆炸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但综合事故的原因、经过、涉及的厂区范围、后果、影响、安全整改措施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判断,该起事故不构成情节严重,且并未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江苏联化此次“11·27”爆炸事故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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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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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化2007年11月27日发生爆炸事故后,全厂8条生产线,包括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分散蓝、分散橙产品的生产线,立即全面停产整顿。之后,江苏联化一方面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另一方面进行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为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出于下一步将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的考虑,江苏联化对染料中间体生产线未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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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盐城市及响水县政府相继派质监、消防、安监、环保和工商等部门等到企业进行了复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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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盐城市政府向响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盐政复(2008)第1号],同意江苏联化恢复广灭灵、联苯菊酯、氟磺胺草醚、2-氰基-4-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苯酚、索酚磺酰胺六种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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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响水县人民政府向江苏联化下发了《关于同意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车间复产申请的批复》[响政复(2008)第1号],同意江苏联化按照市政府要求恢复生产。此后,江苏联化除染料中间体外的其他产品全面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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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停产期间,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部分客户对江苏联化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发函积极支持联化科技及江苏联化完成整改及后续工作,确认不会因上述短期停产影响其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尽管如此,本次事故对公司2007年经营业绩及业务仍产生了一定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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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的直接损失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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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447号《关于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11·27”爆炸事故及相关后续处理的有关会计处理意见》,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0,33236元,扣除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等因素,减少2007年度利润1,946,80468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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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直接损失合计为1,230,01336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1,228,82180元已于2008年1月22日收到;其余1,19156元在2007年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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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人员赔偿款项合计为2,510,31900元,其中: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支付的蒋玉华等4名员工工亡补助金249,19500元已于2008年1月29日收到;胡义灯等4名员工工亡补助金455,51088元已经台州市黄岩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具体补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其余1,805,61312元在2007年度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死亡员工家属均与江苏联化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江苏联化一次性支付死亡职工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2,510,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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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伤人员赔偿和医药等款项合计为140,00000元,在2007年度公司损益类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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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爆炸事故后,受伤人员已得到充分的医疗,截至2008年3月20日,江苏联化“11·27”爆炸事故中5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共计2831万元,目前,此次事故中5名受伤的员工均已出院,4人已恢复上班,1人在家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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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染料中间体生产业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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