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24142
3保荐机构意见
1704124143
1704124144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江苏联化此次爆炸事故没有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江苏联化所受的处罚并未对联化科技本次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
1704124145
1704124146
二、辰州矿业(002155)
1704124147
1704124148
辰州矿业的金、锑、钨矿产的勘探开采主要在山区及井下,受断层、顶板、滑坡、涌水量等地质条件的影响,存在发生顶板塌落、粉尘污染、局部通风不畅、涌水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若防护不当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存在爆破、危险化学品、电气设备及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重型车辆运输等环节,若技术或操作不规范,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1704124149
1704124150
报告期内,辰州矿业共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2起,重伤2人;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3起,死亡4人。未发生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的重大生产伤亡事故。
1704124151
1704124152
有关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704124153
1704124154
1重伤事故
1704124155
1704124156
2005年11月6日及2006年3月17日,公司冶炼厂及沃溪坑口发生2起操作事故,造成2人重伤。事故原因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人分别处以安全责任罚款。
1704124157
1704124158
2死亡事故
1704124159
1704124160
2004年4月1日、2006年5月30日及2006年11月1日,公司沃溪坑口发生1起冒顶事故和2起机械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原因为相关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负主要责任,相关安全主管人员负领导责任。各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大过、撤职等处分以及安全责任罚款,部分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04124161
1704124162
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辰州矿业采取如下若干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力度,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1704124163
1704124164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主要风险环节,从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技术规范上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措施、规程更科学、更实用。
1704124165
1704124166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及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素质考核;对新进、换岗员工或参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以区(段)为单位,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1704124167
1704124168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完善组织和健全制度、加强宣传的同时,积极通过自检、互检、季度检查、专业检查等形式,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隐患的整改。
1704124169
1704124170
(4)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列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目标考核、单位季度考核、合格班组考核、区(段)长安全环保意识考核和安全员工作责任考核等,安全生产的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每年公司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1704124171
1704124172
(5)加强安全技术研究。通过自主研发的“深井通风系统优化降温技术”等技术,成功解决深井通风系统的降温等问题,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
1704124173
1704124174
三、赣锋锂业(002460)
1704124175
1704124176
1根据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分别出具的余安监管罚决字(200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余安监管(2006)第40号《关于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4·25”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公司员工在对丁基锂罐内的残留物进行清理处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员工李光芳和周小平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曹志昂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
1704124177
1704124178
2根据江西省政府2001年7月6日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至9人,一次死亡1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一死一伤事故处于一般事故等级,不属于较大、重大事故。
1704124179
1704124180
3发行人并未因本次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违法行为。经律师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核查,根据其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704124181
1704124182
4上述被处罚的主要负责人曹志昂目前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704124183
1704124184
【案例评析】
1704124185
1704124186
1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最新审核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尊重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能够出文证明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里会认可,但是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还是要控制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内。
1704124187
1704124188
2具体是怎样的标准呢?没有定论,不过联华科技的案例给了小兵一些启示。在该案例中,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是非常绝妙的,当然人家找到的是国务院的文件,也不会引起太多的质疑。另外,赣锋锂业的案例也可以证明,一死一伤的事故还是可以很轻松过关的。
1704124189
1704124190
3联化科技应该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中介机构自然会很紧张,会里的反馈意见予以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也是尽可能的作了详细解释。其基本思路是:(1)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介绍清楚;(2)由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和处理结果;(3)认定事故不是重大责任事故;(4)介绍公司整改情况;(5)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上市条件不会因为该次事故而受影响。
1704124191
[
上一页 ]
[ :1.70412414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