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24346
【案例评析】
1704124347
1704124348
1不要将拟上市企业的诉讼仲裁事项看做洪水猛兽,这与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处罚不同,诉讼或仲裁对于公司来说不一定是坏事。
1704124349
1704124350
2对于已经完结的诉讼和仲裁来说,只需要详细说明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即可;当然,还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还存在潜在的风险。
1704124351
1704124352
3对于未完结的诉讼或仲裁,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公司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方,那么详细介绍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对公司影响就可以,当然同时关注被提起反诉的可能。其二,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或被仲裁方,那么需要详细估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财务数据的影响,充分足额计提或有负债并作重大风险提示;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对公司影响很大,那么还有救急的措施就是大股东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损失。
1704124353
1704124354
4当然,对于诉讼和仲裁的标准也需要了解,小额的稍加关注就可以了,而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就需要审慎判断了。至于什么是标准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704124355
1704124356
5有关诉讼或仲裁的有关事项一定要与公司充分沟通之后做全面调查,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检、法系统或者中国法院网去查询。
1704124357
1704124358
【参考法规】
1704124359
170412436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04124361
1704124362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704124363
1704124364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704124365
1704124366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1704124367
1704124368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1704124369
1704124370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04124371
1704124372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704124373
1704124374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704124375
1704124376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704124377
1704124378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1704124379
1704124380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1704124381
1704124382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704124383
1704124384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1704124385
1704124386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704124387
1704124388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704124389
1704124390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1704124391
1704124392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704124393
1704124394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1704124395
[
上一页 ]
[ :1.70412434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