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124531e+09
1704124531
1704124532 1需要纳税情形
1704124533
1704124534 (1)基本限售股情形
1704124535
1704124536 ①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1704124537
1704124538 ②新股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1704124539
1704124540 ③其他限售股:第一,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第二,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第三,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第四,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第五,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1704124541
1704124542 (2)其他实质情形
1704124543
170412454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0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⑤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⑥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⑦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⑧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1704124545
1704124546 2应纳税所得额
1704124547
1704124548 (1)基本规定
1704124549
1704124550 ①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704124551
1704124552 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1704124553
1704124554 ③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1704124555
1704124556 (2)具体计算
1704124557
1704124558 ①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
1704124559
1704124560 A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1704124561
1704124562 B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1704124563
1704124564 ②大宗交易、ETF、要约收购和现金选择权
1704124565
1704124566 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704124567
1704124568 A大宗交易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1704124569
1704124570 BETF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1704124571
1704124572 C要约收购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1704124573
1704124574 D现金选择权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1704124575
1704124576 ③协议转让、司法扣划、继承分割和支付对价
1704124577
1704124578 个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704124579
1704124580 A协议转让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 上一页 ]  [ :1.70412453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