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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996 (2)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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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998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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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00 综上可以比较明确的是:在所有者权益的三大块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税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未分配利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对股息红利的理解,个人认为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很多地方都根据该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投行人员解释所得税问题最有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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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02 但是,最后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在老公司不允许低于净资产折股的情况下,那么根据上述有关政策不存在税收缴纳不到位的问题。但是,在新《公司法》下问题出现了,如果说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较低,则会有大额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无须缴税的,所以,该部分资产是全部看做未分配利润缴税呢还是怎样?实务中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当然,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中全部的未分配利润视同分配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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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04 【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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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06 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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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08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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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10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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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12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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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14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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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16 二、《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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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1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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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20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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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22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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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24 三、《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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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2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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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28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第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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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30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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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32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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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34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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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36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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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40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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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42 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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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44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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