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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88 2受让土地和厂房:2006年5月13日,公司与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发行人受让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60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厂房,建成后青岛海润租赁厂房的瑕疵也将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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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90 3补亏承诺:公司三家法人股东得胜电子、佳泽森、润三实业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后,若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合同到期前被迫搬迁生产场地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搬迁费用和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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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92 对于上述租赁瑕疵,律师意见可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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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94 (1)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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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96 (2)出租人未取得出租房产的产权证书,其与发行人的租赁关系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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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098 (3)部分厂房的出租人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手续已经启动,且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部分出租人对于出租厂房的权利存在不能确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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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00 (4)总体而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部分厂房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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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02 三、信隆实业(002105):大量厂房属于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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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04 信隆实业发行前有37万平方米建筑物在建造时未办理报建手续。公司解释道:在过去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接到了较多大订单(主要是运动康复器材),且大部分产品客户要货较急,而新建厂房办理报建手续又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在较短时间内满足客户的订货需求,公司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了建设简易建筑物的不规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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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06 律师指出,发行人的上述建筑物虽然建在发行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但因未办理报建手续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为简易建筑物,所以发行人上述建筑物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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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08 公司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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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10 1新建厂房。公司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中尚有4万多平方米可供建设厂房和公共设施。同时,公司又新购进1万多平方米的土地,可供建设厂房。上述两宗地均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拟在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并计划最晚在3年内完成厂房建设,力争在相关部门处罚之前或限期内完成松岗地区简易建筑物内生产线的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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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12 2租赁厂房。公司龙华、松岗生产基地周边存在大量的可供租赁的标准厂房,同时由于公司上述10座简易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绝大部分均属于易搬迁、安装方便的设备,公司完全可以在相关部门处罚限期内完成生产线的搬迁,从而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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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14 3赔偿搬迁损失。发行人的股东还对发行人上述37,22444平方米建筑物给公司可能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做出了全额赔偿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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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16 四、丽鹏股份(002374):子公司租赁无产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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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18 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鹏和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和祥)出租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且尚未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自建厂房暂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在租赁期内若因国家土地政策、怀柔区桥梓镇镇区规划发生改变等原因导致北京鹏和祥无法继续租用该宗土地,将对北京鹏和祥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同时,北京鹏和祥改变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现有生产设施的搬迁均可能会导致额外支出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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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20 2008年3月,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虽然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是该房地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镇区发展规划。且近几年内,该地区无市政动迁的规划,不会对北京鹏和祥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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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22 公司控股股东孙世尧于2008年5月8日就上述租赁事项承诺如下:“如发生纠纷导致北京鹏和祥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或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北京鹏和祥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发行人和北京鹏和祥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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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24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该用地符合200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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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26 发行人律师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且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鹏和祥生产规模较小,故该等瑕疵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风险,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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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28 保荐机构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该宗土地已被列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政府总体规划,属于工矿用地,不属于耕地,北京鹏和祥租用该宗土地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不会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且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鹏和祥生产规模较小,故该等瑕疵不会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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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30 综上,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除北京鹏和祥的上述租赁土地存在一定瑕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现有土地使用权均持有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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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32 为解决北京鹏和祥生产经营用地不规范的问题,发行人拟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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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34 1如该宗土地的出租方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能在短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拟与北京金宇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或采取受让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或继续采取租赁的方式,从而解决北京鹏和祥目前用地不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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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36 2发行人也已积极物色新的具有合法产权的生产经营场地。根据2008年3月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地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镇区发展规划。近几年内,该地区无市政动迁的规划。但北京鹏和祥如需迁址,相关的搬迁费、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承担,因此不会对北京鹏和祥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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