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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主岭办公室承诺:“如因高金公司收购前的事由发生权属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办承担”;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出具《公主岭市政府关于向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公司资产后续有关问题的承诺》如下:“(1)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已完整履行了与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资产收购协议,市政府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收回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已购买的资产;(2)如果该项资产转让行为产生争议和纠纷,由公主岭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3)对任何由于市政府的过错而使资产转让行为给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公主岭高金)带来的损失,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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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收购资产进入公主岭高金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履行的法律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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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6日,发行人与公主岭办公室签订《补充协议书》,根据该补充协议,前述实物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以703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前述实物资产中的土地、房产以1296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的子公司,待该子公司成立后,将直接过户至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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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支付了2000万元资产转让款,其中代将成立的公主岭高金公司支付了129679万元转让款,形成发行人对公主岭高金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将受让的价值70321万元的资产评估作价700万元,并以货币资金300万元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公主岭高金公司,资产过户时直接过户给新成立的公主岭高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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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宏源证券和发行人律师金杜认为:公主岭办公室将该资产出售给发行人时未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但在公主岭办公室买入该资产时已进行了评估,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转让价格依据评估结果及公主岭市的基准地价。同时根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意不再进行评估并同意将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因此,本次收购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上述承诺,即使该次转让产生争议,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收购的相关资产均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相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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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反馈意见曾指出,发行人于2006年1月与吉林省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办公室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后者将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但该次转让涉及的国有资产未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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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对此给出了如下解释:(1)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办公室收购标的资产时,曾做了一次以200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由于时间不长,且转让给高金食品的时间仍在前次评估的有效期内,所以本次转让未再进行专门的评估。(2)事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出文确认了本次转让的价格和效力,并明确出文承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规定,“当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的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本次转让不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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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波天邦(002124):国有股权转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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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2日,余姚市舜大实业总公司与张邦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发行人前身)9%的出资额作价1512万元转让于张邦辉。舜大公司当时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1年2月18日,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张邦辉、张炳良等五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7%的出资额作价210万元转让于上述五位自然人。杭州中财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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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律师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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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一次瑕疵转让,虽不合规,但由于当时余姚天邦尚处于基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所以本次以出资额作为定价依据的转让并未损害国有股东利益;加之本次转让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故将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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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第二次瑕疵转让,虽不合规,但由于转让价格高于转让方依据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余姚天邦2000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份额,而转让方的控股股东又已出文确认本次转让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加之本次转让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故将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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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余姚天邦整体变更为宁波天邦,当时杭州中财持有公司13%的股份,属于国有股东,但该公司未办理所持宁波天邦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批复。对此,律师认为,尽管存在瑕疵,但由于杭州中财所持股份已于2004年经杭州市财政局批准转让给了宁波天邦的自然人股东,现公司股份均为自然人持有,故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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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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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曾经我们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国家和集体的观念在民众心里,尤其是政府部门心里是根深蒂固的。小兵个人觉得,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监管法规杂乱无章,监管政策变来变去无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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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管如此,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要明确:(1)资产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并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2)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量化至个人需要保证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且经有权部门批准;(3)如果历史问题曾经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那么需要由省级政府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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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发审政策强调,该种确认并不是单纯地说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简单,需要将事件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做出解释和说明。在这一点上,中介机构在实务中一定要做好沟通,如已经存在将政府出具文件拿到发审处经审核人员确认无误之后再盖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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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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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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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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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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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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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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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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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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