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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汉钟精机(0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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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85%(通过在巴拿马及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螺杆式压缩机,属于普通机械制造业。公司与间接控制股东台湾汉钟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业务上存在部分重合,但销售地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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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斯米克(0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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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636%(通过在维京群岛及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玻化砖和釉面砖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建筑陶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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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普斯金(0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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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380%(通过在开曼群岛及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铝型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台湾罗普斯金仅在中国台湾地区保留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及保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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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浩宁达(0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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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前港资控股85%,主营电子式电能表、用电自动化管理系统及终端产品,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资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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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利科技(0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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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0月8日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前由台资一家企业控股90%,主营业务是研发、制造和销售各类铭板、薄膜开关、传统塑胶件和IMD产品等消费品外观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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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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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参股公司境内首发上市没有任何障碍,不论外资比例是多少;外资控股公司境内首发上市最近几年成功的案例也很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东睦股份之外,均是港、澳、台资本控股的企业,而东睦股份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从而不具有普遍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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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或许并非证监会对其他境外资本有发行审核的限制,而是因为我国在很多领域对境外资本都有不得控股的限制,而境内首发的企业往往是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而这恰恰又是外资控制的重点行业,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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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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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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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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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进行的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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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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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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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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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3)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4)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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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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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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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省级商务部门来审批(虽然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但是仍然可以很方便地规避该审批的规定,如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然后保证在限额以下进行增资的情况,则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可以迅速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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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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