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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0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与一般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但这并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的障碍。2001年12月前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投资论坛上表示,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实际上一直没有政策障碍,只是由于过去是额度审批制,使得外资企业难以达到允许上市的额度。但放开额度审批制以后,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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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2 在境内资本市场及其监管较为封闭、开放度不够的情况下,外资登陆境内资本市场可能会产生一些敏感的问题。如2002年11月日资参股4553%的“富通昭和”(600439)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却因钓鱼岛事件被暂缓上市。2003年9月1日,公司公布招股说明书后,因公司名称中有“昭和”字样并出现在股票简称中,引起舆论大哗,被再次叫停,此后再也没有上市。又如2004年5月11日资控股上市第一家东睦股份(600114)上市(全部由外资持股的闽灿坤于1993年在特殊的政策环境下B股上市,不具有样本意义),上市后15天即公告向老股东分配滚存利润,派现共计5950万元,令市场产生上市圈钱后,用募集到的资金向老股东派发红利的误解,并令监管层承压。为照顾“公众影响”,并给政府“面子”,一个月后公司发布公告称,其5位发起人股东将分得的5950万元现金红利无偿交回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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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4 外资企业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特质,特别是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BVI公司)的企业,较易与境内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存在冲突。如BVI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难以核查,资金流动过程复杂,在股权安排方面往往存在对赌条款等特殊承诺,其合规性难以查证,且大量存在的内资企业外资化的现象,这些都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目前,监管部门对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BVI公司)的企业实际上是暂停审核的。另外,境内发行上市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较为严厉。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意味着业务的重新整合,可能使很多关联外资公司失去税收优惠,这令很多外资股东一时难以取舍。还有一个选择是,把不同公司置于一家位于境内的投资控股公司旗下,但境内目前还不允许此类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控股型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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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6 【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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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8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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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0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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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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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4 第三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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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6 第四条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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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8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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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70 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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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72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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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74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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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76 第八条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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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78 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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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80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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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82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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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84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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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86 (三)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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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88 第十条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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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90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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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92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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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94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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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96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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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98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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