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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32 第十四条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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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34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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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36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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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38 第十五条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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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40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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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42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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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44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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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46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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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48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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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50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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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52 (六)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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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54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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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56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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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58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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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60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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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62 第十六条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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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64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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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66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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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68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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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70 (一)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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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72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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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74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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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76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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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78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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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480 (一)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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