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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41 3至于是否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问题,实务中还存在争议,处理时也会非常谨慎,因为控股公司在合并报表时都会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并且还有可能存在利益转移的严重违规行为,因此,一般不会允许。当然问题也不会这么绝对,如果能够将少数股东的背景解释清楚,且保证同比例增资,也是不会有问题的,但是少数股东股权比例应尽量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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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43 【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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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45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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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47 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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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49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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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51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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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53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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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55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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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57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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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59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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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61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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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63 第一百零三条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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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65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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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67 第一百零五条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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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69 第一百零六条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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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71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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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73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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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75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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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77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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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79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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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81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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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83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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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85 第一百零七条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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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87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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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789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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