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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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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存续与稳定对于社会的重要性的讨论立即就引出了垄断的问题。传统上,垄断地位被视为维系公司生存的最佳保证;事实上,19世纪的垄断理论明确表示任何企业都会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追求垄断地位。但是,顾名思义,垄断是反社会的,其目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代价去满足垄断者的利益,使垄断者能够以最高的价格生产数量更少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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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做了许多努力,尤其是在过去的20年里,试图证明垄断有利于社会。其中,影响最深、最广的莫过于新政第一年颁布的《民族复兴法》,该法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强制美国所有的工业企业转变为垄断企业。如今,一些英国的行业协会,如著名的英国钢铁联合会,以及大西洋两岸的许多工会都在激烈地争论着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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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断言,一个垄断的企业或行业总会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率。垄断的这种影响力是与生俱来的。因为绝对的权力往往意味着权力的滥用。无论是《民族复兴法》要求大企业实行的垄断,还是威廉·贝弗里奇建议英国工会推行的垄断,“开明垄断”只能是一个神话。最后,“自然”垄断是指由生产和分配过程的性质决定的、不可避免的垄断,比如某一区域的电力供应商或某一国的中央银行就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自然垄断的行业或企业必须接受消费者代表的监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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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典型的垄断是指由一家厂商或一种产品统治了市场,它的出现既不频繁,也不那么骇人听闻。在亚当·斯密及其信徒所发展的垄断理论中,几乎每种产品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只要控制了一种产品或商品市场,就能实现绝对垄断;在发达经济中,原材料之间和越来越多的产成品之间都存在着广泛的可替代性。像汽车市场那样的产成品之间竞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即使只有一家汽车制造商,市场依然充满竞争,因为每一辆旧车都可以是新车的有力竞争对手,而没有一个汽车生产商能够控制二手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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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随着替代品的出现和新产品的开发,一种商品对市场的垄断控制很快就会打破。惟一的例外是消费量巨大的廉价商品,如火柴或特许药品,因为消费者用在这些商品上的支出微不足道,他们甚至感受不到垄断造成的影响。瑞典的”火柴大王”伊法尔·克鲁杰,在不降低价格的情况下,将每盒火柴的数量从50根减少到45根,从中赚取了10%的垄断利润。没有人注意到这点,当然也没有消费者因此减少火柴的消费量或者寻找另一个数量充足的火柴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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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垄断建立在对市场的直接控制之上;相形之下,现在的垄断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对要素获取的控制。比如,欧洲风格的卡特尔垄断的是资本渠道;专利联营控制的是管理知识与技巧;工会的限产超雇和管理制度则是通过对劳动力的控制,垄断一项工艺或过时的技术;在商品领域,利益集团借助它们对政府的影响力实现垄断,如棉花和白银市场的囤积居奇。新兴的垄断形式不会像旧式垄断那样弄巧成拙,它们建立在对生产商的控制之上,因此不会像旧式垄断那样遭受消费者市场行为的打击;同时,它们往往还能得到政治支持和法律保护,如工会规则或专利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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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经济部门的垄断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其他部门的连锁垄断。工会的垄断行为能迫使资方采取垄断,反之亦然。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垄断也会迫使经济领域垄断单位的成立,其他领域也可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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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无论是商业垄断,还是政府或劳动力的垄断,都是反社会的;毋庸置疑,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走向垄断的趋势。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问题,而不只是理论上的突发情况。但是,传统的垄断理论从这些事实中得出的结论却是错误的:它认为垄断最大化地满足了商业利益,因此,在社会利益和商业企业的生存利益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冲突。垄断并不是商业企业实现其最大化利益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它也不符合现代大规模生产工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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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垄断理论的要义在于:最长时期内的最大化利润不可能由最低价格下的最大化产量——有效生产的社会准则——来实现,而只能由其反面,即垄断政策来实现。倘若现实果真如此,工业社会将不复存在,至少将面目全非,不再是一个由独立、自治的公司组成的社会。如果独立企业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争取垄断地位,那么反垄断法出台的希望将变得十分渺茫,因为没有一个机构会接受违反其基本生产需求和目标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允许商业企业走向垄断,因为这会否定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需要。只有当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后,自由企业经济才能实现,除此之外,古典的垄断理论得不出任何其他结论。古典垄断理论只能得出两种产物:国家社会主义或强制性卡特尔社会;就现实操作而言,两者几乎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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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理论至今仍然得到广泛的认同,甚至被奉为真理,它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适用于18世纪——之上:供给是有限的,而需求总是无限的。根据这个假设,垄断行为总是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但是在现代工业条件下,有限的不是供给而是需求;在大规模生产的条件下,供给就其定义而言,实际上是没有极限的。缩减产量和人为维持高价格,都不能帮助生产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相反,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我们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生产最大化,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亨利·福特最早认识到了这一点,这同时也是他最重要的成就和最根本的贡献。大规模生产过程的精髓与垄断理论所依赖的条件大相径庭。这一全新的假设将导致一场名副其实的经济革命。与所有的革命一样,由此产生的问题和因此得到解决的问题一样多;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后,大规模失业的威胁便应运而生。但是就垄断而言,新技术能够调和社会目标与公司目标之间的冲突。因为在采取大规模生产的现代工业中,垄断行为(人为地缩减产量,以维持产品的虚高价格)既不经济,又无利可图。相反,在最低的成本下进行最大化生产才是最有利可图的,同时也是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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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大规模生产的条件下,盈利能力最大化取决于效率最大化。在一个垄断行业中,作为效率尺度的竞争性市场被消除;就像我们在上一章所讨论的失去了市场依据,运行效率的客观评判非常薄弱,甚至完全不起作用。换言之,在现代大规模生产的条件下,一个行业只有服从于竞争市场的检验——正是垄断所扼杀的——投入其中的资本才能实现利润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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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当通用汽车公司开始快速扩张时,它的高级主管认为,从自身的最佳利益出发,公司不应该以完全控制汽车市场为目标,而应维持较低的市场份额,使强大、健康的竞争对手得以生存——这与慈善或政治因素毫无关系,而是为了提高公司的效率和盈利能力。很明显,激烈竞争中公司的利益与把市场控制能力的稳步增长作为衡量自身成功的方式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换句话说,也许存在一个临界点,当公司太过成功时反而有害于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完全违背了19世纪的理论,后者否认这一临界点的存在。根据这个理论,在一个商业企业即将违背社会效益时,正是其盈利能力最强的时刻。事实上,企业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那一点恰巧也是它达到最大盈利能力的那一点。在现代大规模生产条件下,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社会生产最大化之间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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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或学术讨论中,人们仍未从整体上理解大规模生产技术使垄断的性质发生了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从瑟曼·阿诺德先生《商业瓶颈》中可见一斑,该书试图用传统的垄断观念解释经历了巨变的现实情况,结果这位杰出的作者使自己陷入了一个又一个的矛盾之中。但是,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明显地感受到,与四五十年前不同,垄断不再是经济政策的主要问题了。想一想西奥多·罗斯福的”反托拉斯”行动曾引发了多么狂热的浪潮,再比较一下人们在几年前的反垄断运动中,对”耸人听闻的事实”和精彩的闹剧所表现出来的冷漠,一切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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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理论所依赖的假设与现代工业生产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这恰恰揭示了另一个重要事实。古典的垄断理论,和所有古典经济学理论一样,都忽略了时间因素。其经济行为的模型使股票市场中的掮客在进行一项交易的同时几乎立即就完成了这项交易。因此,在传统理论中,任何企图控制波动和经济变化的努力都具有同样的限制性和垄断性。但是在现实工业社会中,经济活动总要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事实上,715年的商业周期构成了工业活动的时间单位。从经济意义上讲,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实现的平均利润或损失,相当于掮客在股票市场中完成交易时所产生的利润或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这取决于当今开发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所需的时间长度,但主要还是因为现代工业生产要求庞大的固定资本投入。股票掮客每完成一笔交易,其资本在他们”停止入账”的那一刹那就得到了释放;工业资本则必须停留在投资项目中,惟有经历一个商业周期的长期生产才能得到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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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现代工业经济中,我们必须明确区分两种行为:平息周期波动的约束性行为,如限制产量或长期使用无效生产方式与过时设备的约束性行为。后者才是真正的垄断,因此是真正反社会性的。但是,前者确实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也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它在商业周期中使用了更多的劳动力和生产能力,从而同时提高了绝对产量和每一单位成本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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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这两种不同的约束性行为之间划清界限,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也不存在任何约定俗成的公式。每一个在经济变革中受损的人都确信自己是这一偶然的、短暂的力量的受害者,为了社会利益考虑,他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在变革中受益的人则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这种变革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为此,人们做出了很多尝试。举例来说,美国最高法院曾把垄断分为”好的”和”坏的”两种。可是,我们依然没有一个明确、可靠的分析原则。重要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两种表面上极为相似的经济行为其实有着根本的区别,否则,垄断力量的滥用总是能以社会稳定和生产效率为名得到保护。由于未能区分两者,我们把工会排除在反托拉斯法调节的范围之外,结果我们无法区分工会保护工人免受经济变革之灾的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宽恕了一些对经济垄断力量的严重滥用;由于未能区分规范性行为和约束性行为,我们没有采取连贯、可行的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商业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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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庞大——是资产,还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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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布兰德斯法官提出”规模庞大的祸因”这一口号,他坚信”庞大”的机构不仅具有社会毁灭性,而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也不具备存在的合理性。他将其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们贪恋或向往”巨头”所蕴涵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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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不被约束的个人野心是导致大机构产生的原因之一。由此产生的庞大机构是反社会的,也是不合理的——如布兰德斯法官所言。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局限于商业领域,布兰德斯法官在晚年时期清楚地认识到,不仅商业领域能诞生极少数的”小拿破仑”,工会或政府里也同样有可能产生”小拿破仑”这样的人。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自由企业制度下,这些人最不可能进入商业领域,因为这个领域拥有其他领域不曾拥有的竞争制动系统。但在紧急关头,例如战争中,大”巨头”将大量涌现,因为那时人们特别看重组织能力和驱动力——这些正是大机构在经济和技术上所具有的存在必要性。因此,今天我们的社会才会有这么多摇摇欲坠的私人帝国,它们都逃不过”庞大的咒语”。这些私人帝国或是属于战时生产中涌现的”奇才”,或是工会领袖的王国,或是政府部门过度膨胀的产物,把这些庞然大物压缩到正常的规模将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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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规模庞大的真正问题在其他的方面:在于现代工业体系中,规模庞大在经济和技术上所具有的存在的必要性。布兰德斯法官坚持认为规模庞大在经济上是无效的。但是,我们知道,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尤其是在大规模生产中,小型生产单位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可能根本无法生产。当然,公司的规模存在着一个上限,超过该上限,公司的效率就会下降。但是,下限也的确存在,而且,在大部分现代工业中,下限还相当高。有趣的是,亨利·福特在赞助小型”农村企业”时,是布兰德斯法官最忠实的追随者,但是他所拥有的位于里弗鲁日的工厂正是国内规模最大、集中程度最高的生产单位——许多观察家都认为它的规模绝对超出了最有效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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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现在处于这样一种境地:那种属于一体化大型公司而非”巨头”或”老板”的”庞大”,在经济上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高效的。所以,从经济的角度看,规模庞大在社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生产力。但是,这能推论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职能方面吗?或者说,有效生产的要求与社会稳定、社会福利的要求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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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规模太大会产生问题,笔者在第2章中已经花大量笔墨讨论过这些问题。我们始终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大型企业不能自动产生保障和控制机制,这在小企业经济中却能迎刃而解。然而,我们也指出克服这些障碍对于公司和社会的意义同样不可小觑。集权体制和官僚统治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相反,公司为了维系自身的存续,必须谨防僵化的官僚主义作风,摒弃头重脚轻的集权集中体制,以及避免领导人才储备的枯竭。采用分权政策后,大公司就有办法克服规模庞大的职能缺陷——提供竞争市场的外部检验机制。总而言之,在大公司的经济效用和社会效用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只要大公司拥有明确的政策和组织结构,它就能获得小企业的一切优势,同时又不会丧失大公司原有的任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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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常常被我们忽略:“庞大”的优势不仅限于生产效率,它还拥有巨大的社会优势,它不仅能使大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还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些优势仅属于大企业,小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体制,都无法获得这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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