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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11 一般说来,当董事会授权了要回购多少股票时,公司并不一定需要严格执行这个决定。这不同于宣布股利支付,公司有义务在宣布支付股利后履行这个承诺。另一个与现金股利支付方式不同的是,在现金股利支付中,股东会收到与持有股票相应比例的现金股利;而公司在进行股票回购时,通过公开市场的购买订单来回购股票,只有那些正好持有卖出订单的股东能收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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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13 公司倾向于使用股票回购方式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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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15 ·向市场散播一个管理层认为股票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更多的时候是公司为了支持公司股价——这也是美国多数公司的财务长在问卷调查中所回答进行股票回购的动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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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17 ·增加向股东分配现金的弹性——股票回购让公司管理层在决定分配现金给股东的方法上有更多的弹性,而且股票回购方式并不会让市场有预期未来持续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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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19 ·在分配现金时能更有税务效率,特别是在现金股利税金大于资本回报税金的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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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21 ·将执行员工认购股权后流通在外的股票购买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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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23 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公司还会出于一些其他动机而选择股票回购这一方式。股票回购可能仅仅反映了公司不想将手上多余的现金拿来分配现金股利,而是有其他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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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25 [1] 在不同的市场法规之下对于库存股的规定与处理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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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27 [2] Grullon and Michael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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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29 [3] Sabri(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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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31 [4] Vermaelen(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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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33 [5] Baealey,Myers and Marcus(200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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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35 [6] Brav,Graham,Harvey and Michaely(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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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40 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704164331]
1704171141 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6.4.1 股票回购的各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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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43 下述是股票回购的四种方式,依照重要性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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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45 (1)公开市场购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是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回购方式。这种方式为公司提供了非常大的弹性空间。因为通过公开市场回购的方式不是一种法定义务或责任,公司随时可以终止这个计划,当碰到另外一些更需要使用现金的情况,如突发的现金需求事件、并购或购买必需设备或经营资产等。在美国,公开市场股票回购是不需要通过股东批准的。因为在欧洲需要经过股东批准,维尔马伦建议,所有的公司最好都能先准备好股东授权书,以备在未来股价被低估时,管理层可以随时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被低估的股票。[1]对股票回购的授权期限可以持续好几年。多数股东都把宣布股票回购计划这个消息当作股价的利好消息。如果股票回购计划能够在合适的时间降低股价波动带来的影响,并获得因低估价格而带来的收益,这个方法是非常符合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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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47 (2)以固定数量、金额的方式购买。有些时候公司也会通过固定价格要约的形式来回购股票。公司会预先规划好要回购的数量,并通常是以比市价更高的价格(溢价)向卖方购买股票。比如说,在澳大利亚,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每股37澳元,公司用每股40澳元的价格向市场上持有这只股票的股东回购500万股。如果股东想要卖出多于500万的股票时,公司将会按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购回股票。通过预先设定好的购买时间,比如说30天后,一份固定价格要约的股票回购计划可以更迅速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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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49 (3)荷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也是一种向现有股东投标报价的一种方式,但与固定价格要约不同的是,公司并不会预先给出一个具体数量的固定价格,而是规定了一个可接受价格的范围。荷兰式拍卖揭露了公司愿意购买的最低价格,使得公司可以向所有符合这个价格的股东购买具体数量的股票。比如说,假设现在股价是37澳元,公司总的回购数量是500万股,价格范围是38~40澳元。股东即可提出自己愿意卖出的价格与数量,拥有最低价格的股东可以卖出自己的股票。接下来公司会从38澳元股东申请的开始购买,一直到完成500万股的回购。在我们的举例中,那个价格可能是39澳元。[2]将股价设定在38~39澳元的那些股东,公司会以每股39澳元的价格向这些股东回购手中的股票。就像第二种方法一样,荷兰式拍卖也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股票回购计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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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51 (4)以直接协商的方式购买。在另外的一些股票市场中,公司可能会直接用溢价的方式向某位大股东回购股票。公司这么做的原因是想要避免大量股票在股票市场中突然卖出而影响股价的可能性。公司也会想要避免任何过度“激进”的股东因为拥有大份额的股票而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的可能。在某些声名狼藉的案例中,失败的收购案结束于被收购公司向收购方以每股溢价的形式买回股票,即使这样会伤害剩余股东的利益[4]——这样的过程称为绿票讹诈,是一种反收购的手段。维尔马伦指出,尽管如此,1984~2001年的私下股票回购交易有45%的交易都是以折价价格购回的,这代表在许多与大股东直接商议回购的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流动性考量而愿意以折价的方式卖出手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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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53 在美国与加拿大以外的地区,多半的股票回购计划都是通过公开市场完成的,而且要注意的是,上述这些方法并不是在任何国家都可以操作,不同地区监管部门的法律规定不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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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55 例6-5 BCII公司股票回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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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57 BCII公司的董事会正在考虑一个将500万普通股进行股票回购的计划。BCII公司有大笔的可运用现金与有价证券投资组合。BCII公司目前的股价是37加元。这家公司的财务长希望以符合经济效率的方式来完成这次回购。董事会成员内,有些希望股票回购计划能尽快完成,而有些认为应该以相对较有弹性的执行方式完成。请根据下面方法的优势,并考虑价格、弹性和速度等角度来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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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1159 1.公开市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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