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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61 10.5.2.8 白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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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63 通常对于目标公司股东最好的结果就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寻求第三方的援助,以代替敌意收购者买下公司。这个第三方被称作白衣骑士,因为它解决了目标公司的燃眉之急。采取这种策略,目标公司必须找到一家与它的战略相契合的公司。基于一个好的战略匹配,第三方的出价通常高于敌意收购者的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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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65 一旦白衣骑士的出价被公开,可能会引出敌意投标者更高的出价。这能帮助开启一个竞争投标的局面。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性产生了赢者诅咒,而目标公司股东则获得了一份划算的交易。赢者诅咒是指在一定竞争投标的局面下胜利的一方由于对内在价值的过高估计、情绪或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出价过高的趋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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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67 10.5.2.9 白衣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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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69 在白衣护卫策略中,目标公司争取一家友好公司来购买自身大量的少数股权——不用出售全部公司就能阻止敌意收购。尽管白衣护卫可能为购买目标公司大量股权支付巨额的溢价,但这些股份可能是从目标公司直接购买的,目标公司股东不会获得任何收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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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71 白衣护卫策略的使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诉讼风险,这取决于交易的细节和当地的法规。另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有时规定这些类型的交易必须由股东投票批准,而股东可能不会同意那些没有为他们直接带来足够收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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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73 例10-6 恩格尔哈德的收购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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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75 在2005年12月14日,全球化工巨头巴斯夫欲以每股37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特种化工生产商恩格尔哈德工业公司。恩格尔哈德认为37美元的报价太低,并决定采取策略抵制这一不受欢迎的收购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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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77 在巴斯夫发出收购要约前,恩格尔哈德就具备了购买参与优先股的权利。如果未获得恩格尔哈德董事会支持的收购行为触发了这些“毒丸”,公司就可以折价发行股票。此外,在收购企图前,恩格尔哈德重申了公司的登记执照并将绝对多数条款纳入其中。它规定,除非董事会同意公司合并,公司与持有恩格尔哈德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收购者合并需要80%以上已发行股份股东和至少50%收购方未持有已发行股份股东的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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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79 在巴斯夫开始要约收购后,恩格尔哈德又采纳一项资本重组计划,内容是以要约收购每股45美元的价格回购恩格尔哈德大约20%的已发行股份,45美元高于巴斯夫的出价。结合这些收购前和收购后的防御策略,巴斯夫37美元的现金要约收购的成功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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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81 尽管恩格尔哈德没有对自己的股份完成招标,但资本重组计划足以刺激巴斯夫提高报价。收购目标频繁使用收购防御措施为股东争取更优的交易。经过多次谈判,巴斯夫提高了它的投标报价,恩格尔哈德也撤销了所有的收购防御。在2006年5月30日,两家公司宣布了最终合并协议,巴斯夫以每股39美元现金收购恩格尔哈德所有的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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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83 [1] 当目标公司对于投标人而言价值都差不多但它的真实价值很难确定时,最有可能出现赢者诅咒。在这种情况下,平均出价反映了对目标公司内在价值的最佳估价,而更高的一方(赢家)则高估了目标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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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85 [2] 例如,白衣护卫可能会购买目标公司的可转换优先股而不是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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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90 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704164430]
1704175391 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0.6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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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93 即使目标公司高层、董事会和股东一致同意收购,还需要监管机构批准才行。另外,当启动或完成收购交易时,公司还必须遵守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这一节总结了在并购活动中出现的关键规则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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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395 与并购相关的两大法律是反托拉斯法和证券法。反托拉斯法用来确保市场的竞争性,我们要讨论的证券法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保证并购活动的公平性及维护金融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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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401 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0.6.1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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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403 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反托拉斯法以禁止那些阻碍竞争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始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谢尔曼法》并没有起到有效阻止垄断行为的作用,部分是因为美国司法部在当时缺乏严格执行这一法律的必要资源。在该法通过后的几年内,法院对其提出了质疑,并因为其不严谨的措辞使之不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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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405 为了复兴反垄断法,美国国会在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该法通过补充那些美国国会希望宣布为非法的商业实践的细节,阐明并加强了《谢尔曼法》。为了保证有效执行该法,立法机构又通过了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它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与美国司法部合作执行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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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407 在执行期间,更多反垄断立法的漏洞和缺陷暴露了出来。例如,《克莱顿法》只规范了股权收购而没有涉及资产收购。1950年通过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弥补了这一漏洞,并解决了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的问题,而先前的立法关注的主要是横向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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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75409 美国反垄断立法最后通过的一部主要法律是《罗迪诺法案》。它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有权提前审查并批准并购。《罗迪诺法案》的主要好处在于它赋予监管机构在并购完成前中止并购的权力,而不用在并购被认定是反竞争行为之后不得不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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