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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38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1704192650]
1704193339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1节 中国式股权众筹法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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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41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称“管理办法”)。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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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43 1.“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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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45 2013年被视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而2014年被视为中国的众筹元年,大量的股权众筹平台与项目纷纷涌现。股权众筹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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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47 也就是在2014年,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了股权众筹归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立场,随之,股权众筹相关监管办法被纳入证监会的日程。之后,有大量媒体报道或猜测,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可能会参照美国的JOBS法案,可能会于2014年8月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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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49 2014年年末,国务院多次提出推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为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起草了该“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社会公布,相关颁布者并非证监会而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该版本看,其有鲜明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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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51 2.“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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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53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的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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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55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十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对投资人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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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57 “管理办法”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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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59 3.“管理办法”的核心解读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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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61 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一直致力于构筑证券交易生态体系,通过对不同的交易市场进行分层、设定准入门槛以及投资门槛,让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显然这一交易体系中需要包含处于天使轮的企业,同样也需要包含处于种子期,甚至还没有诞生的企业。以期构建我国的境内直接融资市场的众筹版、私募版、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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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63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生态系统下,企业能够交易的不仅仅只是股权,由于实行的是分版交易、每个版面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及企业准入门槛不同,对于相对成熟的版面市场,可以尝试发行企业债券,甚至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违约互换等衍生工具。从而让直接投资成为市场上的主要投资手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股权众筹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完善和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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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65 该“管理办法”只是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的解读,该“管理办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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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67 (1)关于股权众筹融资法律性质的界定——非公开发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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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69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众筹是非公开发行,因此不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对众筹平台进行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特定对象界定为平台会员,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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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71 (2)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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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73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平台准入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并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平台的职责,第八条是通过列举的形式对平台进行了规定,尤其在第二、第三项中规定了平台对投融资双方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的义务,这是符合《合同法》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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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75 “管理办法”第九条又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平台进行了禁止行为的规定,此条主要用于防止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转让服务、对外担保、代持等行为。还有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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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77 (3)关于投资者资格与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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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79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但对投资的额度没有设定上限,这凸现了风险自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投资者职责进行了规定,尤其规定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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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1 (4)关于融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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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3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对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了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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