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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介绍可见,公开发行股份必须依法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证券类犯罪,而股权类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是擅自发行股份罪。如果股权众筹平台或者发起人发起股权众筹,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招募,或者向超过200位特定人公开募集股份,则构成擅自发行股份罪。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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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广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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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专门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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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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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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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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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年内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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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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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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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针对虚假广告罪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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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发布,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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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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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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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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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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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刑事法律风险之外,如果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情节或后果还不那么严重,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就可能涉嫌行政违法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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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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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证券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法规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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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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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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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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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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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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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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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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