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93500
1704193501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704193502
1704193503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1704193504
1704193505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中规定了人数和金额,即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户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构成犯罪,是否造成损失并非并列条件。
1704193506
1704193507
很多人对非法集资有种误解,认为只要不公开,只要对象不超过200人就不算非法集资,或者认为只有造成了损失才追究,其实这都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1704193508
1704193509
罪名二:集资诈骗罪。接下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二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集资诈骗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吴英案是截至目前关注度最高的集资诈骗案件。该案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相同点,也有所不同,显着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虚构了资金用途。对于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具体如下:
1704193510
1704193511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专门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根据该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为:
1704193512
1704193513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1704193514
1704193515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1704193516
1704193517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1704193518
1704193519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704193520
1704193521
集资诈骗犯罪的性质更为恶劣严重,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极其严重的量刑标准,最高刑可以处以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1704193522
1704193523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了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与非法集资极容易关联起来,因此,如果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1704193524
1704193525
(2)非法证券类犯罪
1704193526
1704193527
罪名一:欺诈发行证券罪。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股权众筹可能遇到的第一个非法证券类犯罪是欺诈发行证券罪,虽然对于大多数众筹而言,不太可能去发行根本不存在的股份,但是夸大公司股份价值和实际财务状况还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该类犯罪的实质。
1704193528
1704193529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704193530
1704193531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04193532
1704193533
罪名二:擅自发行证券罪。接下来,擅自发行证券罪就可能如影随形地在等着股权类众筹的发起人。该类犯罪“天生与股权类众筹有缘”,在当下也是股权类众筹最容易触碰和最忌惮的刑事犯罪。
1704193534
1704193535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704193536
1704193537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04193538
1704193539
由上述介绍可见,公开发行股份必须依法经证券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可能涉嫌非法证券类犯罪,而股权类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是擅自发行股份罪。如果股权众筹平台或者发起人发起股权众筹,以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招募,或者向超过200位特定人公开募集股份,则构成擅自发行股份罪。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1704193540
1704193541
(3)虚假广告犯罪
1704193542
1704193543
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专门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704193544
1704193545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704193546
1704193547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704193548
1704193549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上一页 ]
[ :1.70419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