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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69 (1)集团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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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71 因股权众筹涉及人数大多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群体性的案件。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角度考虑,允许同类案件提起集团诉讼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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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73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经多次修改,但直到目前为止仍为确立集团诉讼制度,仅有的人数众多的代表诉讼仍不能够有效地解决群体诉讼的问题,有必要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建立中国式集团诉讼制度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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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75 (2)电子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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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77 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和工具是互联网,因此相关交易大都在线发生,这些交易流程如何设计与规范将直接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未来纠纷的处理。由于不能像线下那样签署具体的书面纸质合同,网上的交易只能用交易记录记载或签署电子合同,但是这些交易记录或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如何,可能存在认定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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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79 目前看来,很多股权众筹平台缺乏完善的在线交易流程或提示,也根本不存在电子合同或签署电子文书的相关流程和程序设计,为未来的经营带来了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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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81 (3)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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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83 股权众筹的相关交易大都在线完成,投资方可能分散于全国各地,实际借款人或融资方也可能分散于全国各地,而平台的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存放地,以及各方当事人交易时的终端也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一旦发生纠纷,案件该如何管辖也是一个难题。如果简单地套用互联网有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这个崭新的业态而言,也可能不妥当。如何管辖,这需要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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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88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1704192655]
1704193689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2节 股权众筹如何避开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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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91 在解决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上,我们不仅要考虑不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行政违法法律红线,而且在交易模式设计上,需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完善有关法律文件,设定好相关规则,将每一个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并转化为相应的法律问题,然后用相应的法律文件固化下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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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93 1.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防范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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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95 股权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有关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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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97 如何避开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券业协会已经发布了《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信不久后,证监会也可能会就公募版的股权众筹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在目前政策尚未出台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我认为,股权众筹可能会存在以下四条法律红线,针对这些法律红线应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也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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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699 第一条法律红线:在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应当避开公募形式的股权众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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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01 1)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不能公开以劝诱、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通俗地讲,就是漫无目标的不确定的对象)募集股份。若采取此方式招募股份,则与人数无关,即便有一位不特定的人通过此方式入股,也可能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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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03 2)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这是指即便采取一对一等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招募股份(通俗地讲,是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方式向熟悉的确定的对象招募股份),也不得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则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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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05 3)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该条限制的是私募的方式,若采用该模式即构成擅自公募行为,该方式所起到的效果与第一条红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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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07 第二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融资方的融资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既不与融资方串通,也不放任融资方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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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09 1)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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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11 2)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告知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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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13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对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不承诺、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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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15 第四条法律红线:规范经营,不进行大额融资,不做资金池,不混业经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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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717 1)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端主要的项目应当是种子期或天使轮的项目,融资额度应当较小,不适合融资额较大的项目。如果进行B轮或后期融资,最好建议通过线下或者财务顾问(FA)进行融资,以避免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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