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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61 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当前存在的首要问题当属“法律政策困境”。被认为最具创新和发展潜力的互联网融资两大模式——P2P网贷与股权众筹融资,也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存在冲突和矛盾最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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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63 如果从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看,平台本身是一个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的中介,其服务的内容是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的股权融资信息。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当前大多数的P2P网贷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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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65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外发行股份或以股权形式募集资金,只能通过特定对象进行,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募集。在向特定对象以股权形式募集资金时,最终的人数也必须在200人之内。否则,就构成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募行为而非私募行为。公募行为必须经证监会审批,否则属于擅自发行证券行为,而股权众筹则通过互联网为融资方与投资人提供股权投资匹配信息服务,如果对投资人门槛把关不严,众筹平台就很有可能陷入擅自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陷阱。在此情况下,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由于忌惮触摸法律红线,只能在线下开展,未能发挥众筹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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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67 由此可见,就目前中国法律政策环境而言,股权类众筹与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直接冲突,虽然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股权类众筹的法律法规,但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规定就足以影响到该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比如《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及《刑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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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69 面对当前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当考虑到股权众筹的特点,从法律体系上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股权众筹相关法规,而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出台一些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的部门规章,比如,在《证券法》的修改中为股权众筹留下发展空间,针对股权众筹的公开募集股份给予审批豁免。同时,针对《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份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到股权众筹的特殊性,并做出例外性规定。这样可以保证《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相统一,避免出现监管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统一司法与行政监管的立场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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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71 2.诚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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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73 金融是一门管理风险的生意。识别风险、发现风险与管理风险是金融行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传统金融管理风险的方式体现在客户管理上,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评级,决定是否给予金融服务。因此,客户一般是“熟客”,而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融资——互联网融资模式面对的却是大量有着迫切融资需求的“生客”,相对于传统金融的线下模式,互联网融资的风险更大。如何识别、发现与管控融资人的信用风险是互联网融资必须时刻面对的问题,缺乏风险管控能力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终将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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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75 就股权众筹而言,融资项目多为从陌生市场上获取的,这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有所不同,尤其与传统的天使投资不同,传统的投资基本信息来源于熟悉的圈子,而且投资人也会对项目进行非常详细的尽职调查,有一系列完整的风控体系。而建立在网络上的股权众筹,则不具备这些方面的条件。因此,风险较大。在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疑虑影响了投融资交易的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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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77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我国还处于需要建设一个健康的、有序的、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的初始阶段。另外,我国在建立诚信体系有关的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法所获的收益,这使得不守诚信者获取的利益远大于守信者,从而难以对树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如南京彭宇案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如何让“不讲诚信者付出代价,让老实人不吃亏”将是我国重建诚信社会体系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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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79 在此情况下,互联网融资平台如何管理“生客”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防止虚假融资、融资违约将是互联网融资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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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81 针对目前的诚信环境,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开放国家机关有关征信系统或与征信有关的数据信息,如工商、税务、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有关信息,以便构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以减少股权众筹过程中存在的虚假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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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83 3.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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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85 股权众筹融资涉及为数量众多的投资人提供股权投资金融服务,而现实中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比如,股权众筹中的投资保护问题以及虚假融资欺诈问题。这些都将直接损害到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融资方而言,也同样存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比如融资方将产品技术信息发布在众筹平台上以获取投资人的认筹,却可能出现了其产品创意等权利被损害的知识产权违法问题等,也就是说,如何使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将成为互联网融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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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87 然而,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却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活动还不能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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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89 1)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还不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融资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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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91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互联网融资的管辖还缺少详尽的规定,这将给互联网融资纠纷有关的立案工作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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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93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缺少集团诉讼制度,这加大了互联网融资纠纷解决的司法救济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一案一诉、分开立案”,这就导致了诉讼成本的增加,不利于投资人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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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95 2)维权成本高,查处力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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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97 针对一些披着互联网融资外衣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类的非法经营犯罪”的所谓平台,监管机关、工商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缺乏事前的监管,即便在违法犯罪发生后也往往查处不力,相互推诿。造成的结果是违法成本低,难以建立规范的互联网融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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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099 针对该种现象,一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与惩处力度,一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的司法保障和纠纷处理体系,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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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101 4.监管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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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103 股权众筹融资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股权融资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技术是工具、载体,也是形式,而金融才是其内容和实质。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与实质是金融,既然是金融,就必须遵循金融的规则与规律,而金融事关国家货币政策、投资者利益保护、社会秩序。正是基于此,国家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发展的范围之内。在2014年已经明确了P2P网贷归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监管的思路,而产品众筹及公益众筹不在监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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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105 但是由于社会对互联网融资模式的认识还存在分歧,监管机构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截至目前,我们仅仅看到由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而还未看到公募版股权众筹的影子,P2P网贷相关监管办法何时出台也没有明确日期,而现实发展迫切需要监管部门明确方向、指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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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4107 针对目前乱象丛生的各类股权众筹模式,金融监管应该实时出台监管政策。同时,严厉打击和查处股权众筹融资的有关犯罪,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但是也不能撒手不管。在监管方式上,充分认识股权众筹的特点与规律,避免重蹈“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管理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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