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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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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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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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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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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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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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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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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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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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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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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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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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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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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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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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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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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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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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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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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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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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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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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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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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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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