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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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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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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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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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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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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整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账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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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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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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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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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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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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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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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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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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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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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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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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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应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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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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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撤销其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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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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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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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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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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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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