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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人员首先盘点了张某所经管的库存现金与调整后的“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未发现不正常情况。接着查账人员对张某所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及有关会计凭证进行了审阅和核对,他们发现其中反映收取现金经济事项的收据上的金额比正常情况偏低,且大都是整数(如100元,200元等)。以此为突破口,查账人员向有关交款、付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尽量索取了对方所保存或保管收据。然后,将索取到的有关收据与张某所开的被查单位用来入账的存根进行核对,发现二者金额不相符,几张收据的核对结果都是入账联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小于付款方所持的收据上的金额。二者核对后,又将收据存根联找出,进行二方核对,发现存根联与入账联一致,系一次复写,而付款方所持的收据联系单独复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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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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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查账人员做出了判断:开票人(张出纳)对现金收据的三联以分两次复写的手法,使收据存根和收款单位入账联上的金额小于付款方所持收据上的金额,从而贪污了二者的差额。正常手续下,三联收据通过两张复写纸的复写,其内容完全一致,而通过上述假复写的形式,使本应在复写纸上下的收据一致的内容不一致了,而且是付款方所持收据上的金额 (正确数)大于收款单位入账与存根联上的金额(错误数)。张某在事实面前只得承认这是她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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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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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人员通过对张某所经管的所有会计资料进行详细检查、核对,并调查询问了与之有关的所有单位与个人,最后查明,张某在任出纳的两年期间(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运用这种手法贪污公款1 541 092.1元。张某及其家人在生活方式上与其任出纳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难怪有很多群众怀疑其有贪污行为并进行举报呢。由于张某贪污金额巨大,已构成犯罪,故其所在单位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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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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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所贪污的公款已追回1 212 190元。由于张某所贪污的大都是现金销货款,故对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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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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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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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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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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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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