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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瞒收入。指会计人员通过撕毁票据或在收入现金时不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或记账,这样一来,收入就可以流入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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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根据规定,对于超过1 000元的收支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超出此限额几倍、几十倍的现金收支业务,这为企业会计人员贪污现金创造了极好的条件。会计人员将收到的现金收入不入现金账,虚列银行存款账,从而侵吞现金,也可将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业务,记入银行存款科日,从而将该部分现金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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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尾不一致。经办人员在复写纸的下面放置废纸,利用假复写的方法,使现金存根的金额与实际支出或收入的金额不一致,从而少计收入,多计支出,以贪污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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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吞未入账借款。指会计人员与其他业务人员利用承办借款(现金)事项的工作便利条件和内部控制制度上的漏洞,对借入的款项不入账,并销毁借据存根,从而侵吞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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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列凭证,虚构内容,贪污现金。通过改动凭证,或直接虚列支出,如:工资、补贴等,将报销的现金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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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挪用现金。挪用现金指有关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将公款私用的一种舞弊行为。挪用现金比贪污现金在性质上轻微些,因为挪用现金后,当事人未涂改、伪造会计凭证,未进行虚假的账务处理。挪用现金舞弊的形式有很多,其主要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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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一般地讲,当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和现金总账余额相符时,现金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因为总账登记往往是一个星期或一旬登记一次,当登完总账,并进行账账和账实核对后,就可利用尚未登记总账之机,采用少加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或多加现金支出日记账合计数的手段,来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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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借款挪用现金。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零星的现金支付,比如职工预借差旅费、采购员预借采购款等。在这些业务中,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相关的业务,会计处理上并没有什么相关的错弊发生,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企业的主管人员却可以利用合理借款的借口来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例如,某企业主管人员利用借款的形式为单位职工签批借条一张,职工借款后并未利用借款实现借条上的业务,而是将其挪作私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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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迟入账,挪用现金。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并及时送存银行,如果收入的现金未制证或虽已制证但未及时登账,就给出纳员提供了挪用现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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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入账,挪用现金。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出于商业上的目的,往往利用商业信用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广泛利用商业信用的方法,为企业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挪用现金大开方便之门。采用循环入账的手法挪用现金,企业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可在一笔应收账款收到现金后,暂不入账,而将现金挪作他用;待下一笔应收账款收现后,用下一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抵补上一笔应收账款,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继续挪用第二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等第三笔应收账款收现后,再用第三笔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抵补第二笔应收账款。如此循环入账,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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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抵库,挪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不允许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但部分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出白条抵充现金,利用白条借出的现金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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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存款业务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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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每个企业均应按银行开户方法的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除按规定保留少量现金外,应将其余的大部分库存现金存入开户银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交存银行。另外,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他均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但由于银行存款本身的特殊性,极易出现假账,分析其常见的手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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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制造余额差错。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有的在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试算不平时,乘机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做准备。这种手法看起来非常容易被察觉,但如果本年内未曾复核查明,以后除非再全部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否则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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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擅自提现。擅自提现手法,是指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从而将提取的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主要发生在支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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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账务处理中,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同现金收支业务混同起来编制记账凭证,用银行存款的收入代替现金的收入,或用现金的支出代替银行存款的支出,从而套取现金并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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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款私存。即将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户头,从而侵吞利息或挪用单位资金。其主要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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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各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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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预付货款”名义从单位银行账户转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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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业务将银行存款转入个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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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活动中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不交公、不入账,以业务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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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出借转账支票。即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将转账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或将空白转账支票为他人做买卖充当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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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转账套现。指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通过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这种手法既能达到贪污的目的,也能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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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手法下,外单位的账面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等科目以相同的金额一收一付,而本单位的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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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单位套取现金,收到该单位的转账支票存入银行时,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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