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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除不冲账外,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贪污退回的实物。对这种会计错弊的检查,除可按“虚列账户”的检查办法外,还可通过查阅销货退回簿,检查簿中是否记录有销货退回。如果退回簿中有销货退回记录,则有可能贪污了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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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票据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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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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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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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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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账户的假账形成与识别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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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不正确。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签发、承兑和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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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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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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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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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因此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商业汇票时才能按照票面的金额反映在“应收票据”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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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仍有不少问题,具体形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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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企业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同银行承兑汇票混淆,也作为“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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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贴现票据到期承兑人银行无款支付,贴现银行从企业账上扣除的款项,应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核算,但企业仍然在“应收票据”账户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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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作为调节当期收入的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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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收到的商业汇票的到期利息,不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而是挂在应付款账上,以达到日后转移他用或化公为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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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收票据回收不及时,长期挂账。“应收票据”账户是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及款项回收情况而设置的一个会计账户。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承兑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时,收款企业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值将其从“应收票据”账户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这样的话,“应收票据”账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也就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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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应收票据”长期挂账的情况。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就采取了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一旦对方到期不能付款,企业经办会计业务人员的素质差,没有及时将其转入“应收账款”账户,造成“应收票据”的长期挂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经办人谋取私利,收取对方好处而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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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收票据”账户的设置不合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与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和分析各种票据的具体情况,企业还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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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主要形式有:有的企业对收到的商业汇票视同一般应收款业务,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设置 “应收票据”账户进行专门核算,混淆了两种业务的性质;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 “应收票据”账户,但却未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因而使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贴现日期、付款人、承兑人等具体情况得不到充分的反映,造成应收票据的管理非常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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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付账款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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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货款。其常见假账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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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预付账款后,未能收到货物或未能按期收到货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主要表现在企业签订订购合同时不谨慎,对供货方资信状况了解不够,或者签订的合同不合理、不合法,造成的支付预付账款而不能如期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使预付账款消失,造成另一种形式的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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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者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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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预付账款的核算不合理。“预付账款”的核算范围有明确规定,它只能反映按购货合同规定,在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之前预先支付给销售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不属于“预付账款”应列经济事项的不应在其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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