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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59 由于企业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操作,造成某些科目的核算出现错误,由此人为地调节资产和利润,逃避来自各方面的识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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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61 ⑧隐藏联营投资利润。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原则,在核算对外投资企业分得联营利润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根据税率的差额,计算补交所得税。在这里我们暂且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我们只谈一些普遍性的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以其从被投资(联营)企业分得的收益应补交所得税。但有的企业为了逃交所得税,将应收的投资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入账,而直接做增加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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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63 ⑨截留收益,发放奖金。有的企业为了捞取好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后,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隐藏在被投资单位,并授意被投资单位将该收益由“应付利润”账户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此后,该投资企业根据需要,从被投资单位提取现金私分。也有的企业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从被投资单位直接提取现金后,纳入“小金库”,用于给本企业职工发放实物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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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65 ⑩低价转让债券,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将购入的债券低价出售给职工,其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当作价发放债券时,按购入债券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按收取职工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按现金与债券成本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转嫁债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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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67 ⑪控股企业不计投资收益,调节利润。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在20%以上时,就应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即当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投资企业要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金额;反之亦然。待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作“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有些企业故意少体现利润而违反上述原则,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不调整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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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69 ⑫成本法和权益法混淆使用,虚增利润。有些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股权,但其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现金股利时,却以成本法核算,转入了投资收益,造成虚增利润。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收到应分得的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计划,将收到的股利直接增加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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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71 ⑬不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股份制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股权投资应计提减值准备。但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不计提交易性金融资产跌价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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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73 2.投资收益核算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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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75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在会计业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投资收益核算假账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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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77 ①对投资收益或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企业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比较简单,在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时直接列到投资收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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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79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随意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核算,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者有些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未能按时收取足额的债券利润;有的企业将部分投资收益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隐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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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81 ②企业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取得投资收益或未及时地计入“投资收益”;有些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未能按时收取足额的债券利息;有的企业将部分投资收益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隐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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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83 ③企业对投资收益收回或转让的有关会计处理不正确。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在实际财务业务处理中,有的企业将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有的企业对应税的投资收益未纳税或未将纳税后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有的企业以分享产品抵销投资分利的,所确定的产品价格过低或过高,造成少计或多计投资收益,从而人为地调节当其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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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85 ④对于“投资收益”账户未按规定进行转账。会计期末应将“投资收益”账户中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期末将“投资收益”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到“本年利润”账户,以调节当期与以后有关会计期间利润水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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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88  名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为串换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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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90 (1)发现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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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92 查账人员对某一物资公司进行查证,通过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账户和有关资料文件的审查,发现该企业将500 000元向某食品公司进行对外短期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是:被投资单位每季度向该企业提供鸡蛋、肉类等副食品,查账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借用对外短期投资的名义,实为串换物资,向职工发放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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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94 (2)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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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96 查账人员为了取得充分的证据,重新审核了合同内容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调阅了有关的记账凭证。通过进一步的查证表明,该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每季度向投资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鸡蛋、肉类等副食品。提供副食品的总价值为500 000元,每提供一次副食品,按其同等金额相应冲减“其他投资”。冲减金额不在账上反映,而是记录在另设的登记簿上。其会计记账凭证和登记簿记录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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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398 ①对外投资时记账凭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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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400 2008年3月5日6#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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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402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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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404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投资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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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406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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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0408 银行存款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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