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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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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企业为虚报利润而虚构收入,少计费用;为套取现金而虚构预借差旅费业务;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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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一些过渡性会计科目进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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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企业为调节利润而故意多记或少记“预付账款”、“递延资产”、“应付账款”等科目金额;为隐瞒销售收入而将其列入“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为套取现金而利用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来回倒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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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故意造成一些相关科目相应变动进行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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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库存现金”和费用科目同幅度多记以侵吞现金等,这种舞弊极具隐蔽性,看起来很像偶然的笔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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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以上企业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必要关注,有利于审查人员把握会计造假的重点动向,快速利用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入手分析,识破企业的造假行为,还信息使用人一个明朗的财务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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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书 第4章 违反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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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硬闯实收资本与留存收益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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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收资本核算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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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实收资本包括国家投入的资本、法人投入的资本、个人投入的资本和外商投入的资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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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借入资本与实际资本混淆;投入资本不真实;出资形式不合理。其核算假账的一般表现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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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者以抵押物作为投入资本,骗取企业的投资收益,给接受投资的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和损失,也给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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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过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含有高新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过30%,但有些企业经常凭验资机构出具的虚假证明,骗取注册登记,以致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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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经常用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和技术,甚至废弃的物资出资。据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是合营企业所必不可少的;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作价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的。作为外国出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是能够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和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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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的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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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是投资各方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的依据。一些企业无视、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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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有些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如期交纳所认交的股本,甚至故意拖欠所认交的股本,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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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的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如果一次筹集,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如果分次筹集,第一次筹集的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者所认交出资额的15%,并且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最后一次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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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没有相应的原始单据,搞虚假投资;有的投资者伪造、涂改、变造投资的依据。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没有存入或汇入指定的银行,伪造进账单;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没有产权证明和过户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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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有些企业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是由企业或投资者任意作价,或故意高估个人和外商投资而低估国家投资;或注册会计师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资,造成验资报告和验资结果不真实,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投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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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接受外商外币投资时,不按照合同、协议的外汇汇率折算资本,而是故意按高汇率折算,多计外商投资额,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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