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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是投资各方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的依据。一些企业无视、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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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有些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如期交纳所认交的股本,甚至故意拖欠所认交的股本,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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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的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如果一次筹集,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如果分次筹集,第一次筹集的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者所认交出资额的15%,并且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最后一次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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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没有相应的原始单据,搞虚假投资;有的投资者伪造、涂改、变造投资的依据。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没有存入或汇入指定的银行,伪造进账单;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没有产权证明和过户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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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有些企业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未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是由企业或投资者任意作价,或故意高估个人和外商投资而低估国家投资;或注册会计师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入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资,造成验资报告和验资结果不真实,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投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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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在接受外商外币投资时,不按照合同、协议的外汇汇率折算资本,而是故意按高汇率折算,多计外商投资额,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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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有些企业的投资者随意抽走资本,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待验资后又抽回,以借款等名义向受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等方式长期占用受资企业的资金,达到变相抽走资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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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不符合增资或减资的条件而增资或减资,或不履行增资或减资的手续而任意增资或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有资本相一致,企业法人的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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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增加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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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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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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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若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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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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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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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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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股票股利增资时,应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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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如经营规模的缩小、资本过剩、发生严重亏损而短期内又无力弥补等必须减少资本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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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会议批准,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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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是偿还债务的保证。因此企业在准备减资时,应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企业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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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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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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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须修改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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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企业应按照“谁投资,谁所得”的原则,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或协议,对各投资主体的投资进行分类记录。有些企业常将国家投资转入其他投资主体的账户,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分类不正确,投入资本和借入资金的划分不正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划分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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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也直接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企业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是由于会计人员的技术不过关引起的,也可能是企业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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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公积核算的假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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