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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绩的公司,往往存在虚构往来和存货的现象,在连续造假时,公司应收款项相应地持续膨胀,导致周转速度显著降低。达尔曼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从1999年开始明显大幅下降,二者年周转率都已低于2,意味着公司从货物购进到货款回笼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营运效率极低,这样的公司却能持续创造经营佳绩实在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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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销售客户情况、销售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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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绩往往是通过与(实质上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样公司的销售集中度会异常地高,例如银广夏当时利润75%以上都是靠天津广夏贡献的,销售高度集中在天津广夏给一家德国公司的出口上。我们在前面介绍达尔曼造假手法时已作了分析,例如公司2001年前5家销售占了公司全部收入的91. 66%,仅前两家销售就占了67%。此外,达尔曼的客户群在不同年度频繁变动,一般来说,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保持稳定的客户群,这种无合理解释的客户群频繁变动则是一种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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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注公司其他非财务性的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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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往往可从以下一些方面发现公司舞弊的迹象和警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董事和高管的背景、任职情况、更换情况,遭受监管机构谴责和处罚情况,诉讼和担保情况,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是否频繁变更等。达尔曼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许宗林在达尔曼唯我独尊,人员任免、项目决策、资金调动、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全由其一人控制、暗箱操作。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的违规信息披露、大量担保、虚假投资等重大事项到 2003年才第一次获知,并深感震惊。此外,公司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频繁更换,证监会在2001年、2002年对达尔曼的毛利率畸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整改,这些都是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的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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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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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退市了,如果证券市场没有完善的舞弊防范和处罚机制,下一个达尔曼骗局可能又会很快上演。达尔曼有目的地圈钱、洗钱和系统性财务舞弊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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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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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财务舞弊的一道最基础防线,尤其对一些民营背景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没有适当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一言堂”的现象,将上市公司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近年来,监管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包括引进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分类表决等制度,但中国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与发达国家都存在很大差别,如何保证这些制度实施过程的有效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财务舞弊通常给债权人也带来巨大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来监督公司,我国可考虑适当借鉴大陆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加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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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金融联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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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向银行贷款20多亿元能够得逞,并在不同公司之间大量调度资金、向国外转移资金,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达尔曼系统性财务舞弊和圈钱、洗钱行为已超越了证券行业的范围,扩展至整个金融领域,涉及证券、银行、外汇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领域多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建立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例如,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查询到上市公司在本地银行贷款及担保记录,如果能将各地贷款信息联网并在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对达尔曼未披露的大量融资和担保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及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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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货币资金审计,提防现金流信息的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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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现金流信息同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达尔曼在伪造业绩的同时也伪造了相应的现金流,并且采用存单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实现资金的表外实质转移,但从形式上看,企业现金仍然在账面上。为此,审计师要分析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高度重视银行函证,不仅对表内资产负债进行证实,更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财务报告未记载的表外负债或担保。另外,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为保证函证有效,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审计师应尽量做到亲自前往银行询证,并注意函证范围的完整性。在现金流量指标上,不能只关注经营现金流量信息,还要结合考察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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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注上市公司实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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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财务舞弊往往采取在主体外造假的做法,如果仅仅局限于主体本身财务报表,账账、账实从形式上看都是相符的,很难通过余额的实质性测试发现问题。新的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特别强调应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为此,审计师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应当借鉴风险导向审计的手段,重视风险评估,从战略和系统角度来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发现公司舞弊。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达尔曼造假并不是完全天衣无缝,最典型的是2002年公司从西安达福工贸购入的1亿多元钻石连购货发票都没有,以及不合理的高额银行存款,审计师如果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谨慎,是有可能发现公司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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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上市公司担保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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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很多这类公司都存在严重违规担保现象,达尔曼也不例外。为此,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加强担保信息及时披露。对审计师来说,应当高度关注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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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书 6.3 真相大曝光——G银河造假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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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银河于2006年1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紧接着就被揭露其财务造假行为,于是成为股改后第一个被挖出造假事件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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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银河全称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806,系 1993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元器件生产与销售,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及高低压开关设备、变压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科技产品开发;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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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1998年2月18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公众股2100万股,并于1998年4月16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00年1月27日召开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原名称“北海银河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 “北海银河””改为“银河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348 951 454. 00元。2006年1月9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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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海通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 872 560股,占总股份的8. 86%),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通台公司为银河集团的成员企业之一,银河集团现持有通台公司 52.17%的股权。之后于2004年1月以3.92元/股协议受让部分股东持有的 38 050 645股,2005年10月,以3.7元/股的价格受让北海市高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5 922 960股的非流通股,三次受让后,银河集团共持有公司境内法人股95 516 982股,占总股本的22.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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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4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11818.2万元,2002年3月21目增发募集资金58500万元。2002年3月,公司实施公募增发5000万股A股,发行日为2002年3月6日,上市日为20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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