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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区委《关于当前市场管理工作情况报告》,1961年11月30日,东山区档案馆,001—A1—5—010,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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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961年东山区市场管理工作总结》,1962年,东山区档案馆,003—A1—2—041,第009—0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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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对于郊区及从化、花县、佛岗3个县,仍继续按照人民公社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应设专职的干部,区县一级的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也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参照市区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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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关于调整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62)市委字第153号,1962年6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12,案卷186,第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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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通知》中指出,《关于调整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下达后,“经初步检查,各区至今建立了部分市场管理所,但由于每个所管辖的范围过宽,配备的干部力量也较弱,因此,管理工作做得很不够。该打击限制的投机活动,往往没有及时地、严厉地、严格地处理,经常性的检查市场的工作也未很好开展。”因而,《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区按照一条行政街道范围成立市场管理所。市场管理所为各区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业务上受各区人民委员会工商科具体领导。主要任务是取缔无牌商贩,黑户经营,打击投机倒把,保护合法贸易。(中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的情况报告》(63)市工商党委字第3号,1963年8月17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3,案卷297,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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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中共广州市委《市委市人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报告〉》(64)市委字第262号,1964年11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217,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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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省人委批转办公厅“关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63)办字331号,1963年5月30日,广东省档案馆,222—2—15,第6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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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省人委关于成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1963)办字445号,1963年8月,广东省档案馆,222—2—16,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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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全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总结》,1963年9月12日,广东省档案馆,301—1—1,第5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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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中共广州市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1963年2月17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3号,案卷297,第115—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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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中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的情况报告》(63)市工商党委字第3号,1963年8月17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3,案卷297,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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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952
[125]中共广州市委《市委市人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报告〉》(64)市委字第262号,1964年11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217,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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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五反专案组《越秀区十八条街市管会时期的情况综合》,1964年11月30日,越秀区档案馆,003—A1—1—58,第113—126页;《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志》,1992年6月,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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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广州市海珠区人委工商科61年工作总结》,海珠区档案馆,3—A1—12—181,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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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志》,1992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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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问题的请示报告》,1963年4月22日,海珠区档案馆,3—A1—15—239,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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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到花县、从化传达全国及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64)秘文字第107号,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208,第104—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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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直工商习字203号,1962年6月21日,广东省档案馆235—1—276,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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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关于调整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62)市委字第153号,1962年6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12,案卷186,第6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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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直工商习字203号,1962年6月21日,广东省档案馆,235—1—276,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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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广东省供销合作社《转发省财贸委员会对省社“关于市场管理工作明确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64)合供何字第46号,1964年8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299—1—92,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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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972
[135]中共广州市委《市委市人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报告〉》(64)市委字第262号,1964年11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217,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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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直工商习字203号,1962年6月21日,广东省档案馆,235—1—276,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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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广东省供销合作社《转发省财贸委员会对省社“关于市场管理工作明确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64)粤供合字第46号,1964年8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299—1—92,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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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在广州,按照《市委市人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报告〉》规定,市场管理所具有相对更大的处罚权:(1)市管所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在指定地点按牌价或者低于牌价拍卖和收购少量物品(金额在20元以下),审批没收罚款在10元以下的案件;(2)没收、罚款在15元以上、500元以下,收购在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区人委审批,区人委可适当授予区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工商科长一定权限,一般掌握在没收、罚款100元,收购200元以下为宜;(3)凡没收罚款在500元以上,收购在1000元以上,集体案件、涉外省案件、市人民代表、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华侨上层等案件,由区调查属实,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处理。(中共广州市委《市委市人委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报告〉》(64)市委字第262号,1964年11月30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217,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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