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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于工商所市场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可能产生的乱收费凸现了国家的掠夺性外,它还可能使得工商所为收取无照经营户的管理费而纵容无照经营。在A工商所,收缴分离和对于乱收费的查处使得“两费”的收取较为规范,但是,仍然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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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收取“两费”违背工商市场管理的职责,乱收费暴露了工商的逐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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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4个集贸市场内的管理费外,A工商所实行“两费”收缴分离。这使得工商所“两费”管理相对比较规范。但是,将“两费”纳入预算管理,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事实上背离了国家收取市场管理费“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初衷,也背离了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于个协会费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开支规定。从而,“两费”演变为不平等地加诸在个体户以及市场内经营者的负担。因而,网络媒体上大量的帖子集中于抨击“两费”收取的不合理与不合法。收取“两费”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工商部门为社会舆论所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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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两费”的收取,A工商所仍然存在扩大管理费收取的现象。比如,如同其它许多工商所一样,A工商所对商品市场(非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户也收取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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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商所为了增加管理费收入而制定这种不合理规定,虽然很多工商户也多有抱怨,但是大多数工商户采取顺从的态度。这种顺从已经使得工商所不再需要投入全部或者大部分精力去挨家挨户催收管理费,工商户一般都会自觉在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钱,保证管理费的划拨。有的工商户通过“关系”影响管理费的核定。[38]还有的工商户利用工商所的政策空隙来减少缴纳的管理费。[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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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与顺从、找关系和规避不同,2005年,A工商所辖区内的一家商场中的麦当劳就拒绝缴纳市场管理费,并通过法律途径与工商所交涉。该店多次向工商所发出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要求工商所提供该店所在商场属于集市贸易市场的证明或者进驻此场地需要交纳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的证明。[40]它认为工商所混淆了市场和集贸市场的概念,该店所在商场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场而非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上市物资、参加集市的人员活动范围集市的设置与管理,均由国务院1983年制定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而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各地规定不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为《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仅仅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须领取《市场登记证》,而未规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须缴纳市场管理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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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这个事件并没有进一步发展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所长的介绍,经过工商分局和麦当劳协商,麦当劳不再补交以前拖欠的市场管理费,但此后需按月缴纳市场管理费。在这个结局中,一方面,麦当劳最终答应缴纳市场管理费。根据所长的解释:因为“不交它麻烦更多”。“我们要找它‘找麻烦’肯定是找得出来的。”[42]另一方面,该麦当劳店不仅不用补缴以前拖欠的管理费和滞纳金,而且它的管理费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标准上。所长提到,市场内的工商书的管理费标准已经统一提高过几次,但是麦当劳的市场管理费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执行的,它经营面积最大,但是管理费标准最低。那为什么不提高收费?所长说:“柿子捡软的捏,这种经营户你去惹它干嘛,岂不是自找麻烦。”[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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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收取“两费”对于无照经营查处的影响。为了完成管理费的收入任务,工商所对不应收取管理费的无照经营户也收取管理费,从而形成了对无照经营的默认,阻碍了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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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经济规模较小的地方,工商所执行行政处罚的难题更大,工商所时常“罚不到钱”或者罚没额很低。对于复杂的案子工商所人员又没有足够的办案水平查处,因而,工商所的罚没任务往往难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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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组织收入任务的压力使得工商所对无照经营户也收取管理费来确保总任务的完成。按照相关规定,“两费”只是针对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工商户收取,而不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户收取。但是,收费压力往往使得工商所对无照经营户也收取管理费,从而对无照经营继续经营采取默认的方式,而不是积极取缔。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网络上工商所人员广泛地认为收费任务是造成工商监管失职的重要因素。由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人员创建的“中国红盾论坛”上,收费任务也成为工商系统工作人员批判的众矢之的。[44]《焦点访谈》2006年曝光了湖南省某县工商所人员收取“保护费”的报道。该县工商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局各基层单位下达收费罚款的目标责任任务,并要求各基层单位把任务分解到组到段,各组、各段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如果完不成收费和罚款任务,就按没完成工作量的20%扣发个人工资。收费压力导致了工商所人员对无照经营收取管理费而不加查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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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一些经济规模较小的地方,国家的政策也使得两费收入受到影响,更加大了经费的压力。比如,国家对于下岗职工免交三年各种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于大中专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等“两费”减免的优惠政策都是在缩减工商部门能够获得的收费规模,进一步加大了基层工商所收费和罚没的压力。在安徽省某工商所,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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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个体户1100户,私营企业2400户,其他各类企业198户,辖区内有下岗证的工商户就有400户,这使得规费收入一年少了50万。但是,该工商所任务只减少了5万。同时,罚没收入还是无法完成,许多个体户以及集贸市场经营户小本生意,你根本罚不到钱,他不交你也没有办法。一般来说,罚没款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但是,对于企业(处罚)来说,人情关系又很多。比如,我们前一段时间查处采购教辅教材的商业贿赂案件,县长、书记都出面说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总任务的完成还是主要靠收取“两费”,不仅要保证两费任务完成,还要争取多收,以抵充不能完成的罚没任务。因而,肯定有很多无照经营户,我们是收了管理费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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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情况在A工商所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A工商所,根据所长介绍,因为收费压力而对无照经营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纠正。这一点在我对于几户无照经营者的访谈中得到证实,被访谈的无照经营户都没有缴纳管理费。A工商所长认为,“对于工商所来说,少收一户就是一年的钱,收费压力大,就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前几年,广州有过这样的做法,后来所长被撤职了,现在大家应该都不会这样做了。而且,之前白云区一个无照非法组装汽车的店铺爆炸,死了几个人。但是工商所没有对其进行收费,并且当时正好前一天发了责令改正书,所以工商所就没有任何责任。”“我们总是吃一堑,长一智。发生这种事情,总是能汲取教训,以后就知道怎么办了,这是个学习过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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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A工商所还收到过广东省工商局一份关于某市工商所发生同类事件的通报批评文件。2006年2月,广东省清远市一个摩托车修理店发生爆炸,这名从事摩托车维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从事汽车水箱安装发生爆炸(非法组装车辆),导致一人死亡。此店1994年曾经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摩托车维修,经营期限至1998年8月止。该店“在1998年以前持照正常营业,工商所对其的监管、收费也是正常的。但1999年以后,该修理店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已届满,但因档主一直无法提交有关许可证,不符合登记条件(注:机动车维修属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所以一直没有进行重新登记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在1999—2005年期间,当地工商所则仍照样收取个体管理费。在爆炸事件后,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工商所副所长执行逮捕。[48]这些事件都向工商所传达了不得乱收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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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长介绍,A工商所近年来都完成不了收费任务,但是,与那些以管理费来补充罚没收入的地方不同,A工商所是以罚没收入的超收来补足“两费”的收入缺口。那么,这对于工商所市场执法又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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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任务:规范与操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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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商所2007年的罚没收任务是120万元。由于要补足“两费”的欠收,实际的罚没任务还要大于这个数额。田野调查发现,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对规范约束了工商所人员的乱罚没行为;辖区经济规模总量较大使得工商所的办案压力并不是很大,这也缓冲了可能带来的各种违规行为的罚没压力。但是,根据案件罚没额来作为最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仍然使得工商所在保障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为处罚一些而不处罚某一些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留下了操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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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行政处罚程序日趋规范,约束了工商所的乱罚没行为。在访谈中,几乎所有的老工商都异口同声地说:“现在变规范了”。一名1987年进入工商部门工作的老工商就说:“现在比以前好的地方就是规范了,以前办案,说罚你就罚你,现在还要什么证据,没有证据还不行,这些处罚决定书之类的还要层层审,很严。以前和人说话很牛的,现在还要好好和人说。”[49]所长1994年进入工商部门工作。他也认为,这些年工商最大的变化就是规范了:“以前有以前的好处,虽然粗一些,但是方便好办。说扣留就扣留,也不需什么文书,什么证据之类的。不过这样权力随意性太大了,扣留东西没有任何收据,有的就自己分了。现在虽然肯定还有一些口子,但是规范多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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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部监督机制,工商分局的案件审核比较严格。由于分局案件审核的严格,制作案卷对于工商所办案人员来说是很“麻烦”的过程。案卷一般包括五个部分:立销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询问笔录、相关调查证据资料、行政行为调查反馈表(比如行政执法是否粗暴,是否吃拿卡要等,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等也包括在案卷中。凡是不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都需要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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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访谈中,工商所人员就认为,分局法规部门的审查很严,一方面,“审核严格才能显示法规部门的人有水平,他们也才有权力要求我们改来改去、卡我们”;另一方面,“大家也是怕遇到行政诉讼、复议之类的,搞不规范,本来是应该处罚的,会反而判我们输掉。就算不会降你职、扣你工资,但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对你都有影响。”[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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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田野调查期间,对于一个无照酒吧的案件,工商所办案人员想将之定为“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这样处罚额就比较高,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给予1万到10万元的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交到分局,分局法规科就把审批表打回来,要求补充无照酒吧以公司名义经营的证据,这让工商所的计划落空。在工商所办案过程中,就算是相对容易的无照经营案件,往往也一般会打回工商所修改三四遍,包括法律法规条文的适用、证据的收集、笔录是否准确恰当、是否有当事人签名等等。虽然很难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否使得工商所完全“依法行政”,但是,相对而言,这种改善是比较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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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商所行政执法程序日益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下达罚没任务可能带来的乱罚没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所的行政执法中没有操作的空间。在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情况下,依靠下达罚没任务监控工商所人员履行市场管理的职责,国家往往只能监控到工商所罚没收入总量以及每宗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而无法监控到工商所是否对于所有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都依法查处。这使得工商所纵容无法获得罚没收入的市场违法行为;为各种社会关系影响工商所的市场执法让出了空间;它还使得工商所市场执法行为充满了随意性和任意性。[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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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纵容。在追求罚没收入的情况下,工商所往往对案值小的案件不屑一顾,不将那些难以获得罚没收入的工商户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之内。当工商所对于某些市场违法经营无法通过正常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也无法通过查处这些违法经营而获得罚没收入时,就产生了市场管理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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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组人员说:“办案肯定愿意办案值高的,做同样多的工作,包括制作案卷、询问等等,罚1万和10万差别就大了。”[53]A工商所附近就存在多家无照饮食档口,所长也提到工商所办公大楼中就有一家贩卖盗版光盘的商家。但是,工商所人员对这些案件都视而不见。因为“小生意一般都不查,它的营业额才几千,你罚它几千,肯定是不可能的了。”假冒伪劣也很少查,“查一堆假的有什么用,又罚不到钱”。[54]对于城中村的市场违法经营,由于无法执行行政处罚、获得罚没收入,工商所也不会对它们进行市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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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还有可能将本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案件以罚款结案。国家规定了各类案件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但是,对于工商所而言,不仅存在司法机关“懒得接收”移交案件的问题,而且移交司法机关对于自身也没有任何好处:花了大量精力查处的案件,最后一分钱都罚不到。反之,如果不移交,不仅可以获得罚没收入,而且,有“应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工商所更容易让受处罚者顺从、缴纳罚没款。田野调查期间,办案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了两宗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执法人员在搜查时找到了该公司1万元未入正式帐、支付医院某医生的开支白条,但是,办案人员只填写了8,000元,因为如果达到1万元需要移交司法机构处理。最后,工商所对该公司处以了9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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