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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57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由于大多数富人只是将收入的一小部分用于消费,所以所得税会减少他们可用于储蓄、投资或捐赠的资金。在现实中,对富人征税最终还要由穷人和中产阶级承担,因为税收间接减少了就业机会,在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水平的同时,也减少了产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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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59 政治派系当然不会放过这个最适合辩论的话题,而这场辩论几乎已经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支持对富人征税的理由显然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支持者居然认为这种税收不会损害经济,因为富人不必大幅削减开支以缴纳税款。这一点的确没错,富人确实不会减少消费,但他们会减少储蓄、投资或者慈善捐赠(尽管现行税法允许将慈善捐赠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因而无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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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61 不必为关税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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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63 对自由市场的很多忠实守候者来说,世界上最具侮辱性的词汇就是“保护主义者”。出于某种原因,共和党人的救市行为也赢得了保守主义者的支持,但只要提到关税,他们就恨不得把你的画像挂起来烧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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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65 我自认为我在自由市场问题上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因此,不妨沉住气,耐心听听我支持对进口设置关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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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67 当然,我讨论的不是保护性关税,而是作为收入来源并取代所得税的关税。诚然,关税是对经济资源的抵减,但它占用的资源却远远低于所得税。实际上,关税或许比统一营业税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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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69 关税的干扰性低于所得税,而且它还是对经济干扰最小的税种之一。海关已经存在,美国政府一直在对进入本国的所有物品征税。因此,对进口货物征税根本就不会增加对隐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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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71 关税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初衷不是为了实现收入,而是将商品拒之于国门之外。这种关税被称为“保护性关税”。比如,美国的钢铁制造商及其工会组织就曾敦促奥巴马总统对进口钢铁征税保护性关税。保护性关税永远不会带来更多的收入,因为这种关税的税率太高,以至于阻止美国制造商采购进口钢铁。当然,这也是实施保护性关税的初衷。这种关税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是本国钢铁制造商所获得的不合法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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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73 政府收入的首要来源应该是不以特定国家或特定商品为征税对象的低关税。尽管关税会抑制进口,但毕竟可以带来弥补成本的积极作用。它可以刺激国内制造业生产,当然,这也是美国最需要振兴的领域,尤其是在多年以来的货币政策逐渐把美国变成只消费不生产的“搭便车者”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换句话说,抑制进口固然不好,但总比抑制生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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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75 最重要的是:废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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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77 所得税是美国极其恶劣的法律规定之一。我们很难想象还有什么比所得税对生产的破坏性更强, 更能摧毁企业家精神,对我们的生活破坏程度更高,执行难度和成本更大,更易于被操纵,在逻辑上更荒唐。美国国会应当机立断,彻底、永久性地废除所得税,当然,还有与之休戚相关的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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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79 我们首先从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入手:政府理应占据你的一部分收入。这无异于对劳动力价值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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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81 如果你投资100美元,最后收回120美元,那么你只需就20美元的盈利纳税,也就是说,成本是需要扣除的项目。但是,如果通过辛勤劳动,你每天可以赚120美元,却需要对120美元全部纳税,你的成本(即全天的劳动)在政府眼里价值为零,这显然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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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83 你或许认为,对于大张旗鼓颂扬劳工运动、控诉资本主义剥削劳工罪恶的自由主义者,一个认为劳动没有价值的税收体系显然是他们无法接受的。毕竟,人最基本的私有财富就是他的劳动。因此,如果一个人要以劳动换取工资,就不应该像对待收益那样对这种交换征税。那么他的闲暇时间是否也有价值呢?他和家人一起度过的时间有没有价值呢?如果一个人想用价值4万美元的劳动换取另一个人4万美元的现金,那么这次交易没有盈利,因而就不应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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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85 IRS却不这么认为。如果牙医用自己的服务换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那么他们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这也是税法制度最荒唐的规定。假设牙医雇用兼职员工处理日常财务工作,如果他直接以现金支付这个员工的薪酬,这笔开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而免缴所得税。但是,如果牙医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用自己提供的医疗服务作为报酬,那么他不仅不能在税前扣减这项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还要对他接受的会计服务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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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87 最荒唐的还不止于此,我们不妨想想一个更极端的情况:在合法前提下,如果一个人想通过卖肾换取5万美元,IRS就会认为这5万美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他舍弃的这个肾就不值钱吗?但IRS偏偏认为他的肾分文不值。很多人会说自己的肾的价值绝不止5万美元,这就是说,这个出售者实际上是在赔钱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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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89 尽管有人称所得税的累进性是因为它的主要承担者是力所能及者,但现实是,它是对劳动课税,而不是对资本课税。由于资本拥有者通常是富人,穷人却只有自己的劳动,因此,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累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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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91 收入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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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93 当公司缴纳所得税时,实际上并不是对收入纳税,而是对收入带来的收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利润)征税。因此,公司在纳税之前可以扣除所有为创造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很多大公司的收入可达数百万美元,却无须缴纳所得税,因为尽管它们有收入,但没有利润。因此,从公司角度说,公司缴纳的是利润税,而不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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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95 对个人来说,这完全是另一回事。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纳税,尽管他们也要为创造收入而付出成本。当然,IRS也允许在税前扣除某些经营性费用,但大部分费用因属于个人费用而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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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97 但是,这些个人费用到底是属于纯个人开支,还是为了获得工作或工资而做出的必要牺牲呢?当然,你不可能赤身裸体地上班,而且IRS在征税时也不会扣除你的着装费用。但工作确实要付出成本,至少还需要交通工具,IRS却说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不可扣除(除非你的雇主签署相应计划,但可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屈指可数的停车费或公共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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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499 如果不吃饭,你就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一天的工作,但IRS却认为,食物属于纯个人费用,是不可扣除的。类似的还有住房成本,你认为一个每天露宿街头的员工能安心工作吗?他到哪里洗澡、换衣服或是休息,为第二天的工作养精蓄锐呢?假设你告诉应聘者:他们需要在大街上的纸箱里过夜,看看你还能收到多少份应聘申请。问题应该很清楚:这些所谓的个人费用完全是员工为获得工资而进行的必要投入,但IRS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它们,而公司却能扣除为创造收入而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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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501 最尴尬的事实是,联邦政府根本就没有对“收入”给出一个真正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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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503 在1909年的斯特拉顿独立公司诉豪伯特案(Stratton’s Independenc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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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7505 Howbert)中,最高法院将适用于公司执照税的收入定义为:“通过资本、劳动或两者结合带来的收益”。随后,在1918年的南方太平洋公司诉约翰·Z·罗威案(Southern Pacific v. John Z. Lowe)中,最高法院裁定:“1913年法案所称收入的涵盖范围基本与1909年保持一致,而且就本案适用范围而言,我们认为两个案例中所称的收入在内涵上并无差异。”到了1921年,最高法院在麦钱特商业贷款信托公司诉斯米汤加案(Merchants’ Loan & Trust Company v. Smietanka)中做出裁决:“有一点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在美国国会各项税收法案所涉及的‘收入’这个词,其含义均应与《公司执照税法案》及目前已成为本法庭最终裁定标准所称的‘收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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