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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总统称这项法令将有助于所有女性接受节育措施。事实是,那些由雇主提供医疗保险的在职女性已经可以享受免费节育措施。现在,奥巴马的“免费”节育却让她们不得不为这种权利付出更大的代价,表现为保费的上涨和工资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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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医保法案”:因为小政府不会添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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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政府搞砸经济时,我们都会看到,它不仅不会就此收手,反而会变本加厉。“奥巴马医保法案”就是发生在眼前的最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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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医疗服务制度的干预彻底扰乱了该制度,而奥巴马则认为美国民众需要的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对医疗服务制度实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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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奥巴马医保法案”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甚至让整个行业付出了巨大代价。最重要的是,这项法案禁止保险商因年龄、健康状况或既往病史对客户采取歧视性待遇。换句话说,保险商必须接受所有保险申请人,对年老体弱者收取的保费水平不得高于健康的年轻人,且不得因既往身体状况而拒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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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病人不能为自己所患的疾病购买医疗保险,这听起来的确令人费解,如果想想保险行业的基本逻辑,你或许就不会这么想了。如果对财产险也采取相同政策,你可以在自家房子着火时拨通保险商的电话,申请一份火灾保险。按照同样的逻辑,你还可以在遭遇车祸之后为汽车维修购买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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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地买保险,但是如果没人购买保险的话,保险商理赔的钱又从哪里来呢?因为房子遭遇火灾的概率较小,但为了以防万一,人们还是要为自己的房子购买一份火灾保险,困此火灾保险才得以存在并正常运行。如果能彻底避免发生火灾,那也就没有任何东西值得保险了。当然,如果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购置火灾保险,那么假如你的房子恰巧在你失业那天失火,你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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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人们经常会因政策因素而更换保险商。由于各州法律对本州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健康险采取优惠政策,这就会导致雇员在跳槽或者雇主调整保险商时不得不更换保险商。如购买与所在企业无关的保险就不得跨州索赔,即如果你打算从康涅狄格州的格林威治搬到纽约州的莱伊市就必须更换保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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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是导致历史状况成为障碍的主要根源。如果政府规定保险商不得对既往情况采取歧视性做法,那么所有健康的人都不会购买保险,整个行业将无法存续。政府会如何解决这个由它一手炮制的问题呢?它会改革税法或是废除这些相互抵触的监管吗?绝对不会。因为这些方案可能行之有效,但都会缩小政府的势力范围。于是,奥巴马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所有人都必须“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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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所谓的“个人强制令”让政府的势力范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但它明显超越了宪法赋予国会的权限。奥巴马政府的辩护词就是宪法第一条中的跨州贸易条款。但“个人强制令”并不是管理跨州贸易,因为按字面理解,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并没有参与贸易。如果说跨州贸易监管权意味着国会可以强制人们参与跨州贸易,这无异于说国会的权限根本不受该条款限制。既然国会可以强迫我们购买医疗保险,它就可以强迫我们购买任何产品。既然它可以强制人们购买任何东西,它就可以禁止人们购买任何东西。换句话说,如果联邦政府的这个如意算盘能如愿以偿,那么它迟早会掌握无法挑战的绝对权力,而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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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条款相联系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要批准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未曾授予的权力,最高法院就必须彻底忽略宪法的真正含义。传统观念认为,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但宪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人解释,它又不是用汉语写成的,为什么还要解释呢?宪法已经很清楚了,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毋庸置疑。但问题是,持有自由派思想的法官不喜欢宪法的说法,于是,他们开始断章取义,并将这种篡改美其名曰“解释”。事实上,最高法院的使命就是实施宪法。唯一需要解释的事情就是需要用宪法解释的事实,而不是宪法本身。如果宪法的含义是可以随时解释的,如果它的含义完全取决于最高法院的解释,那么整个宪法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公民教育课上大谈特谈宪法是不断演化的生命体的观点绝对是荒唐透顶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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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一个专用术语——“模糊无效”,其含义是:如法令用语不清晰,则该法令无效。同样,如宪法含义不清楚,那它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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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的旗号下,最高法院篡改了贸易条款的含义。尽管其最初用意是授权国会监管贸易行为,但是现在它能让国会对参与贸易的任何人实施监管。两者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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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款措辞简练,用意清晰。它指出:“国会有权管理合众国与外国之间、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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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2期《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中,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明确指出,贸易条款的本意是国会对贸易实施监管,以确保商品在各州之间自由流动。麦迪逊认为,该条款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各州对跨州贸易的商品征收通行费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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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所有人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就让联邦政府拥有了制宪者不曾想到的权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低工资法,显然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制定工资法,但由于任何企业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便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这显然不是宪法制定者所期待的、拥有有限权利的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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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关键的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贸易条款的适用范围,将联邦政府的监管范围推广到与商业无关的行为呢?这样的做法不乏先例,因为最高法院曾规定,只要是影响商业贸易的行为就应该受贸易条款约束。因此,法院依据“推理”即可认为,不购买医疗保险的个人会影响贸易。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贸易条款的含义重新诠释为:“联邦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它可以不加区分地对任何人、任何事情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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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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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奥巴马政府在2011年和2012年陆续实施“奥巴马医保法案”,新的问题不断浮出水面,这些问题已危及整个医疗服务制度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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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诸项法庭判例均做出了合理裁定,个人强制令是违宪的。如上所述,如取消该法令,但继续维持对保险商的法规,整个体系将土崩瓦解。医疗保险成本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将大增,因此更多的人将失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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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甚至很难不怀疑,那些试图采取欧洲或加拿大式全面公费医保模式的人就是在利用“奥巴马医保法案”蓄意破坏医疗服务制度。加拿大采取的是“单一支付人”制度,中央政府为所有人提供全额医疗保险。英国也采取由政府全面经营的医疗服务制度,在英国,甚至医生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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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自由主义者喜欢把欧洲和加拿大模式作为典范,他们的理由似乎很充分,那里的人均寿命更长,医疗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很小。加拿大人的医疗开销仅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1.4%,而英国的这一比例甚至低于10%,相比之下,美国的医疗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则达到了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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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英国或加拿大的医保模式的确好于美国这个千疮百孔、大杂烩式的制度。这个由政府控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医疗服务制度或许是全世界最糟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民众因此就应该接受加拿大或是英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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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加拿大和英国的医保模式在本质上优于美国的,但美国人完全有能力比现在做得更好。美国民众采取了一种“半社会化”的医疗服务。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想再谈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而是想说医疗服务制度的另一个极端——真正的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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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粉碎雇主出资型医疗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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