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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61 因此,政府是导致历史状况成为障碍的主要根源。如果政府规定保险商不得对既往情况采取歧视性做法,那么所有健康的人都不会购买保险,整个行业将无法存续。政府会如何解决这个由它一手炮制的问题呢?它会改革税法或是废除这些相互抵触的监管吗?绝对不会。因为这些方案可能行之有效,但都会缩小政府的势力范围。于是,奥巴马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所有人都必须“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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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63 这项所谓的“个人强制令”让政府的势力范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但它明显超越了宪法赋予国会的权限。奥巴马政府的辩护词就是宪法第一条中的跨州贸易条款。但“个人强制令”并不是管理跨州贸易,因为按字面理解,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并没有参与贸易。如果说跨州贸易监管权意味着国会可以强制人们参与跨州贸易,这无异于说国会的权限根本不受该条款限制。既然国会可以强迫我们购买医疗保险,它就可以强迫我们购买任何产品。既然它可以强制人们购买任何东西,它就可以禁止人们购买任何东西。换句话说,如果联邦政府的这个如意算盘能如愿以偿,那么它迟早会掌握无法挑战的绝对权力,而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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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65 与贸易条款相联系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要批准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未曾授予的权力,最高法院就必须彻底忽略宪法的真正含义。传统观念认为,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但宪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人解释,它又不是用汉语写成的,为什么还要解释呢?宪法已经很清楚了,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毋庸置疑。但问题是,持有自由派思想的法官不喜欢宪法的说法,于是,他们开始断章取义,并将这种篡改美其名曰“解释”。事实上,最高法院的使命就是实施宪法。唯一需要解释的事情就是需要用宪法解释的事实,而不是宪法本身。如果宪法的含义是可以随时解释的,如果它的含义完全取决于最高法院的解释,那么整个宪法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公民教育课上大谈特谈宪法是不断演化的生命体的观点绝对是荒唐透顶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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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67 在法律上有一个专用术语——“模糊无效”,其含义是:如法令用语不清晰,则该法令无效。同样,如宪法含义不清楚,那它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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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69 在“解释”的旗号下,最高法院篡改了贸易条款的含义。尽管其最初用意是授权国会监管贸易行为,但是现在它能让国会对参与贸易的任何人实施监管。两者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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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71 贸易条款措辞简练,用意清晰。它指出:“国会有权管理合众国与外国之间、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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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73 在第42期《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中,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明确指出,贸易条款的本意是国会对贸易实施监管,以确保商品在各州之间自由流动。麦迪逊认为,该条款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各州对跨州贸易的商品征收通行费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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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75 但由于所有人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就让联邦政府拥有了制宪者不曾想到的权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低工资法,显然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制定工资法,但由于任何企业都要参与某种形式的贸易,最高法院便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理企业的任何行为。这显然不是宪法制定者所期待的、拥有有限权利的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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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77 今天,最关键的问题是,最高法院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贸易条款的适用范围,将联邦政府的监管范围推广到与商业无关的行为呢?这样的做法不乏先例,因为最高法院曾规定,只要是影响商业贸易的行为就应该受贸易条款约束。因此,法院依据“推理”即可认为,不购买医疗保险的个人会影响贸易。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贸易条款的含义重新诠释为:“联邦政府可以为所欲为,它可以不加区分地对任何人、任何事情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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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79 公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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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81 随着奥巴马政府在2011年和2012年陆续实施“奥巴马医保法案”,新的问题不断浮出水面,这些问题已危及整个医疗服务制度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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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83 对此,诸项法庭判例均做出了合理裁定,个人强制令是违宪的。如上所述,如取消该法令,但继续维持对保险商的法规,整个体系将土崩瓦解。医疗保险成本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将大增,因此更多的人将失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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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85 有时,我们甚至很难不怀疑,那些试图采取欧洲或加拿大式全面公费医保模式的人就是在利用“奥巴马医保法案”蓄意破坏医疗服务制度。加拿大采取的是“单一支付人”制度,中央政府为所有人提供全额医疗保险。英国也采取由政府全面经营的医疗服务制度,在英国,甚至医生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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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87 美国的自由主义者喜欢把欧洲和加拿大模式作为典范,他们的理由似乎很充分,那里的人均寿命更长,医疗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很小。加拿大人的医疗开销仅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1.4%,而英国的这一比例甚至低于10%,相比之下,美国的医疗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则达到了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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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89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英国或加拿大的医保模式的确好于美国这个千疮百孔、大杂烩式的制度。这个由政府控制、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医疗服务制度或许是全世界最糟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民众因此就应该接受加拿大或是英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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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91 尽管加拿大和英国的医保模式在本质上优于美国的,但美国人完全有能力比现在做得更好。美国民众采取了一种“半社会化”的医疗服务。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想再谈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而是想说医疗服务制度的另一个极端——真正的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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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93 解决方案:“粉碎雇主出资型医疗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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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95 2008年,奥巴马曾毫不留情地攻击麦凯恩的医疗服务计划,后者认为必须彻底“粉碎”由雇主出资的医疗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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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97 这恰恰是人们应该追求的方向。必须摒弃雇主出资型医疗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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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799 要终结这种诱使人们接受雇主出资型保险的扭曲模式,第一方案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废除所得税。如果人们无须缴纳所得税,那政府就不能通过所得税以破坏性的方式操纵美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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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801 第二方案是终结对雇主出资型医疗保险保费采取的税前扣除政策。假如雇主代你支付一部分保费,应把这部分支付视为雇员收入。同时,这部分保费不能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由于取消保费的税前可扣除性视同于增税,所以它应与所得税税率的全面削减配套实施,以确保不会提高纳税人的总体纳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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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803 第三方案是允许个人在应税收入中扣除所有医疗费。通过雇主出资型和个人出资型两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计划之间的比较,雇员可以寻找价格更优惠的方案,而且保单本身仅与雇员个人相对应,不再与工作挂钩,雇员在更换工作的同时自动带走保险,这样,就可以消除大多数人遇到的既往病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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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805 这个方案的主要问题是,与住房抵押利息税前抵扣一样,它仍然可以归结为政府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提供的补贴,这就意味着,其价格将高于无政府补贴的情况。在个人而不是公司层面税前抵减医疗成本,有助于减轻政府补贴造成的扭曲。从政治角度看,这种方法或许是最易于接受的,因为它至少在表面上不同于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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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807 此外,还需要废除“奥巴马医保法案”对雇主做出的强制性要求。该条款要求,大中型公司必须为雇员出资购买医疗保险。这样的规定必须废除。《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等其他联邦政府全力支持的雇主出资型医疗保险都应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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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48809 自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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