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456587e+09
1704456587 这样的倾向在青年农业从业者中表现得更为显著。1961 年,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中, 65 岁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仅为 7%,但是到 1999 年,这一比例超过了 45%。目前,60 岁以上人员在主要从事农业的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 60%。应届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在 1961 年时约有 9 万人,到 1991 年只有区区 1 800 人,比全国地方自治体的数量还要少,这意味着平均一个自治体只有不到一名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悲惨现状。
1704456588
1704456589 那么,《农业基本法》实现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目的了吗?从全国农业生产的面积来看,1961 年约 530 万公顷,到 1999 年减少到约 400 万公顷,是 1961 年的 75%。每户农户拥有的生产经营用耕地面积在 1961 年约为 0.9 公顷,1999 年约为 1.6 公顷,略有扩大。但是,比较不同阶层农户数量的构成比例变化,以及耕地面积占有率的变化,能够看得更清楚。
1704456590
1704456591 只看北海道以外地区,1961 年耕地面积少于 0.5 公顷的农户占 39%,到 1999 年这一比例降至 23%。他们的耕地面积占有率也从 1961 年的 13.7% 降至 1991 年的 7%。另一方面,拥有 3 公顷以上耕地的农户在 1961 年仅占 0.6%,到 1999 年上升为 6%,其耕地面积占有率从 2.8% 上升为 25%。再看拥有耕地面积在 0.5 公顷到 1.5 公顷之间的农户,数量占比从 1961 年的 70% 降至 1999 年的 50%;耕地面积占有率从 60% 减少为 40%。从这些变化可以发现,基本法的两个目的,即扩大经营规模以及整理耕地面积在 0.5 公顷到 1.5 公顷之间的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1704456592
1704456593 但是,对于基本法中的自立经营农户③ 而言,情况就极为悲观了。1961 年,在 80 万户专职农户中,自立经营农户的比例约为 8.6%。按照当时的标准,自立经营农户是指每年农业收入超过 48 万日元的专职农户,人数占所有专门从事农业人员的 16%,耕地面积占 24%,农业生产总值占 23%。1998 年,自立经营农户定义中的最低农业收入被提高到 578 万日元,在所有的 43 万户专职农户之中,自立经营农户占比跌破 6%,人数占所有专门从事农业人员的比例不足 30%,耕地面积也仅为 23%。虽然自立经营农户的农业总产值占比近 35%,但是依靠每年仅 578 万日元的农业收入,不得不怀疑这些农户还能否称为自立经营农户。
1704456594
1704456595 更严重的问题出现在第二类兼业农户④ 的比例上。第二类兼业农户就是指总收入中非农收入超过 50% 的农户。1961 年,在所有农户中,约有 30% 的第二类兼业农户。到 1999 年,70% 的农户都被归为第二类兼业农户。
1704456596
1704456597 《农业基本法》的制定者认为,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农业兼业化趋势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他们还强调第二种兼业农户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不低,甚至可以说,他们的政策就是要扩大第二种兼业农户的规模。但是,从日本农业应有的正常面貌来看,第二类兼业农户占比 70% 的现状绝不可取。尤其是,1991 年只有 1 800 名应届毕业生选择从事农业,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减少到 1 000 人以下,这样的情况与第二类兼业农户的高比例不无关系。
1704456598
1704456599 那么,导致日本农业陷入目前困境的原因,是《农业基本法》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基于《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政策存在重大的问题?抑或是经济高速增长期以来的日本经济发展偏离了最初预设的路线,置身于这股洪流中的日本农业,因其所处的环境必然面临这样的结果呢?可以说,上述种种因素的错综交汇,共同导致了日本农业的现状。但是,此时此刻,探索日本农业的复兴之路,必须要注意隐藏在《农业基本法》背后的思想。而且,这种思想实际上并不限于《农业基本法》,还广泛地关系到日本的经济、社会,以及理想的发展理念,它与社会共通资本以及管理共通资本的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
1704456600
1704456601 社会共通资本 [:1704456080]
1704456602 社会共通资本与《农业基本法》
1704456603
1704456604 《农业基本法》将单个农户作为经营单位,赋予其与工业部门中的工厂或者企业同等的地位。正如自立经营农户的概念,各农户自主制订生产计划,决定雇佣方式,做出投资决策。农户以农业收入作为行动标准,从这一点来看,农户与工业部门的企业扮演着同样的角色。
1704456605
1704456606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农户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要与工业部门中的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结果就是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农户成为第二类兼业农户,或者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在竞争中能够存活下去的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户,则会被视为自立经营农户。于是,虽然《农业基本法》对农业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保护政策,包括建设生产基本设施、结构改革、价格保护政策等,但是与工业部门获得的或直接或隐蔽的保护政策相比,农业保护政策无论从规模还是性质上看都是微乎其微的。而且,个体的农民仍然负担沉重,要做出牺牲。
1704456607
1704456608 像这样规定单独的农户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几乎不可能产生规模经济,也无法诱导农业部门产生社会分工。就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来说,主要以自然条件为基础,以有机的生产方式为中心,因此无论是规模经济的大小,还是资本收益率和利润率,一般都远远低于工业部门。而且,农业部门的生产力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力也较低,农产品市场经常会出现无法预料的大幅价格波动。在这样的技术、自然和市场条件下,把每个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与工业部门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大规模企业进行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农业部门的衰退。
1704456609
1704456610 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应该是单个农户,而必须是一个个类似“公地”的农村。虽然性质和规模还有待详细界定,但这里所说的“公地”农村应作为一个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开发等广义农业活动的社会组织。构成“公地”农村的农户数量因地理条件、社会及经济环境、历史文化条件等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为几十户至一百户左右。此外,这里所说的农业与《农业基本法》里的定义相同,指包含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的广义上的农业。
1704456611
1704456612 将“公地”农村作为农业部门的主体单位或组织,就可以与工业部门中的工厂或者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市场经济竞争了。从这个观点看,第二类兼业农户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就自然明确了。也就是说,第二类兼业农户包含在“公地”农村之内,但是他们的劳动成果大部分被工业部门或者其他产业部门吸收,只以工资的形式保留极少一部分,而且还要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购买工业部门生产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和农药,或者用于填补农业生产的损失。因此,第二类兼业农户的比例越高,就越容易使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相比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1704456613
1704456614 但是,把“公地”农村而不是单个农户作为经济或者经营的单位也有一个问题,即与经济上的分权制和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前提存在根本的矛盾。在讨论探索日本农业的复兴之路课题时,首先必须解决这个事关经济体制性质的问题。接下来就先从简单地介绍“共同体”(commons)理论开始。
1704456615
1704456616 社会共通资本 [:1704456081]
1704456617 公地悲剧
1704456618
1704456619 1968 年,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论文。他引用了当时并不知名的威廉·洛伊(William Lloyd)在 1833 年写的一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公有土地会因为过度滥用而超出承载能力,丧失恢复能力,最终遭到毁灭。此后,文化人类学家、生态学家以及经济学家围绕“公地悲剧”展开了一次大规模辩论。关于公地的争论在探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这一重要的现代性课题时发挥了核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有必要对源于哈丁论文的“公地悲剧”辩论做一些概括性说明,再进一步论述“公地悲剧”辩论与社会共通资本之间的关系。
1704456620
1704456621 洛伊曾参与了一场有关人口问题和劳动问题的讨论。他认为公共牧场的特征是所有人都享有它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共牧场是共有的,结果必然导致公地过度使用,最终造成牧草枯竭,牧场毁坏。洛伊进一步指出,劳动市场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他担忧劳动供给过剩引发工资水平下降,最终导致劳动阶级陷入贫穷。哈丁的论文从现代视角重述了洛伊的命题。他认为,多人共有的公共牧场,即使使用者们明知过度使用会破坏牧场,但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只要增加牲畜数量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牧场遭到破坏产生的边际损失,他们就会继续增加牲畜数量。假设增加一头牲畜产生的边际收益为 1,牧场遭到破坏带来的边际损失一般仅为几分之一。因此哈代的观点是,即使每个个体都采取合理的行动,但是从整体来看,却导致了不合理的结果。
1704456622
1704456623 哈丁的论文引发的关于公地悲剧的争论存在两大流派。其中一个流派认为,发生公地悲剧是由于稀缺资源没有实行私有制,这是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思想。与此相反的另一个观点与公地的制度条件相关,从经济学思想的角度来看,属于凡勃伦制度学派的分支。
1704456624
1704456625 本来,洛伊和哈丁的论点都源自对公地概念的否定性理解。借用洛伊的话来说,通过分割共有权实现私有化,人们将不得不承担自身行动的结果,无论好坏,必然会迫使人们自发地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对此,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67)以及菲吕博顿和佩乔维奇(Furubotn and Pejovich, 1972)分别做出了更为现代化的表述。他们认为,通过分割共有权,导入私有制,可以将成本和收益同时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更加明确每个人对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就能够实现更高效的稀缺资源分配了。也就是说,在公地制度下,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只有通过私有化才能使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公地悲剧争论中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在经济学思想中根深蒂固,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它包含在里根、撒切尔以及中曾根的政治思想中,也是众多资本主义国家面临“世纪末”现象的诱因,这一点前文已经做过论述。
1704456626
1704456627 从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出发来分析公地悲剧有一个共同点,认为或者实行私有制,或者通过国家权力来管制,解决方案只有两个选项,非此即彼。他们阐述国家权力管制带来的种种弊端,认为只有将公地分割,实行私有化,贯彻市场机制,才能消除私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之间的矛盾,使其相互融合。但是对于现实存在并运转至今的诸多公地,这种二选一的方法却无法解释清楚。自从哈丁的论文问世以来,传统公地以何种方式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研究。比如,在灌溉水利问题上,就有对伊朗的耕犁队(Boneh)⑤ 、西班牙的韦尔塔(Huerta)⑥ 、菲律宾的桑赫拉(Zanjera)⑦ 以及印度尼西亚的苏巴克(Subak)⑧ 等的详细研究。在沿岸渔业方面,以日本的“入会”⑨ 制度为主,有对意大利的瓦利养殖(Vallicultura)⑩ 、西非的阿卡加(Acadja)⑪ 
1704456628
1704456629 的 研究。关于牧场则从公地论争的出发点英国牧场公地为开端,对摩洛哥的阿格达勒传统资源管理体系(Agdal)⑫ 、中东地区阿拉伯的赫马保留牧场(Hema)⑬ 、马里的迪纳(Dina)⑭ 进行了研究。此外,森林公地的研究,有日本的“入会地”制度、印度传统耕作方式稼胡米(Jhum)⑮ 、马来西亚的拉当(Ladang)⑯ 、菲律宾的烧荒(Kaingin)⑰ 等多个详细研究。综合这些对传统公地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德姆塞茨等人的主张缺乏实证依据,理论归结也欠妥。
1704456630
1704456631 在德姆塞茨等学者的公地概念中,有几个没有明示的前提条件。第一个就是“开放性”(open access),无论是谁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地。但是,一般来讲,公地往往由某个特定团体或社区“共有”,不属于这个团体或社区的人则无法自由使用。很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资源属于自由商品,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特别是西欧国家,多是这样。美国的一些州也以法律规定,所有的海洋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属于所有人,不得私人所有。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公地的确能够满足开放性条件。但是,传统公地并非都能够满足这个条件,而且在探讨公地存在方式时,最好不受这个前提的束缚。
1704456632
1704456633 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假设试图利用公地的人,他们的行动完全基于利己的动机,并时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不受社会行为规范或者社区规则的约束。但是,拥有公地的集团或社区中的人在使用公地时,一般都要求遵照传统规范来行动。例如,日本的森林入会地就是典型例证。
1704456634
1704456635 第三个前提条件是公地稀缺资源一定会遭到过度利用,并且最终导致枯竭。但是,这个前提条件不能凭先验经验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每个公地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
1704456636
[ 上一页 ]  [ :1.70445658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