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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导致日本农业陷入目前困境的原因,是《农业基本法》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基于《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政策存在重大的问题?抑或是经济高速增长期以来的日本经济发展偏离了最初预设的路线,置身于这股洪流中的日本农业,因其所处的环境必然面临这样的结果呢?可以说,上述种种因素的错综交汇,共同导致了日本农业的现状。但是,此时此刻,探索日本农业的复兴之路,必须要注意隐藏在《农业基本法》背后的思想。而且,这种思想实际上并不限于《农业基本法》,还广泛地关系到日本的经济、社会,以及理想的发展理念,它与社会共通资本以及管理共通资本的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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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通资本与《农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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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法》将单个农户作为经营单位,赋予其与工业部门中的工厂或者企业同等的地位。正如自立经营农户的概念,各农户自主制订生产计划,决定雇佣方式,做出投资决策。农户以农业收入作为行动标准,从这一点来看,农户与工业部门的企业扮演着同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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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农户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要与工业部门中的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结果就是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农户成为第二类兼业农户,或者转而从事其他行业。在竞争中能够存活下去的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户,则会被视为自立经营农户。于是,虽然《农业基本法》对农业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的保护政策,包括建设生产基本设施、结构改革、价格保护政策等,但是与工业部门获得的或直接或隐蔽的保护政策相比,农业保护政策无论从规模还是性质上看都是微乎其微的。而且,个体的农民仍然负担沉重,要做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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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规定单独的农户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几乎不可能产生规模经济,也无法诱导农业部门产生社会分工。就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来说,主要以自然条件为基础,以有机的生产方式为中心,因此无论是规模经济的大小,还是资本收益率和利润率,一般都远远低于工业部门。而且,农业部门的生产力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力也较低,农产品市场经常会出现无法预料的大幅价格波动。在这样的技术、自然和市场条件下,把每个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与工业部门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大规模企业进行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农业部门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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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的生产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应该是单个农户,而必须是一个个类似“公地”的农村。虽然性质和规模还有待详细界定,但这里所说的“公地”农村应作为一个统一地、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开发等广义农业活动的社会组织。构成“公地”农村的农户数量因地理条件、社会及经济环境、历史文化条件等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为几十户至一百户左右。此外,这里所说的农业与《农业基本法》里的定义相同,指包含林业、渔业、农产品加工等的广义上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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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地”农村作为农业部门的主体单位或组织,就可以与工业部门中的工厂或者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市场经济竞争了。从这个观点看,第二类兼业农户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就自然明确了。也就是说,第二类兼业农户包含在“公地”农村之内,但是他们的劳动成果大部分被工业部门或者其他产业部门吸收,只以工资的形式保留极少一部分,而且还要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购买工业部门生产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和农药,或者用于填补农业生产的损失。因此,第二类兼业农户的比例越高,就越容易使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相比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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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把“公地”农村而不是单个农户作为经济或者经营的单位也有一个问题,即与经济上的分权制和政治上的民主主义前提存在根本的矛盾。在讨论探索日本农业的复兴之路课题时,首先必须解决这个事关经济体制性质的问题。接下来就先从简单地介绍“共同体”(commons)理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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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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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年,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论文。他引用了当时并不知名的威廉·洛伊(William Lloyd)在 1833 年写的一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公有土地会因为过度滥用而超出承载能力,丧失恢复能力,最终遭到毁灭。此后,文化人类学家、生态学家以及经济学家围绕“公地悲剧”展开了一次大规模辩论。关于公地的争论在探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这一重要的现代性课题时发挥了核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有必要对源于哈丁论文的“公地悲剧”辩论做一些概括性说明,再进一步论述“公地悲剧”辩论与社会共通资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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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伊曾参与了一场有关人口问题和劳动问题的讨论。他认为公共牧场的特征是所有人都享有它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共牧场是共有的,结果必然导致公地过度使用,最终造成牧草枯竭,牧场毁坏。洛伊进一步指出,劳动市场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他担忧劳动供给过剩引发工资水平下降,最终导致劳动阶级陷入贫穷。哈丁的论文从现代视角重述了洛伊的命题。他认为,多人共有的公共牧场,即使使用者们明知过度使用会破坏牧场,但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只要增加牲畜数量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牧场遭到破坏产生的边际损失,他们就会继续增加牲畜数量。假设增加一头牲畜产生的边际收益为 1,牧场遭到破坏带来的边际损失一般仅为几分之一。因此哈代的观点是,即使每个个体都采取合理的行动,但是从整体来看,却导致了不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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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丁的论文引发的关于公地悲剧的争论存在两大流派。其中一个流派认为,发生公地悲剧是由于稀缺资源没有实行私有制,这是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思想。与此相反的另一个观点与公地的制度条件相关,从经济学思想的角度来看,属于凡勃伦制度学派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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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洛伊和哈丁的论点都源自对公地概念的否定性理解。借用洛伊的话来说,通过分割共有权实现私有化,人们将不得不承担自身行动的结果,无论好坏,必然会迫使人们自发地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对此,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67)以及菲吕博顿和佩乔维奇(Furubotn and Pejovich, 1972)分别做出了更为现代化的表述。他们认为,通过分割共有权,导入私有制,可以将成本和收益同时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更加明确每个人对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就能够实现更高效的稀缺资源分配了。也就是说,在公地制度下,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只有通过私有化才能使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公地悲剧争论中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在经济学思想中根深蒂固,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它包含在里根、撒切尔以及中曾根的政治思想中,也是众多资本主义国家面临“世纪末”现象的诱因,这一点前文已经做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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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出发来分析公地悲剧有一个共同点,认为或者实行私有制,或者通过国家权力来管制,解决方案只有两个选项,非此即彼。他们阐述国家权力管制带来的种种弊端,认为只有将公地分割,实行私有化,贯彻市场机制,才能消除私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之间的矛盾,使其相互融合。但是对于现实存在并运转至今的诸多公地,这种二选一的方法却无法解释清楚。自从哈丁的论文问世以来,传统公地以何种方式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研究。比如,在灌溉水利问题上,就有对伊朗的耕犁队(Boneh)⑤ 、西班牙的韦尔塔(Huerta)⑥ 、菲律宾的桑赫拉(Zanjera)⑦ 以及印度尼西亚的苏巴克(Subak)⑧ 等的详细研究。在沿岸渔业方面,以日本的“入会”⑨ 制度为主,有对意大利的瓦利养殖(Vallicultura)⑩ 、西非的阿卡加(Acadja)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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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研究。关于牧场则从公地论争的出发点英国牧场公地为开端,对摩洛哥的阿格达勒传统资源管理体系(Agdal)⑫ 、中东地区阿拉伯的赫马保留牧场(Hema)⑬ 、马里的迪纳(Dina)⑭ 进行了研究。此外,森林公地的研究,有日本的“入会地”制度、印度传统耕作方式稼胡米(Jhum)⑮ 、马来西亚的拉当(Ladang)⑯ 、菲律宾的烧荒(Kaingin)⑰ 等多个详细研究。综合这些对传统公地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德姆塞茨等人的主张缺乏实证依据,理论归结也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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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姆塞茨等学者的公地概念中,有几个没有明示的前提条件。第一个就是“开放性”(open access),无论是谁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地。但是,一般来讲,公地往往由某个特定团体或社区“共有”,不属于这个团体或社区的人则无法自由使用。很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资源属于自由商品,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特别是西欧国家,多是这样。美国的一些州也以法律规定,所有的海洋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属于所有人,不得私人所有。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公地的确能够满足开放性条件。但是,传统公地并非都能够满足这个条件,而且在探讨公地存在方式时,最好不受这个前提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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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假设试图利用公地的人,他们的行动完全基于利己的动机,并时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不受社会行为规范或者社区规则的约束。但是,拥有公地的集团或社区中的人在使用公地时,一般都要求遵照传统规范来行动。例如,日本的森林入会地就是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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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前提条件是公地稀缺资源一定会遭到过度利用,并且最终导致枯竭。但是,这个前提条件不能凭先验经验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每个公地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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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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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原本是一种制度,它限定了对特定集团或社区的生活及生存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稀缺资源,或限定了产生稀缺资源的特定场所,并对利用方法加以规范。也就是说,公地意味着一种用来确定特定的场所,限定能够使用的资源,规定使用这些资源的人所属的集团或社区,并制定资源使用规范的制度。因此,德姆塞茨设想的只是某个特定的公地,能够满足他设定的前提条件的公地都非常特殊,只能作为特例存在。也可以说,德姆塞茨设想的对象并不能准确地称作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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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公地包括灌溉用水、渔场、森林、牧场、烧荒耕地、野生地、河流、海滨等多种形式。地球环境,特别是大气、海洋本身其实也可以作为公地的例子。这些公地都包含于前文介绍的社会共通资本的概念之中,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共通资本的理论。但是,还需要关注对各种公地的组织和管理方法,特别应该注意到,对于公地的管理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来进行,通过信托(fiduciary)的形式管理才是公地特征的重要性质。此外,公地的所有权也并不是德姆塞茨等人定义的单纯的理论上的所有关系,而是以特定的社会条件为基础,拥有历史规定的复杂内容。大多数公地的体系中,权利、义务、职责和成本相互制约、彼此协调。就像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er Malinowski)对特罗布里恩群岛(Trobriand Islands)上传统的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公地统治者并不是简单地在私有制和国家管制中二选一。麦凯(B. J. McCay)和艾奇逊(J. M. Acheson)于 1987 年编著的《公地问题:公共资源的文化与生态》(The Question of the Commons:The Culture and Ecology of Communal Resources,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7)中也囊括了几篇有关这一问题的最具代表性的论文,涵盖了广阔的领域范围,包括北极圈、亚马孙河流域、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美国的狩猎和渔业公地,印度尼西亚、爱尔兰、西班牙、埃塞俄比亚、博茨瓦纳的农耕、畜牧以及海洋公地,还包括马来西亚、冰岛、加拿大的水产业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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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地制度,也有学者做过大量研究,其中包含灌溉用蓄水池、森林入会制、渔业合作公会制度等。其中,空海大师大规模重建的满浓池以及管理蓄水灌溉的制度不仅具有历史意义,对实现农耕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元 804 年,31 岁的空海被选为赴唐僧人,在长安留学 2 年。空海通过中国东晋时期的高僧法显的著作,学习到了斯里兰卡的蓄水灌溉技术。法显曾在公元 399 年赴印度学习佛经,但是当时印度的佛教已经没落。法显又转赴当时的世界佛教中心斯里兰卡,20 年后才重回故土。法显在斯里兰卡不仅对佛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学习了众多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尤其是留下了关于以蓄水灌溉为中心的斯里兰卡农业的详细研究。公元 1 世纪到 3 世纪之间,斯里兰卡僧伽罗文明的水利文化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核心就是溜池灌溉的土木建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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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浓池是日本规模最大的农业用灌溉蓄水池,周长 20 公里,水面面积 140 公顷,灌溉面积达 4 600 公顷。满浓池建造于 8 世纪初,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建成不久即严重损坏。公元 821 年,空海受命担任总监重建满浓池,运用的就是在法显的著作中学习到的斯里兰卡蓄水灌溉的土木技术。空海主持重建的满浓池作为日本土木工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保留至今。空海还将管理蓄水灌溉的公地制度引入日本,为日本农业生产力取得飞跃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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