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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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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年,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论文。他引用了当时并不知名的威廉·洛伊(William Lloyd)在 1833 年写的一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公有土地会因为过度滥用而超出承载能力,丧失恢复能力,最终遭到毁灭。此后,文化人类学家、生态学家以及经济学家围绕“公地悲剧”展开了一次大规模辩论。关于公地的争论在探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这一重要的现代性课题时发挥了核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有必要对源于哈丁论文的“公地悲剧”辩论做一些概括性说明,再进一步论述“公地悲剧”辩论与社会共通资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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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伊曾参与了一场有关人口问题和劳动问题的讨论。他认为公共牧场的特征是所有人都享有它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公共牧场是共有的,结果必然导致公地过度使用,最终造成牧草枯竭,牧场毁坏。洛伊进一步指出,劳动市场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他担忧劳动供给过剩引发工资水平下降,最终导致劳动阶级陷入贫穷。哈丁的论文从现代视角重述了洛伊的命题。他认为,多人共有的公共牧场,即使使用者们明知过度使用会破坏牧场,但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只要增加牲畜数量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牧场遭到破坏产生的边际损失,他们就会继续增加牲畜数量。假设增加一头牲畜产生的边际收益为 1,牧场遭到破坏带来的边际损失一般仅为几分之一。因此哈代的观点是,即使每个个体都采取合理的行动,但是从整体来看,却导致了不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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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丁的论文引发的关于公地悲剧的争论存在两大流派。其中一个流派认为,发生公地悲剧是由于稀缺资源没有实行私有制,这是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思想。与此相反的另一个观点与公地的制度条件相关,从经济学思想的角度来看,属于凡勃伦制度学派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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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洛伊和哈丁的论点都源自对公地概念的否定性理解。借用洛伊的话来说,通过分割共有权实现私有化,人们将不得不承担自身行动的结果,无论好坏,必然会迫使人们自发地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对此,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67)以及菲吕博顿和佩乔维奇(Furubotn and Pejovich, 1972)分别做出了更为现代化的表述。他们认为,通过分割共有权,导入私有制,可以将成本和收益同时内部化,减少不确定性,更加明确每个人对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就能够实现更高效的稀缺资源分配了。也就是说,在公地制度下,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只有通过私有化才能使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公地悲剧争论中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在经济学思想中根深蒂固,从 20 世纪 70 年代到 20 世纪 80 年代,它包含在里根、撒切尔以及中曾根的政治思想中,也是众多资本主义国家面临“世纪末”现象的诱因,这一点前文已经做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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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出发来分析公地悲剧有一个共同点,认为或者实行私有制,或者通过国家权力来管制,解决方案只有两个选项,非此即彼。他们阐述国家权力管制带来的种种弊端,认为只有将公地分割,实行私有化,贯彻市场机制,才能消除私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之间的矛盾,使其相互融合。但是对于现实存在并运转至今的诸多公地,这种二选一的方法却无法解释清楚。自从哈丁的论文问世以来,传统公地以何种方式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研究。比如,在灌溉水利问题上,就有对伊朗的耕犁队(Boneh)⑤ 、西班牙的韦尔塔(Huerta)⑥ 、菲律宾的桑赫拉(Zanjera)⑦ 以及印度尼西亚的苏巴克(Subak)⑧ 等的详细研究。在沿岸渔业方面,以日本的“入会”⑨ 制度为主,有对意大利的瓦利养殖(Vallicultura)⑩ 、西非的阿卡加(Acadja)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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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研究。关于牧场则从公地论争的出发点英国牧场公地为开端,对摩洛哥的阿格达勒传统资源管理体系(Agdal)⑫ 、中东地区阿拉伯的赫马保留牧场(Hema)⑬ 、马里的迪纳(Dina)⑭ 进行了研究。此外,森林公地的研究,有日本的“入会地”制度、印度传统耕作方式稼胡米(Jhum)⑮ 、马来西亚的拉当(Ladang)⑯ 、菲律宾的烧荒(Kaingin)⑰ 等多个详细研究。综合这些对传统公地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德姆塞茨等人的主张缺乏实证依据,理论归结也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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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姆塞茨等学者的公地概念中,有几个没有明示的前提条件。第一个就是“开放性”(open access),无论是谁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地。但是,一般来讲,公地往往由某个特定团体或社区“共有”,不属于这个团体或社区的人则无法自由使用。很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然资源属于自由商品,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特别是西欧国家,多是这样。美国的一些州也以法律规定,所有的海洋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属于所有人,不得私人所有。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公地的确能够满足开放性条件。但是,传统公地并非都能够满足这个条件,而且在探讨公地存在方式时,最好不受这个前提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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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假设试图利用公地的人,他们的行动完全基于利己的动机,并时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不受社会行为规范或者社区规则的约束。但是,拥有公地的集团或社区中的人在使用公地时,一般都要求遵照传统规范来行动。例如,日本的森林入会地就是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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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前提条件是公地稀缺资源一定会遭到过度利用,并且最终导致枯竭。但是,这个前提条件不能凭先验经验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每个公地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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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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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原本是一种制度,它限定了对特定集团或社区的生活及生存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稀缺资源,或限定了产生稀缺资源的特定场所,并对利用方法加以规范。也就是说,公地意味着一种用来确定特定的场所,限定能够使用的资源,规定使用这些资源的人所属的集团或社区,并制定资源使用规范的制度。因此,德姆塞茨设想的只是某个特定的公地,能够满足他设定的前提条件的公地都非常特殊,只能作为特例存在。也可以说,德姆塞茨设想的对象并不能准确地称作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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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公地包括灌溉用水、渔场、森林、牧场、烧荒耕地、野生地、河流、海滨等多种形式。地球环境,特别是大气、海洋本身其实也可以作为公地的例子。这些公地都包含于前文介绍的社会共通资本的概念之中,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共通资本的理论。但是,还需要关注对各种公地的组织和管理方法,特别应该注意到,对于公地的管理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权力来进行,通过信托(fiduciary)的形式管理才是公地特征的重要性质。此外,公地的所有权也并不是德姆塞茨等人定义的单纯的理论上的所有关系,而是以特定的社会条件为基础,拥有历史规定的复杂内容。大多数公地的体系中,权利、义务、职责和成本相互制约、彼此协调。就像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er Malinowski)对特罗布里恩群岛(Trobriand Islands)上传统的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公地统治者并不是简单地在私有制和国家管制中二选一。麦凯(B. J. McCay)和艾奇逊(J. M. Acheson)于 1987 年编著的《公地问题:公共资源的文化与生态》(The Question of the Commons:The Culture and Ecology of Communal Resources,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7)中也囊括了几篇有关这一问题的最具代表性的论文,涵盖了广阔的领域范围,包括北极圈、亚马孙河流域、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美国的狩猎和渔业公地,印度尼西亚、爱尔兰、西班牙、埃塞俄比亚、博茨瓦纳的农耕、畜牧以及海洋公地,还包括马来西亚、冰岛、加拿大的水产业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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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地制度,也有学者做过大量研究,其中包含灌溉用蓄水池、森林入会制、渔业合作公会制度等。其中,空海大师大规模重建的满浓池以及管理蓄水灌溉的制度不仅具有历史意义,对实现农耕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元 804 年,31 岁的空海被选为赴唐僧人,在长安留学 2 年。空海通过中国东晋时期的高僧法显的著作,学习到了斯里兰卡的蓄水灌溉技术。法显曾在公元 399 年赴印度学习佛经,但是当时印度的佛教已经没落。法显又转赴当时的世界佛教中心斯里兰卡,20 年后才重回故土。法显在斯里兰卡不仅对佛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学习了众多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尤其是留下了关于以蓄水灌溉为中心的斯里兰卡农业的详细研究。公元 1 世纪到 3 世纪之间,斯里兰卡僧伽罗文明的水利文化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核心就是溜池灌溉的土木建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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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浓池是日本规模最大的农业用灌溉蓄水池,周长 20 公里,水面面积 140 公顷,灌溉面积达 4 600 公顷。满浓池建造于 8 世纪初,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建成不久即严重损坏。公元 821 年,空海受命担任总监重建满浓池,运用的就是在法显的著作中学习到的斯里兰卡蓄水灌溉的土木技术。空海主持重建的满浓池作为日本土木工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保留至今。空海还将管理蓄水灌溉的公地制度引入日本,为日本农业生产力取得飞跃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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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塚农社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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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正面临严重的危机,政府的农业政策也开始大规模转型。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农业的概念逐渐扩大,超越了一个单独的产业。人们开始将农业视为在广泛的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中产生的,让人们生活在其中的集体。农业政策着眼点的转变,不仅直接反映在政府的农业预算投入上,还促使政府修订《农业基本法》为中心的法律制度。比如,大规模放宽农地法的规定,使农业用地的利用以及对农民的定义更加自由。不仅如此,政府还付出了真诚的努力,探索如何克服日本农业面临的现状,创造契机促进新型农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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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要详细介绍的“三里塚农社”的设想就是基于上述的农业政策变化做出的一个现实性、实验性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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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塚农社(the Sanrizuka Commons)的目的在于扩大农耕的外延,深化其内涵,探讨可持续农业(sustainable agriculture)的理论,并开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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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耕的外延是指,农耕不再限定于生产农作物,还广泛包括以农产品为中间产品进行的加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以及销售和研究开发活动,使农耕的规模和组织具有综合的业务形态,在分权型市场经济背景下,从经营视角来看,能够作为一个有机的经济主体而存在。另一方面,深化农耕的内涵则是指,追求一种新的生产形态,使农社多种多样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不会对所处的自然及社会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而且还能产生从健康、文化以及环境来看都极为优秀的劳动果实。这样一来,农社的生产活动在分权型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就具有了相对于工业部门的比较优势,能够作为稳定的经济及经营主体以存续,农社的生活方式从文化及环境上来看也非常理想。同时,与农社密切相关的社会共通资本,特别是自然环境,也能够保持稳定。在这个意义上,农社能够具体地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农社要成为人口和土地都具有相当规模的组织,但说到底,它仍然是在分权型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的经济及经营主体,所以与农社业务相关的一切决议都要遵循民主主义规范来进行,这是农社存在和发展最重要的前提,需要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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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塚农社的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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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社由社员组成。社员必须充分理解并认同农社的业务目的,并且愿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合作。社员需要拥有一定数额的农社股份,除非经过农社的批准,社员的所有股份禁止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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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社土地由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构成。公有土地由农社所有,或者由农社向他处租借取得。公有土地用于农社业务相关的途径,也可以租借给社员使用。私有土地是社员私人所有的土地。私有土地即使用于农社业务,社员仍然保留私有土地的一切权利,并可以自由行使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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