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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鉴于政府有天然的倾向支持国有企业,除了市场化,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有企业的空间范畴,要对国有企业做出科学的分类。一些领域例如自然垄断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社会性很强的领域及其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的领域,可以由国有企业来主导。不过,国企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主导,主导国企运作的仍然必须是市场;国企主导也不是排除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这些领域来。除了这些领域,其他领域都要开放给民营企业。要用法律的形式把国有企业关在“笼子”里面。国有企业边界的法制化可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企到处扩张,从而破坏国企与民企之间结构失衡的情况,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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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未来:如何将改革进行下去 中国市场化的经济改革需要制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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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大市场化的经济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化的改革除了要用法律形式,来规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之外,还需要其他经济制度的支持,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等等。在这些方面,中国都需要找到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提升制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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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而不利于民营企业。例如,中国的金融制度结构还没有到位,国有大银行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国有大型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大型国有企业。尽管中央政府也要求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但因为不符合经济逻辑,中小银行得不到所需要的服务,微型银行更不用说了。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但非国有企业这种理论上的地位,需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如果金融系统的结构性改革不能到位,也就是说不能确立中小型民营银行(或者国有银行),那么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是不能得到服务。同样,中国也需要建设数量众多的微型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为微型企业服务。《决定》表示要支持发展中小型民间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应当是要通过破除国有银行垄断一切的方法,来解决金融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有一点很清楚,如果这样的结构改革不到位,光强调利率的自由化,结果会更糟糕。没有结构改革的利率自由化,只会有利于国有银行,导致更高度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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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到今天仍然没有确立起来。例如,国有企业制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私有化”,国有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流向了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及其员工,但一旦国有企业亏损,就会向国家寻求救助。赚了钱,自己分;亏了钱,就向国家要。国有企业的这种中国特色必须加以改变。《决定》强调的“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应当是为了解决“内部私有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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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领域,另外一对重要关系无疑是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这次《决定》强调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是针对中央地方关系的,即中央和地方在责任和权力问题上要理顺关系。1994年,为了扭转财政过于分权的局面,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之后,财政能力大大向中央倾斜,地方财政能力急剧下降。但同时,中央政府没有承担起应当承担的地方责任,地方政府仍然要承担各种责任,这就造成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和责任之间的严重失衡。一般的情形是,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执行,但中央不给钱,钱是要地方自己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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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不对称,地方政府到处找钱。在很多年里,土地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到今天,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土地利益几乎已经消耗殆尽。地方政府因此转向了各种地方债务,地方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危机一个难以消化的潜在根源。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重新改革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要不就是中央下放更多的财权给地方政府,要不就是把更多的地方责任集中到中央,达到财权和责任之间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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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方向明确了,如何落实仍然是个大问题。近年来,中国各界对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很久,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就是没有去面对它、解决它。应当说,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中央手中。如果中央继续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仍然会去寻找各种经济资源。除了向银行借钱,搞各种债务,地方必然继续向社会攫取财政资源。结果,必然加剧地方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矛盾。一旦社会矛盾爆发,最终的责任还是由中央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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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筹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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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从《决定》所述的重塑中央地方关系的内容来看,中央政府一方面会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源,从而是更大的财权;另一方面中央本身也势必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符合现代国家建设规律的。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权”,这个“公民权”应当是由全国性的制度,而非地方性的制度作为保障的。到目前为止,中国大多数人们称之为“公共服务”的东西,没有一项是全国统筹的,连省级统筹也都没有,只有市级统筹。因此有人说,中国只有“市民”,而没有“公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国的社会流动程度会越来越高。这要求中央政府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尤其是跨区域的公共服务。随着中央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的扩展,“公民权”也会不断到位。不过,人们也应当对此抱有现实主义的态度。像中国那么大的一个国家,并且地方差异巨大,实现“公民权”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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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第三对关系就是农村与城市的关系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城乡二元分割是个老问题。无论怎么说,农民是中国现代化的一部分,并且在各个阶段都做出了最大的牺牲。在毛泽东时代,政府通过“剪刀差”的方式,以农补工,通过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推进了国家主导的第一波工业化。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农民以自己的低价劳动力塑造了中国的制造业。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大大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但农民本身并没有获取很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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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土地财政对各级政府的贡献,也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前提的。不过,因为各种制度因素,尤其是户口制度和土地制度,农民仍然处于中国社会的边缘地带。可以说,农民参与到了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但没有享受到现代化所带来的利益。如何让农民分享现代化成果,的确是解决城乡分割的主要问题。但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这还是一个挑战。如果不改革现存的一系列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和户口制度,这个问题仍然会长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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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决定》要在这两个领域都取得突破。土地是中国农民最为重要的财富,是农民的“唐僧肉”。但长期以来,这块“唐僧肉”农民自己享受不到,而被其他有钱有势者所瓜分,包括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开发商和银行等。根据这次《决定》,中国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尽管仍然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但同时容许农民的集体土地,通过不同流转途径进入市场,并且让农民获得土地市场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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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改革户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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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也强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户口制度改革上,《决定》也有现实的考量,即不同类型的城市实行不同的户口开放制度,基本原则是城市越大,户口的限制越大;城市越小,户口就越开放。户口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在不同层级的城市已经在展开。要使得户口制度改革更具有意义,还必须和城市体制改革,尤其是城市化或者城镇化结合起来。中国的城市的特点,是每一个城市拥有一个行政级别,而行政级别的高低又决定这个城市所能取得的各方面的资源。尽管大城市已经过于拥挤,但人们还是往大城市跑。原因很简单,大城市所拥有的资源多,中小城市缺少资源,城市建设的软硬件都很差。如果城市体制改革和城市(镇)化能够改变这种现状,户口的改革才会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否则,给予农民一个小城镇的户口,意义并不大。当然,这样的改革也会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实现人才“下沉”的目标,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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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的第四对重大关系,是内部改革和对外开放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是推动全球化的主要力量,并且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同时和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全球化也给中国带来了很多问题,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平和社会分化等。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开始搞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决定》继续开放政策,并且决定要通过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和扩大内陆沿边开放等方式,来推进更全面的开放。上海自由贸易区规定要具有“可复制性”。这次《决定》又强调,“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区(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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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中国的开放政策也应当包括外部关系。例如,中国正在努力建设和东盟自由贸易的升级版,同时对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等新型的高标准贸易组织抱开放和积极的态度。以对外开放促内部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范式。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个范式的肯定和重申,相信这个范式会继续推进。不过,中国也必须考量如何面对开放政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既包括像收入分配不公和财富流失那样的社会问题,也包括像恐怖主义那样的国家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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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未来:如何将改革进行下去 三中全会回答了什么样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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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并非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点,但这次全会也回答了一些重大的政治和政治改革问题。首先是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决定》重申了传统的观点,即从人大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和基层民主等层面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上,解决了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的“宪政之争”,间接表示了中国既不走左派“不搞宪政”的道路,也不走右派的“西方宪政”道路,而是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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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往的公报中往往都是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尽管法治、法制一字之差,也体现出执政者理念的不同。“法治”的概念实际上在中共十五大的时候已经提出来,并以此作为国家政治发展的目标。但此后,对法治一直强调得不够。这些年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变得模糊起来。2013年年初以来,更是出现了左右派之间的激烈争论,左派简单地把“宪政”和西方政治制度等同起来,反对“宪政”,认为中国不能搞宪政;右派则认为中国应当搞西方式宪政。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既否定了左派,也否定了右派,中国要搞中国式宪政,就是法制与法治。《决定》使用了一连串“法治”,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并强调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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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到底是怎样的?这的确需要人们花大力气去探索。在神权和王权时代终结之后,宪政已经成为唯一的选择。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大多数国家,不管其制度形式如何,都会强调宪政建设。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精英,从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要搞宪政的,有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则另当别论。毛泽东主导下的1954年宪法,和邓小平主导下的1982年宪法,都是执政党宪政道路的探索。不过,应当意识到,西方式宪政并不是唯一的宪政形式。除了西方世界,西方式宪政在其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并没有非常成功的例子。在这些地区,尽管有了西方宪政形式,包括宪法、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等,但大都是失败的案例。这说明了,各国要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现实,来设计自己特色的宪政。从理论上说,宪政的本质就是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就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强调,可以为前段时间的争论理清一些重大问题,并且开始中国式宪政的探索,强调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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