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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再次重读科斯的著作的时候,已经看过他关于自己学术思想形成的讲演。(10)这样,我就把他的企业理论也当作国家理论来钻研。(11)是的,列宁提出的如下理论曾经是计划公有制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可以像一家超级公司那样来组织社会生产,而全部社会成员将成为国家的雇员。据说年轻的科斯反复考虑了上述理论后的结论是:要使国家运用公司制的命令、计划和权威来协调全部社会生产,因为消灭了市场活动而节约了巨大的交易费用,但这家惟一存在的“公司”将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组织费用(organization cost)”。科斯自己的企业理论是关于“市场里公司存在”的理论:公司因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而存在,但必须为此支付组织费用;当上述两种费用在边际上相等时,公司就确定了其边界。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用组织费用(或者张五常的“制度费用”)来分析消灭全部市场关系的国家——计划公有制——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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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小结一下。机缘巧合,我的学术生活与两类选择紧密相连:一方面我不断观察到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形形色色的选择行为,另一方面我自己不断选择可以解释这些行为的经济学理论。也许因为头脑和心智被真实世界里有待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充斥,我对在想像的约束条件下表现高超智力的学问一概没有兴趣。事后看来,这样“问题主导”的求学习惯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选的学术传统和理论都非常集中。考虑到我们这代人的独特经历——在校接受正规训练与观察、参与社会实践在时间顺序方面数度错位——上述法门非常有助于我辈避短扬长。既然大家都承认知识分工的作用,所以选择很窄的题目求一得之见,是一个适合于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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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简要概述本文集收入的各篇论文的主题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写于1993—1994年间,主题是对我自己参加的农村改革调查作一个理论的小结。该文认为社会主义产权改革比“诺斯难题”还要困难的地方,是“在国家职能曾被过度滥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我试图通过解释土地集体产权的变革经验来回答这个问题,主要的发现是:在名义上一切归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私人产权从来没有完全消失,并通过“部分退出权”——在法权上已经归公的人力资源将劳动和管理的努力投向集体制以外的地方——加重了国家控制的集体土地制的制度成本,从而迫使国家在体制选择政策方面“调整和退却”——从基层和地方开始——直到在全国范围重新承认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承包所得形成的农民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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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研究的不足之处,现在看来主要有两点:(1)在农民和国家之间确实存在关于产权制度选择的信息交流——它们互相作用和影响,但是我当时无以名之,用了诸如“交易”、“谈判”之类并不贴切的概念。很显然,这里既没有原本意义上的“交易”,也没有农民或农民组织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谈判。实际的情形是,农民采用了一种新的产权形式,例如自留地、承包制等等,然后,国家决定是否以及怎样承认这些新的产权形式的合法性。(2)根据土地私人使用权的重新确立,我乐观地推断——虽然不是非常肯定——土地产权的改革可以继续按照同一个逻辑向前推进,而没有估计另外一个可能性,那就是在土地使用权改革以后,土地的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清楚界定可能长期被拖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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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写于1986年,收入本文集是为了记录我对农村产权改革认识的变化。这份研究报告的着眼点是财产权利,反映了当时我们在观察和理论选择中已经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另外,根据对当时改革统购统销体制遭遇的困难的分析,该报告认定农民私人土地使用权的重建将要求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体制——产权制度和工商业组织——要有根本的变革。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显然是运用“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加以分析的上好题材。另外,该报告还有一个地方值得一提,这就是当时提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相应的“法律表现”——甚至已经指出“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见本书第66页)。这比Hernando de Soto——他和他的秘鲁同事们非常强调产权具有正式的法律表达对资本形成的意义——最早提到这一点的著作还早了几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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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与新商业组织”写于1996年,基础是一年之前受世界银行的邀请到乌兹别克斯坦——苏联的一部分——“传授”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这使我有机会对苏联的农业经济有一个直接观察和思考的机会。我对苏联的“大农业”的理解,在实地考察、利用文献进行调查中还加入了我自己在中国东北国营农场的生活经验。这样,我大体有了一个可以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面临“大市场”改革的困难相比较的基础。这篇文章的结论与“渐进主义改革成功了,而激进改革失败了”的流行认识很不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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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是我在UCLA听德姆塞茨企业理论课的读书笔记,旨在清理有关理论和学说。德姆塞茨对交易费用概念有过清晰的阐释,但他却不同意科斯用交易费用解释为什么在市场里存在企业。(14)比较再三,我选择科斯的合约理论,只是将我从芝大到UCLA研读的有关人力资产的产权特征的理解加入,得到“一个特别合约”的认识。这篇笔记,也是我1996年回北大任教以后开始的企业研究的一个大纲——虽然我已经知道计划公有制下的“企业”完全是在非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我来说,好的理论不仅是解释世事的武器,而且也可以为观察真实世界——它实在过于复杂了——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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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写于1997年,是基于浙江乡镇企业横店集团产权关系的一个实例分析。通过这项研究,我了解到填写在“企业所有权性质”栏目里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真实的产权关系。在同样的“公有制”名称下,私人人力资产——我主要考察的是企业家人力资产——的实际产权状态可能完全不同。我观察到的“横店模式”——连他的创办人都愿意称之为“社团所有制”——其实已经是由企业家个人、而不再是由社区政府控制的公司了。企业家个人获得了公司控制权,但并不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特别的企业制度提供了一种我称之为“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我认为,在转型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的市场成功,可以用“控制权回报”机制来解释——正如可以用它来理解这类“企业家控制的企业”面临哪些更长期的制度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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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继续关于公有制企业的研究,但把重点转移到公有制企业的改制经验。很明显,我利用了以往关于集体土地制改革的认识,但是也注意到非土地资产的如下两大特点:(1)由于对“最小的经济规模”敏感,企业改制没有办法照搬改革集体土地制的经验——在那里,按照人口/劳力平均承包回避了企业家问题;(2)因为企业资产的质量远比土地难以监察,因此土地制改革的经验——维持所有权公有的名义、但通过承包合约把使用权界定到私人手里——在企业改制中难以照办。在这些新的约束下,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产的产权界定,就成为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真正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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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把观察到的丰富的企业改制经验,一概放到这一支点上来加以处理,结果发现改革的逻辑非常顺理成章:随着产品市场的竞争传导到要素市场,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上升;随着企业控制权从行政当局手里转向企业家,剩余索取权在政府机构与企业家私人之间界定的改革终究被提上了日程。我们看到,不论我们喜欢与否,为了激励、制约已经落到企业家私人手里的企业控制权,企业家人力资产的产权从潜在的转成公开的、从非法转成合法、从无价转成有价、从当期转成长期、从不可转让转成可以转让。毫不夸张地说,公有制企业正在经历一场产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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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项研究也让我知道,仅仅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很难看到公有制企业改制中那些敏感的细节——对于制度变迁的科学研究来说,这些细节异常重要。在尝试了多种调查办法之后——我已经在另外一本文集的序言里向读者交代过了(15)——我把心一横,用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到联办投资管理公司兼职,前后参与了近20家公司的调查、咨询、融资和改制顾问的工作。对于我这样一个从事经济调查出身、几乎是不可救药的经验主义者来说,这段经历让我学到了关于企业的扎实学问。遗憾的是,这些调查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按照行规我们是签署了保密函才走进公司大门的。我当然要遵守这些条约,不可以发表有关报告。好在如科斯所说,经济调查的具体材料可以用一把火烧掉,只要抽象和简化运用得当,从案例调查得到的认知可以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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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发表于2000年,应该是大量实例研究后的一个抽象小结。因为自己屡次中了“以名责实”之计,本文决定对问题作一个根本清理: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可追溯的私人产权,也不是在市场合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两点根本不同于市场里的企业。要分析这样的经济组织,我认为过去流行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和时兴的“委托—代理”模式都不是最合适的框架。选择的结果,我用“事实上的(de facto)产权和法律上的(de jure)产权的不一致”作为分析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模式。面对事实上的人力私产,公有制企业不得不寻找制约私人谋求私利的制度。但是,在法律上(和意识形态上)消灭了私产制,公有制企业至多只能用国家租金制来替代“私产+合约”的制度。结果,大量公有制企业的资源处在“公共领域”之中,诱发了形形色色的私人攫取行为。该文的一个结论是,要不要承认个人私产的合法地位,是公有制企业内生的制度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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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本文集的最后一篇,“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是1996年我为天则研究所《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一集)所写的书评。因为受到这个出色的研究项目的鼓舞,我借机阐述对科斯研究方法的见解。当时我就知道,把科斯的方法与实证经济学的方法——用可观察的事实验证理论假说——也作出区分,是要引起商榷的。不过该文提到研究经济的3个要点——到引人入胜的真实世界找问题、重点研究约束条件以及努力把认识一般化——却一直指导着我自己依托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产权与经济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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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的论文,除了一篇之外,分别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经济研究》和《国际经济评论》发表。在结集出版之际,谨向这些杂志的编辑和读者,以及出版本文集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编辑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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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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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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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lton Friedman (1962), Price Theory. 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Chicago. Chapt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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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这段难得的经历,我在1993年为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出版的《农村变革与中国发展》的前言里做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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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舒尔茨(1980)《低收入国家的农业生产力经济学》,《报酬递增的源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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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香港信报出版社1985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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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守英等译,《产权与制度变迁经济学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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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舒尔茨(1977)《由经济史拓展经济学》,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5, Supplement(1977), 2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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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herwin Rosen (1987), “Human Capital”,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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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977). No. 1: 8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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