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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舒尔茨(1977)《由经济史拓展经济学》,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5, Supplement(1977), 2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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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herwin Rosen (1987), “Human Capital”,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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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977). No. 1: 8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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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例如奈特(1942)关于公共道路利用的分析,德姆塞茨(1967)对蒙特哥奈斯的海狸聚集地从原来的共同财产转化为私产的研究,阿姆拜克(1977)研究的加州淘金热中通过私人创造的法律界定了私产、特别是确定了人力资产和个人所包括枪支的权利,还有巴泽尔本人(1989)关于北海油气田确定所有权的研究,见Yoram Barzel (1989), Economic Analysis or Property Rights, Chapter 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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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Ronald Coase (1988)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 Origin, 2. Meaning, 3. Influence”, 4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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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方法,可以向上从几个参加者扩展到‘政府’甚或国家本身上。”张五常(1987)《经济组织和交易费用》,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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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去年我重新研究农民收入问题,发现在农户的私人土地使用权大体确立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停滞不前。参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事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论文,以及在《21世纪经济评论》上的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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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ernando deSoto (1989) The Other Path, (2000) The Mystery of Capital. Basic Book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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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Harold Demsetz (1997) The Economics of the Business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中译本见梁小民译《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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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序,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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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1)——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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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在广泛地改变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和效率。这场变革的背景,是原有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活动控制模式的失效和日益松弛。本文讨论这场大变革的发源——农村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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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一方面是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农村社区和农民私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经过10年分权化的渐进改革,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本文通过对农村改革经验的回顾,把国家行为引入农民所有制建立、执行和改变的说明。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通常不会自动提供这种保护,除非农户、各类新兴产权代理人以及农村社区精英广泛参与新产权制度的形成,并分步通过沟通和讨价还价与国家之间达成互利的交易。中国的经验表明,有效的私产权利可以在原公有制的体系中逐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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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国家与产权关系的理论,第二部分概述改革前农村产权制度的特征和由来,第三部分研究在人民公社体制内包含的变革因素,第四部分分析20世纪80年代农村产权改革的经验,最后是一个结论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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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已有的讨论:所有权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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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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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广泛讨论所有权或产权的问题时,常常利用的概念包括合约、激励机制、监督费用、排他性收益权、风险、机会主义倾向、组织成本和资产专用性等。所有这些概念,涉及到的基本上是社会成员的私人考虑和私人之间的关系。(2)这表明,自科斯和其他经济学家开创性的工作以后,经济学理论对一个交易费用不为零和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现实世界的理解大大加深了。(3)在这个世界里,所有权安排对于经济发展,再也不是无足轻重。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不把国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引进来,我们是否能够真正理解所有权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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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权纯粹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合约,并且可以由私人信守来得到履行,那么国家就并不构成产权安排的一个要件。(5)遗憾的是,在任何大规模交易的现实中,不存在这样一个世界。(6)因此,当产权经济学家阐述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权利”时,通常都要强调产权是被强制实施的,因此产权的强度不能不涉及到国家所提供的保护的有效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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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当然不可能免费保护产权,它为保护产权所能花费的资源归根到底来自产权的“负赋”。换言之,所有权从一开始就不那么完整独立,而注定要遭到国家的纠缠。当然,产权也可以通过纳税来购买国家保护,在这个场合,国家不过是一个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并具有“规模经济”的组织,产权与国家的关系与任何其他平等的契约关系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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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国家为什么不能凭借其惟一的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地位而索价更高?如果国家也具有自利倾向,那么当它有可能凭其独一无二的地位索取高于其提供服务的租金,甚至干脆完全剥夺私人产权来聚敛财富时,有什么机制可以阻止它这样做?正如我们在经济史上看到的,国家侵犯产权引起长期经济衰退的教训,常常并不足以阻止国家及其代理人拒绝短期租金增加的诱惑。毕竟任何国家代理人的生命、任期及其理性程度都是有界的。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Demsetz在提出“所有权残缺”(the truncation of ownership)这一重要概念时,不能不特别提到国家。他指出,所有权残缺是指完整的所有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被删除,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控制废除私有权利束的职位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9)很清楚,所有权残缺是国家侵权的一种结果,完全不同于私产所有者等价购买的国家服务。Demsetz没有进一步展开讨论这一点,因为他认为关于国家的经济理论尚未发展到足以使我们充分理解国家及其成员的行为。(10)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我将称之为所有权悖论的逻辑。一方面,所有权不能完全不要国家而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国家的引入又非常容易导致所有权的残缺,以至于我们即使在理论上假设存在着一个理性国家,也无法完全避免无效产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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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诺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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