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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大队干部有较大的可能升到公社或县一级当办事员,其中少数甚至能转为城市户口或国家干部身份。在中国,围绕农转非(农)身份的竞争在任何地方都是异常激烈的,这构成大队政治斗争的一个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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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Cui Zhiyuan(崔之元)在他最近的一篇论文里强调了“剩余权”(residual claim)与“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的区别(1993),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充分和合约不完整,剩余权不可能事先清楚界定。因此重要的是对剩余生产过程的控制,而这通常是多方合作的结果。他用“联合的所有制”(joint ownership)来理解中国乡镇企业的组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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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例如1962年刘少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程度,有极高的估计,他甚至主张向每个县派出上万人的国家干部工作队,接管农村基层政权(见薄一波,1993,下卷,111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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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清运动中,毛泽东与刘少奇的一个严重分歧就是如何估价并处置农村四不清干部。刘主张严加整肃,毛则要求尽快解放那些贪污几百元钱的干部,以把运动的矛头指向上面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毛后来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称,刘的这一“形左实右”的错误是他下决心清除刘的起因之一(见薄一波,1993,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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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关于社队企业的历史发展,有许多文献可以引证。较系统的研究,可见孙方明和白若冰(1982),罗小朋(1986),William Byrd and Alan Gelb(1988),以及Philip Huang(1990,特别是第12章)。此外,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和国家农村抽样调查总队合作,自1986年起对十省大型乡镇企业的连续追踪抽样调查,为这一研究领域提供了最系统的数据(DXGC系统)。有关这一调查的介绍和分析报告,见任其和杜鹰等(1987),周其仁和胡庄君(1987),邱继成(1987—1988)以及陈剑波(1988),均刊载在李国都编,1990,265—288,293—322,482—511,625—646,744—768,81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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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人民公社社办企业的产值,见ZTN,1983,215;大队工业企业的产值,见GJTY,1985,43;农业总产值的统计,见GJTY,19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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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今天城里人赞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但对农村社区的领导人来讲,则是“本军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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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把社队企业的发展说成国家政策的结果,不过是这一部门成气候之后的溢美之词。早期的社队企业创办人,几乎没有不受到所谓“破坏国家计划”的指责的。在资源利用方面社队企业长期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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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据DXGC系统资料,企业的创办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政府低息贷款的部分不足10%,主体部分为集体积累(23.6%),以及由集体担保的各种信用(61.13%),见任其(1987,刊李国都编,1990,265—288,下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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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据DXGC资料,乡村企业的早期创办人中,55%为社队干部,21%为农民中的能工巧匠(任其,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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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0世纪70年代国家支农财政开支平均每年108.6亿元,比60年代增长82.02%,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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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见附表2第5、11列,均未扣除价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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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务实派对于凡是派,或反过来凡是派对于务实派,彼此具有替代对方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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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邓小平在1977年12月分析国际形势时预言,中国“有可能争取多一点时间不打仗”,因为美国在东南亚失败后取保守的全球战略,而苏联还没有准备好(邓小平,1983:74)。很少人讨论这个和缓的国际局势对中国在那以后采取的放权改革政策的影响。但是在制度演化的经济史上,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例如,17世纪英国的征税权控制在由商人和中上层土地阶级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手中,他们的兴趣在于通过限制国王的权力来结束各类限制性措施,并保护私有产权和竞争。但在西班牙和法国,却由皇室掌握着无约束的征税权,并以向行会转让垄断权来交换皇室的收入。造成这种差别的一个原因是,英格兰作为一个岛屿,外国入侵不像在欧洲大陆那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皇室缺少理由对产权和征税权进行中央集权,也缺少理由建立一个庞大的中央政府”(D. North,1981,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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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Yang and others(1992)指出了人民公社期间国家侵犯产权的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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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972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仅为1952年的72.22%,比1961年低5.8个百分点,见J. We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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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James Wen,(文贯中),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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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三原则,表明他们同国家和集体做交易的考虑。同时也说明,包产到户是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间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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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见陈一谘和孙方明执笔撰写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组的实地调查报告(1981),刊周其仁选编,199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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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保留统一计划和统一分配,农户按照产量承包合约生产,年末超过承包产量的部分,由集体予以分成奖励。包干到户节约了集体对承包产量和超额产量的计量和监督费用,由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条件则是完成按土地常年产量应当负担的向国家的上缴和集体的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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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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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例如安徽第一个包产到户的小岗生产队,就是在阎姓生产队长的领导下完成的,见陈锡文和马苏元的实地调查报告(刊载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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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土地就在那里,你可以每天看见它。强盗不能抢走它。小偷不能偷走它。人死了但土地还在。”“钱将被用光但土地永远不会。”这些是Fei在20世纪30年代记录的江苏南部村民对土地的看法(1939:182)。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从农民革命为何发生到自留地为何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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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977—1982年间发生的这类事件,很少有公开报道。这既是因为不允许,也是因为农民通常不愿意把这个秘密的细节告诉外人。但是地方政府当时的一些文告和调查报告中,间接反映了这类现象的存在。例如,安徽凤阳县政府1980年的通告和青海省委调研室1980年调查报告等,均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322—333,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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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因为对马上要增加人口的家庭,即使在一个30户的村庄里只有一户,他可能争的利益是1,而对其余29户来说,每户只面临1/29可能的损失;29户联合起来要组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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