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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笔者曾估计过1985年农村资产结构,当时农户家庭私产未计入私营企业部分约为7000亿元,加上各种私人企业的资产220亿,共7220亿元。当时估价农用地产,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真实利率,因此地价被低估了。用真实利率重估的结果为农用地价值约50000亿,而农村总资产约为60000亿。因此当年农民私产约占农村总资产的12%(见周其仁,1987,刊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65—80)。自那时以来,农民私产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16.97%,快于非私产年平均增长速度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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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因为他的私产不是白白得来的,他完成了对国家和集体的承包上缴,并为形成私产花费努力,承担风险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今天中国农民的私产已经不同于土改后形成的私有土地制。这里没有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政治运动对个别农户的恩赐,也就没有国家意志任意更改产权合约的历史理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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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或者用Alchin(1972)的话来说,农村产权的硬度是在其保护构造成长过程中逐步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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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许多人习惯于免费制度或规则的思想。例如,Bater(1990)提供了一个博弈论模型说明尼罗河上游养牛人之间产权秩序的建立。在这个模型中,两个养牛人家庭在没有仲裁者的情况下,总是理性地选择攻击对方的策略。这种导致资源浪费的“囚犯博弈”结果,在引入了能够制裁攻击行为的第三者后才被改变。问题是,这位第三者在B的模型中没有消耗任何资源,而在生活中,制度、秩序和规范都不可能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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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农村社会总产值数据ZTN,1993,333;物价数据ZTN,1993,238;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ZTN,1993,312;劳动力数据见ZTN,1985,224和ZTN,19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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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1)——包产到户后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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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又一次实行包产到户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8个年头。这场动机和手法都比较朴素的改革,扭转了当初深陷于“贫穷社会主义”困境的农村经济政治形势,促成中国农村生产力引起一场令世界瞩目的伟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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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历史上许多重大的改革那样,包产到户变革后所引发出来的问题,比它直接解决了的问题来得更为广泛和深刻。正当国内外舆论普遍肯定中国农村改革大功告成的时候,更深层的改革任务连同着它们极为繁难的特性一起,却一下子从农村现实中露了头。愈来愈多的农民、农村工作者和研究者,都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对农村面临的新问题的困惑,表达着对解决这些新问题前景的困惑。这个绝对不应掩饰和回避的现实,表明大规模发展现代商品经济,超越了中国农村以往积累的全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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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深层改革任务,并探索其解决之道,是对包产到户8年的最好纪念。深层改革任务是由改革的历史引出的,因此,重新清理近年的历史线索,可能有助于对新任务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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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农民的双重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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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最根本的是解放了生产者。包产到户编年史的中心线索,是农民状况的变化。在经济方面,财产权利具有根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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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只拥有很少一点归他们所有的财产。1978年每个农户平均拥有3.64间住房,估价不超过500元;年末拥有32.09元储蓄;有很少一点实物储蓄,如余粮和存栏家畜;还有数量微不足道的一点简单农具。估计全国农民自有财产不足800亿元。此外,农区每户有0.5—0.7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但由农户占用,原则上限于自给蔬菜和部分口粮;牧区还有少量自留畜。考虑到当年全国农民对国家银行、信用社和社队集体负有数额可观的债务,那么,改革前的中国农民几乎已近于农村无产者。这是1956年高级社取消了农民入社土地分红制度以来20余年历史的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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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农村财产的惟一主体是人民公社集体。根据抽样调查,1978年每个公社拥有固定资产305.9万元,推算全国总额为1614.6亿元,全国的集体耕地估值为12665亿元。此外,还有55.6亿元集体存款和若干公共存粮。抵消掉集体所负债务之后,人民公社财产总额共约14335亿元,其中地产占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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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一切财产都归集体公有,作为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速度过快、工作过粗”的产物,遗留下一系列严重问题。农民在理论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却始终未能名副其实,“政社合一”的体制导致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附属。即使后来所谓“三级所有”,也由于其内部各层权利界限的天然模糊性,构成了人民公社时代“平调”之风不绝于史的制度性原因。在每一级集体内部,公有财产的形成、支配及其收益的分配,普遍没有形成稳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规范,靠疾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充当集体财产的保护神,至少到了大规模的“四清”运动中就已看清了根本不可能奏效。事实上,“集体的、公有的财产关系”并没有普遍构成改革前广大农村的真正现实,相当一些地方,集体财产的劳动农民公有性质完全被侵蚀得面目全非。这当然无法使农民建立起对集体经济的基本信任,他们甚至不把集体财产看作是自己也有一份在内的共有财产。那时最通行的行为表现是:农民与“公共财产”相结合来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低落,集体大田的生产率差不多只及农民小块自留地的1/7—1/5;农民对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利益的兴趣和责任感没有持续培植起来;部分农民,只要有机会就同样参与集体财物的侵占和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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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农村经济体制,对农民择业、迁移和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也设置了种种束缚和限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农民招工、搬迁和谋生的自由还比较大,但随后发生了一系列逆转。50年代末的“大跃进”终于导致60年代初近2000万人口重新回到农村,从此农村的非农化和城镇化基本停滞了。人民公社的口粮制度、工分制度和户籍制度都朝着严禁农民流动的方向完备起来,农民被强制束缚于他们生身的土地上。到了“用无产阶级专政来办农业”的时代,不仅农民改变社会身份的自由丧失干净,而且连农民怎样当农民的自由也在相当程度上遭到剥夺。此时的农民尽管“无产”,但绝不可能“像鸟一样自由”,结果对经济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产生了深远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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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33.57元(2),比1975年增长60.62元,年平均递增率只有2.9%。(3)是年约有2亿人口尚不得温饱。当时一个贫困地区的省委在一份报告中写道:过去我们不仅剥夺了农民的财产,也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这是造成农民贫困状况几十年改变甚少的两个重要根源。农民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起来打扁担,主要是由于我党在战争年代与农民有过非常牢靠的血肉关系,后来又结束了战争,建立了人民政权,并给了农民几十年和平生活。但如果今后还不对过去的农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农民终究会起来打我们的扁担。这篇警世之言的适用性显然超出了贫困地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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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亿农民的财产权利缺乏基本保障,身份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完全用意识形态方面对马克思学说的“误解”来加以解释。经济方面的根源是我国国家工业化面临的特殊困难及对解决问题方式的选择。工业化需要巨额资金的积累,在落后的农业国,积累的主要来源当然只能是“农民的贡赋”。贡赋可以是公开的,如日本明治以后的重租重税;也可以是隐蔽的,如价格剪刀差。中国选择的是后一种形式:采用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形式,从农民手中低价统购,又对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低价统销,用以维持大工业的低工资和低原材料成本,提供不断产生超额利润的条件,最后又通过大工业利税上缴,集中起国家工业化的建设基金。(4)这就是统购统销制的经济内容。但低价统购总要引起农民的不满,由此采用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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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领域,归并农民独立的土地权利,严禁土地流失以抑制地租对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推动作用;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动,压低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农产品的低工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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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领域,对农民一手低价统购,一手低价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和无偿投资作为补偿;对城市的居民,则一手配给低价食物和其他福利,一手保持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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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通领域,实行购销的国家垄断经营,关闭市场、限制区际交易、严禁长途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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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积累目标,形成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它在农村的组织基础,就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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