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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留在企业里的资源,还包括其他人力资本对企业贡献的“剩余”。即使在私产制度下,各种要素按照一个最初的契约投入企业,也仍然有Barzel(1989)所说的私产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问题(参见汪丁丁,1996)。这给公有制企业带来的特别困难,将在后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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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徐文荣,1994,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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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汪丁丁阐述的“产权博弈”(1996)的框架里,可以更充分地理解“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才能界定企业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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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企业控制权也只有对于企业家和潜在的企业家才可能被看成是一种回报,对于其他人,企业控制权恐怕多半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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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进一步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恰恰正是徐文荣本人在1993年反对“从上面来的”对横店集团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案。“按上面的精神,他(指徐文荣)可以名正言顺地得到至少10%的股份而照样当他的老板”(孙是炎,1995,第96页),但同时徐文荣实际掌握着的全部企业控制权,却很可能随着集团资产量化到个人的过程而减少,或者他要在另一个产权结构里为获得同样的控制权而付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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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周其仁(199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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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实上,纯粹的“支薪经理”(更不要说企业创办人)随着他对企业贡献的增加而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是企业制度史上相当普遍的安排。在西方“现代企业制度”里发生这样的安排不足为奇,但中国的企业传统也常常以资本股份奖励“打工起家”的经理。例如,著名的山西“票号”里包括“银股”和“身股”两种安排。这里的“银股”是票号出资者的股份,“身股”则是经理和高级经理因为多年对经营企业的贡献而分得的股份(“身股”在持有者去世后还可分红,为“故身股”)。一些历史较长的票号,身股在企业总股本中占大部分,如1906年协成乾票号总股本的57%为“身股”,1908年大德通票号总股本的54.5%为“身股”(转引自黄鉴晖,1992,第5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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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89年《总纲》曾提出“一步完善奖金责任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向股份制过渡”,但后来横店集团公司发现要量化几十年形成的资产存量,几乎怎样做都会引起问题。发现“公有财产”量化困难的不只是横店一家。据笔者1994年调查,浙江另一家明星乡镇企业——万向节企业集团,在著名企业家鲁冠球领导下抵制“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主要理由,也是因为要量化没有初始契约的企业资产,可能麻烦到足以搅乱企业的正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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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家人力资本——基于浙江、江苏和山东一些乡镇企业个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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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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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异军突起的中国乡镇企业以其增长的高速度引起世界的广泛注意。由于国际国内的市场需求急速的扩张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无力对市场的新变化作出相应的反应,乡镇企业部门在相当长时期内获得长足的扩张,创造了中外企业史上几乎“前无古人”的增长业绩。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模式如此“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使得热门一时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似乎遇到一个例外。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构造基于中国乡镇企业经验的“反产权理论”。(1)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上述理论创新的努力还没等总结出一般化的理论之前就势头日减。究其原因,主要是新理论的“原型”——中国乡镇企业、特别是集体制的乡镇企业——本身正在经历着一场急速的产权改革。这场产权改革,以企业产权的重新界定、转让和重组为主要内容。1997年中,各地大量累计多年的改革经验开始部分上升为中国官方的改革政策,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进入大规模正式产权改革的激流。这场正在进行中的产权革命,正在深刻地改变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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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研究为理解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最新变化提供背景分析。按照课题的规划,本报告收集并分析了全国乡镇企业的改革经验,并对浙江、江苏和山东一些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个案进行了实地考察。考虑到目前任何统计资料还不足以反映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际进展,因此本报告更多地采用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和一般化的方法。由于这一原因,本报告在限定的必要范围内,简要地讨论了有关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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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的组织如下: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概述和评论已有的论点和见解,并提出本报告的中心判断;从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分别阐述本报告发现的中国集体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逻辑:企业控制权向经理层转移、经理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钩,直到比较完整的企业剩余权的形成及其资本化,最后到发展出地方资本市场来交易资本化的企业家人力资本;第五部分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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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界定模糊的产权”继续变革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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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界定。乡镇企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富有活力的一个部门,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在学术研究方面,阐述乡镇企业的政策含义和理论含义,探讨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选择,成为经济学许多分支的热门课题。但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似乎是,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与经济理论的一些前提性假设不相一致,因而具有极大的挑战性。一方面,中国乡镇(集体)企业显然不是变相的资本主义企业;但是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创造了至少不亚于私人企业的增长业绩。于是人们有理由问,既然“界定模糊的公有企业”已经构成中国“转轨战略”成功的微观基础,那么强调界定清楚的产权才能带来持续经济增长的理论是否已经在中国的实例面前失效了?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乡镇企业是在没有大规模私有化、没有对产权的排他性实施有效保护、并且市场也是在极不完善的条件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那么所谓“超越私有化”或“有限市场化”是否就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经验的正确总结?比上述两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乡镇企业的体制究竟面临什么样的未来选择:可以在“模糊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高速增长,还是终究无可回避一场产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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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济学者曾经认定,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接近西方的职工所有制企业(史密斯,1993)。但是,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乡镇企业受乡镇政府的控制,或者由乡镇政府和企业经理之间的一个联盟控制(张春和王一江,1993)。与上述见解都不同,威茨曼和许成钢(1993)认为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名义归社区全体成员,实际由乡镇政府执行,但无论名义所有者还是执行所有者,都不是企业资产的股份持有人,他们与企业资产的关系并没有界定清楚,各自享有的剩余分配权也并不与相应的资本投入份额相对应,同时名义所有人与执行所有人也并不是合约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乡镇企业既不是经典的私人企业,也不是传统的合作企业,而是一种所有权结构实质上“界定模糊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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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典的产权理论,界定模糊的产权必定损害经济效率。那么,为什么“产权界定模糊”的企业“反常地”获得了如此长足的增长?威茨曼和许成钢的答案是:在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里,私人产权的清楚界定是每个个人努力工作的制度保证。但是在中国农村社区“合作的文化”的背景里,由于人们可以预期彼此的长期合作,所以一个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依然可以有效率。他们认为,经典产权理论关于“只有界定清楚的产权才能有效率”的命题忽略了人们行为的文化因素,本身存在着缺陷。威茨曼和许多上述解释必须面对的一个质疑是:为什么“合作文化”并没有使人民公社的农业摆脱失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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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斯(1993)和李稻葵(1994)等学者提供了另一条理解上述问题的思路。他们的共同看法是,乡镇企业的产权选择离不开其发生的制度环境。由于非公有企业制度在人民公社时代被长期禁止,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得不到发展,以及主流的社会意识和观念对非公有制的歧视,所以在乡镇企业,在一开始并不可能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市场契约。在这样的约束下,由乡镇政府创办并控制乡镇企业得到的合法化承认和保护比“清晰的产权”还要高,所以“模糊的产权”可以对应于灰色的市场而比较有效。但是,随着上述约束条件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取消,“模糊产权”的早期有效性就要改变,清晰的私有产权就会变得更加必要和有效。根据这种见解,制度环境的变迁导致了产权有效性的变化。更加重要的是,这种见解包含了一个日后得到证实的预测:随着非市场制度约束的解体,早期有效的乡镇企业必定要经历重新界定产权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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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二、初级激励:控制权转移和经理报酬与企业剩余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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