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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五、替代性制度安排:国家租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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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标从事生产性活动,是一个更为日常性的难题。因为这里涉及为数众多在名义上“归公”、但在事实上控制着自己人力资源的个人。经验表明,人并不因为归入公有制就自动为国家租金最大化而提供劳动、发明、学习、计量、监督和管理的努力。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从建立之日起就不断尝试并变换各种方向的“自我完善”,根本原因就是仍然需要动员人力资源增加供给。从发动工人直接参与管理决策到建立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从维持革命激情、依赖政治忠诚的供给制到引进各式各样的“物质刺激”手段,从大规模思想教育、群众运动到仿照建立“资本主义泰罗制”式的规章制度并强调劳动纪律,从直接劳动时间计量社会产出到“尊重价值规律”并“建立”公有制下的“价格、成本和利润”核算体系。公有制企业不断地寻找替代承认个人产权、又能够动员人力资源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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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种看来毫无稳定性和一致性的寻找替代性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公有制企业逐步收敛于通过建立生产(管理)国家租金的努力与分享国家租金之间的正的关系来激励人力资源的供给。比如,管理公有制企业的行政等级制和“物质刺激”的劳动报酬制度,比较普遍地成为公有制企业的基本体制。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按照行政等级来分享国家租金的制度化,使得公有制企业可以用国家租金的分享权来刺激个人增加在公有制企业中的管理和劳动供给。在这个本文称为“国家租金激励”的体制下,个人正是凭借事实上的对其人力资本的产权,才可以选择:增加劳动和管理的努力以得到较高等级的国家租金分享,还是减少劳动和管理努力的供给而较少分享国家租金。“国家租金激励”在名义上不属于任何个人的公有制体系内建立了可以由自然的个人获得的既得利益,其基础就是承认了个人在事实上仍然拥有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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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起来,国家租金激励与市场企业制度的激励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市场的企业合约的中心内容,无非也就是确立生产利润的努力与分享利润之间正的关系。当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把获得利润的权利授予对创造利润作出贡献的人时,公有制企业将分享国家租金的权利授予对创造国家租金作出贡献的人。在前一个场合,个人之间竞争利润,在后一个场合个人之间竞争国家租金。要是把国家租金概念改称为“利润”,要是国家租金的激励强度与利润体制的激励强度相似,这两种制度不就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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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的不同是利润和国家租金的形成过程。利润是在分权的、自发的市场合约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租金则是行政权力集中经济资源、集中经济决策的结果。企业利润是市场的企业合约产生的“组织赢利”,它是市场中各类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企业与非企业模式之间竞争的结果。国家租金体制消除了所有市场竞争,代之以在集中决定的企业组织模式下生产国家租金。从个人选择权利和选择范围的角度来想问题,容易发现这两种体制的差别。利润体制承认个人基于其拥有资源的产权进入、退出或者自组企业的权利,保障市场合约权的所得。国家租金体制从法权上消除了个人产权,从而也就禁止了个人自由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个人只能在给定的公有制企业组织的框架内竞争,既不可以从他认定无效的企业组织中“退出”,更不能创立与集中选定的公有制模式竞争的生产组织。因此,利润体制在充分利用哈耶克(1945)所重视的“每一个个人对其他人的信息优势”以及“在一切方向上探索生产性创新”方面,远比国家租金体制具有竞争优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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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企业的利润体制在激励强度方面还有实质性区别。第一,由于个人在公有制企业下可以合法拥有的仅仅限于“生活资料”,所以个人可以合法分享的国家租金限额较低,与“无须封顶”的利润激励不可同日而语。第二,为了维持“生活资料”的分配属性,国家租金大量以等级制实物福利的形式发放,允许个人占用、消费和享受,但不可交易和投资,这固然使得国家租金体制看起来比较平等和公平,但同时也削弱其激励效果。第三,国家租金体制下个人可得的租金索取权很小,但可能获得的租金控制权相比却很大。这里,“国家租金控制权”是指由公有制代理人控制的对生产和分配国家租金的决策和指挥权力。这种租金索取权与控制权极不对称的组合,事实上是以控制权来补偿租金索取权的激励不足,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给公有制企业体制带来滥用控制权的危险,从而有理由不被看作是正的激励。第四,国家租金索取权、特别是控制权总是按照在职在位的原则分配,这增加了竞争现职的激励强度,但并不激励人们顾及当前行为的长远影响。对于那些可能对企业长远产生影响的行为,国家租金向现职倾斜的分配原则常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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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起来,利润体制从来没有把可分享利润的数额限于个人“生活消费”,也没有对可分享利润究竟用于消费资料还是用于投资加以限制。由于利润激励体制建立在个人产权交易的基础之上,所以,即便是除了其自身人力资本别无长物的个人,同样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取得市场机会,实现市值,并可能获得分享利润,然后通过再投资而拥有非人力财产。这就是说,个人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人力资本可以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点对于理解利润激励制度的有效性相当重要。毕竟人力资本所负载的个人主体都有其自然生命周期,不但难免产出的波动,而且总要面临丧失生产能力、衰老和死亡。如果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收益限于生活性消费并且只能“即用即取”,那么个人在其人力资源生产力不足和丧失时的“生活消费”,就只能惟一地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养老和各项补助基金。(14)因此,个人对其人力资源的产权必须包括交易人力资源、投资和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等等全部权利,限制了其中一部分,激励强度就要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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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租金激励和利润激励惟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不能改变人力资源天然只能由其承载主体——个人控制和调动。两种体制的差别,在于人力资源得到生产性利用的充分程度。在个人对其人力资源实际的产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场合,某个企业合约的激励无效或激励不足,可以由人力要素向其他企业或非企业组织的流动来校正。因此,人力资源因为个人拥有较大的选择自由而得到更大程度的生产性利用。但是,在个人不能合法拥有其人力资源的场合,个人没有权利自由退出激励无效或不足的组织,也没有权利缔结他认为更有效率的组织合约。个人可以“选择”的,只是在给定的企业组织里,要么减少劳动和管理努力的供给,要么利用事实上的控制权和监督不足通过攫取公共资源非法地获得个人所得。在这两种场合,人力资源要么闲置,要么被用于非生产性方向。由于国家租金来自于对资源的独家行政性垄断,竞争国家租金的努力还使得一部分人力资源被专用化为在公有制企业体制内设租和寻租,那就导致对人力资源的“反生产性”开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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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析并不断言,公有制企业连同国家租金激励体制因此就根本无法生存。历史证明这种企业体制可以长久存在。因为公有制企业制度仅仅在法权名义上消灭了个人所有权,而在事实上它仍然面对个人控制其人力资本的现实,并通过国家租金激励来动员公有制企业内的人力资源。我们的分析只是表明,国家租金激励与市场体制的利润激励机制相比较处于竞争劣势。这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公有制企业在远离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还可以“正常”地运转,而一旦与利润激励体制站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势必每况愈下。预言引进市场竞争而无须改革公有制企业产权的经济学家们没有看到,市场竞争的引进首先刺激国家租金激励体制下没有被充分动员起来的人力资本,首先使得一部分高质量的人力资源率先“退出”公有制企业而流向与其竞争的非公有制企业。因此,当国家间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实力的整体性竞争转向市场开放,即各种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在同一产品(服务)市场上的竞争时,公有制企业面临的命运就是或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或者进行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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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简要讨论什么是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在科斯指出“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的时候,他其实已经提到了确立个人产权是市场化改革的真正基础。但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私产的传统公有制企业体制不会轻易接受这一观点。于是,产生了“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新理论,而市场交易似乎也可以被限定在部分产品、并且是公有制企业的部分产品的范围之内。但是,一切产品和生产要素都互为投入产出的市场特性终究要表明,人为划定只允许一部分产品(服务)可以进行自由市场交易是徒劳的。部分产品(服务)的市场经济总会扩展为全部产品(服务)的市场经济,进而扩展为包含一切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当人力要素终于可以合法上市交易时,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触及到了根本。因为任何一种人力资源只能以个人为载体:能够走上劳动力市场、技术专家市场、经理和企业家市场的只能是一个个自然个人,而再也不可能是抽象的“全民”、“国家”和“集体”。公有制企业的改革终究要回答以下问题:承认还是否认个人对其拥有的人力资源的产权,承认还是否认个人的人力资源产权可以转化为非人力资本的产权。基于上述理由,本文把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定义为最终指向界定个人产权的改革,并以此来理解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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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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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这就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成为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但是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公有制企业是一座这样的公寓,里面甚至没有任何私人房间因为没有一点空间被法权承认为是私人财产。因此,这里的全部资源都是公共过道,按照国家租金体制界定私人在事实上对其占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租金体制实际的执行,决定了公共过道的面貌和利用效率。本文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共过道的经济性质,因而尝试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分析公有制企业。我们将继续在本文提供的框架里研究公有制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其中心线索是在个人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产权利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怎样向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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