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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01 [5]汪丁丁:“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第10期,第70—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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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03 [6]汪丁丁:《产权经济学分析》中文版序,《产权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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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05 [7]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研究”,《通向林中空地》(汪丁丁自选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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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07 [8]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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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09 [9]张五常:《卖橘者言》,信报有限公司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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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11 [10]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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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13 [11]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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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15 [1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第71—80页,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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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17 [13]阿尔钦(Alchian, A.), 1950.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8, No. 3: 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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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19 [14]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 And Harold Demsetz),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Review, 62: 77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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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21 [15]巴泽尔(Barzel, Yoram), 1977.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No. I: 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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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23 [16]巴泽尔, 1989.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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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25 [17]科斯(Coase, Ronald),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In Coase, 1988,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33—55.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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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27 [18]哈耶克(Hayek, F.A.), 1945.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Sept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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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29 [19]张五常(Chueng, Stenven), 1983,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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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31 [20]奈特(Knight, Frank), 1921.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Reprints of Economic Classics, August M. Keller, Bookseller, New York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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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33 [21]罗森(Rosen, S.), 1985. “The Theory of Equalizing Differences,” In Handbook of Labour Economics, edited by O. Ashenfelter and R. Layard. Amsterdam: North-Hol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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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35 (1) 原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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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37 (2) 见巴泽尔(Barzel), 1989: Introduction;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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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39 (3) 张五常(1992)指出,“对于任何私人当事人来说,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是没有界限和框框的。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自由地竞争”。但是这里任何人竞争使用公有资源的基础,并不是得到法权界定的个人对集合财产的权利,而是后文提出的“事实上的权利”。樊纲和张曙光(1990)提出“作为劳动者个人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第25页);荣兆梓(1996)指出公有财产“还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内排他性”,即公有产权针对每一个成员规定的诸如不得偷盗、损坏、滥用、浪费公产的“集体意志对于个人意志的排他性权利”(第18页)。他们共同的着眼点都是公有制在法权上的权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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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41 (4) 产权的概念里包括交易的权利,也就是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固然很重要,但是建立产权排他性主要为了交易,而不仅仅为了排他地自用和享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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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43 (5) 企业是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使得所谓“企业所有权”的概念成为一个悖论,因为构成一个企业至少要两个以上资源所有权,因此“企业合约”如同“租地合约”一样,不可能单独属于缔约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同一份合约的市值对于不同权利方来说是不同的(见周其仁,1996,76)。宣布消灭了私人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在非市场合约基础上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只有一个所有权,因为全部资源已经归公,再没有第二个所有权,但是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揭示这仅仅在法权的名义上才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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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45 (6) “企业家才能的发挥,甚至在事后都难以监督和计量。除了用类似‘分成租合约(sharecropping contract)’这样的制度安排,即由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企业家才能是无法被‘激励’出来的”(周其仁,19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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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47 (7) 强调挑选合格的企业家或公司经理是重要的,但是这种挑选的有效性离不开整体市场环境。至于张维迎(1995)的理论强调的由企业的财务资本所有者选择企业管理人的优先权,也必须将这种优先权置于整个市场环境、特别是各类要素市场的环境中才能得出正确的说明。公司股东及其董事会通常一年一度挑选总经理,但工人、技术人员和其他进入企业的要素合约方每天都可以挑选他们的管理人、甚至挑选那些选择了管理人的“公司老板”。他们可以承担一定的退出成本而退出公司,也可以留在公司里让老板为难。至于公司的财务资本所有人是否会选择那些被其他要素所有者“挑剩”的管理人,取决于这些“老板”们是否符合经济学家关于他们总是理性的假设。在真实的经验世界里,“老板们”因为固执、任性、妄自尊大和独断专行而将其财务资本糟蹋干净的故事比比皆是。我们仅仅在竞争的市场终究会将这些通不过生存检验的老板们淘汰出局的意义上,才假设“(存活下来的)老板都是理性的”。在理论上,我认为崔之元(1996)介绍的公司“相关利益者(stakeholders)”的概念对于理解科斯关于“企业作为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是有意义的,我只是不能同意崔之元关于承认公司经理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就是所谓“超越私有产权逻辑”的阐释,因为利益相关者进入企业合约的基础就是他们各自对其拥有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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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749 (8) 但是张五常关于科斯企业理论的阐释也被许多文献概述为“企业是以要素市场替代了产品市场”。企业的存在的确是通过要素合约得到了资源所有者的让渡使用权,而这些资源本来可能由其所有者直接产生为产品出售。但是,企业能够作为科斯“组织赢利”意义上的存在,却不能替代掉包括产品市场在内的任何一个市场。要是产品市场真的被完全替代了,资源所有者不再能选择自己作为企业家直接向市场产生产品,只能“选择”别的企业家让渡资源使用权,怎么保证这个企业的存在一定就真正具有竞争优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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