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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17 (64) 维塞尔,1914,转引自West,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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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19 (65) Demsetz,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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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21 (66) 人们熟知的垄断定价行为,首先是哈伯格给予模式化的(见Harberger,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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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23 (67) 见West,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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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25 (6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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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27 (69) 电讯产业课题组(1998),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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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29 (70) 《再论》,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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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31 (71) 方宏一对中国电信果然有此一比,“电信垄断使中国信息产业处于类似清王朝末期的岌岌可危境地……一旦电信市场对外开放,‘八国联军’蜂拥而至,中国电信只能徒唤奈何”(《再论》,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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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33 (72) 电讯产业课题组(1998),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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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35 (73) 1998年7月26日,就在宣布购并TCI后1个月,AT&T又宣布将与BT合资组建一个100亿美元资本的全球电信公司的消息(见Dow Jones & Company, Inc. Tech Center, July, 26,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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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37 (74) 像可口可乐和微软,多少都有一点有人称之为“创新性垄断”,但是商业史可以证明,如果没有行政性禁入的特别保护,任何一个“创新垄断者”度不可能在一得之见的基础上“死吃”市场和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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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39 (75) 见1998年6月27日出版的《经济学家》,文章题为“中国的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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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41 (7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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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43 (77) 电讯产业课题组(1998),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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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45 (78) 关于这些专线网的状况,见杨志坚内容翔实的研究报告(杨志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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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50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091]
1704507251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再论数网竞争——对中国电信业1999—2000年改革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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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53 中国电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来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框架。怎样评价中国电信业正在形成的市场体制现状及其面临的选择,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课题。本文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电信业需要进一步发展数网竞争体制,才能适应国内市场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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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59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数网的发端:有限和不平衡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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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61 “数网竞争体制”的含义,是“数个电信基本网络彼此开展市场竞争”。在先前已经发表的评论中,本文作者指出,源于数字化的“三网(语音、图像和数据)聚合”的技术趋势,并没有为独家垄断电信基础网络市场的模式选择提供根据。相反,根据全球电信业和中国自己的经验,“三网聚合”要在“数网竞争体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得以实现(周其仁,1998)。从这样一个基点来看问题,经过开放部分电信增值业务(1993)、组建中国联通(1994)、中国电信(香港)境外上市(1997)、全行业政企分离(1998)、分拆中国电信(1999—2000)、充实中国联通公司(1999—2000)、联通公司境外上市(2000)和组建中国网通(1999—2000),中国电信业开始形成市场竞争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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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63 在新的体制框架下,我国各类电信业务都实现了基础网络层次上的数家竞争格局。在固网电信市场上,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可以拥有、建设自有的网络并竞争经营国际国内长途和市话业务。在移动通信市场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拥有、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展开竞争性营运。在国内卫星转发器出租市场,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东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鑫诺卫星通信公司三家展开竞争性经营。在无线寻呼网络市场,跨省联网无线寻呼公司23家,双向寻呼经营公司6家。数据和互联网传输市场,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通和新组建的中国网通,都可以依托各自拥有的基础网络资源进行竞争性经营。国内桢中继电信业务,由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数据公司两家经营。这表明,中国电信业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超出了原来“基础电信网络由政府或国家主体电信企业独家垄断,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竞争”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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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265 但是,我国业已形成的电信数网竞争体制,仍然还仅仅是一个开端。因为在我国目前任何一个基础电信网络市场,政府发出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许可证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形成实际的市场竞争局面,从而通过基础电信网络之间的竞争,带动各类电信服务之间的竞争,使整个电信产业享受市场竞争的益处,是另一回事。根据我国自己的经验,1994年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联通,就已经放发了经营固线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网的第二块牌照。但是四年过去后,到1998年底中国联通实际仅仅在移动通信市场上成为现实的竞争力量,但也只占有全国移动通信市场份额的5%。如果增发营运许可证就等于形成竞争性市场,中国就不用在1999—2000年间再次大动干戈,分拆原中国电信了。因此,在各类基础电信网络的市场上许可多家竞争,虽然比起禁止竞争的体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仅仅提供了走向全面市场竞争体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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