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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80 [40]Temin P. 1995. “The MFJ: An Imperfect Solution”,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 Vol. 16, Number 4: 28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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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82 [41]The Yankee Group, The Networking Revolution, East Asia Department/Asia Technical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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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84 [42]Ure, John and Araya Vivorakij. 1997. “Privatization of Telecoms in Asia. in Ryan, J. Daniel.” ed. 1997. Privatiz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 Praeger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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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86 [43]Zhen-Wei Qiang and Lixin Colin Xu, 2000. “The Unfinished Agenda of Telecom Reforms in China”, Working paper, The World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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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88 (1) 和讯综合2000年5月23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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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90 (2) 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指标》,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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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92 (3) 1999年全国邮政电信发展情况,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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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94 (4) 例如,见Armstrong等(1998),Beesley(1997),Daniel(1997)和耶金(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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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96 (5) 见Crandall and Waverman(1995)对美国电信业改革的分析,Beesley(1987)和Armstrong(1995)对英国电信业改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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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498 (6) Roche, 1999,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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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00 (7) 市场权力意味着企业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力,通常由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决定的。在美国,超过70%的市场份额就被看作具有对市场的垄断权力,许多法院甚至采取如下的立场,把占有50%市场份额的公司看作“发现垄断的先决条件”(见Cameron and Glick, 1996: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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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02 (8) 对于1982年美国法院判决原Bell System解体一案的批评和重新思考,见Higgins(1995),Temin(1995),Arrow(199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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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04 (9) 参见电讯产业课题组(1998),粤港信息产业合作课题组(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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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06 (10) The Yankee Group,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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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11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097]
1704507512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为市场重组留下空间——关于中国电信集团的再次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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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14 有报道说,去年5月刚刚挂牌的中国电信集团又面临一次新的分拆。最新的消息是,中国电信集团面临的分拆,还不单纯为了境外上市的“主业与辅业的剥离”,或“优质资产率先剥离”,而且有可能是进一步分拆固线基础网络。在全球各大股票市场纷纷调低电信股的估值之际,中国电信集团将怎样进一步分拆并迈出上市之路,当然格外引人注目。从国内市场的角度看,这家占有2000年全国电信市场55%份额的龙头老大的再次重组,势必引起公司内外各相关利益方的机会空间重大变化,没有人可以对此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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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16 这使我们有机会来讨论一个问题:政府垄断产业在开放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行政性分拆手段的地位和局限。本文的中心论点是,政府下命令分拆政府独家拥有的公司,固然是政府毋庸置疑的权力,但是行政性分拆的结果是否合适,最终还是要经受市场的检验。要是行政分拆不妥当,将来市场总还要追加一个成本把格局加以重新调整。为了减少再矫正的费用,电信改革政策不能局限在各种行政性重组(分拆)方案之间作选择,而应该早一点把“行政性重组还是市场性重组”的问题提上台面。在中国电信集团的将要面临的又一波重组中,尤其要注意为市场性重组创造条件,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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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22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旧话重提论“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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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24 刚刚完成的1999—2000电信产业重组,基调就是分拆。原中国电信被一拆为四,中移动独立、卫星通讯独立、寻呼独立而后并入联通,剩下就是专营固线通信的中国电信集团。在分拆之余,辅之以“不对称管制”,就是倾斜式扶持联通;以及开放市场准入,就是给新组建的网通和铁通增发营运牌照。这样,加上原来就已经存在的吉通公司,电信市场上好歹就有了六七家基础电信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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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26 靠分拆在位垄断公司的办法来形成市场竞争,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美国模式”。1982年,原美国电信垄断商贝尔系统被分拆为专营长话的AT&T和7个地区性市话公司,长话市场得以开放市场竞争。顺便提一句,当年贝尔系统的垄断类型很特别。贝尔是发明电话的私人公司,在市场的打打杀杀中占据了美国电信市场的很大份额。因此,在开头的时候,如同今天的微软公司一样,贝尔的“垄断”——占有市场份额较大、从而拥有“市场权力”——属于“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就是说,不是别人不可以做,而是一时谁也做不过她。但是,1921年美国通过了一个新的法例(The Graham-Wills Act)之后,贝尔垄断的性质起了变化:新法律禁止别人自由进入电信市场,只允许贝尔一家在电信市场独大。作为交换条件,此后贝尔的全部定价和服务质量,要接受行政管制。从此美国电信市场,演变成“管制下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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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528 各位读者,立法或行政造成的垄断,非有立法或行政行动而不能破除。在这个意义上,1982年美国通过行政和司法行动分拆贝尔系统,是美国电信市场开放竞争一个必要的步骤。这与去年美国司法部和一位法官意欲强行分拆微软,情形有所不同。也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政府用行政命令分拆原中国电信,以及前几年用命令组建联通,都是必要之举。政府不采取行政行动开放政府垄断的市场,竞争局面怎么形成?这就是中国老话说的,解铃还须系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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