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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市场上,产权问题变得复杂。因为这里有众多的买家,也有众多的卖家,各有各的产权,行使起来互相影响。甲、乙都要卖货,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在这个意义上,甲乙双方都受到对方的“损害”。能不能为了保护甲的产权,而将乙逐出市场?不能,因为那样就侵犯乙的产权(交易权)。能不能同时保护甲乙双方,下令提高市价?也不能,因为那就侵犯买方的产权。所以,在市场上,政府只能遵循一个原则:保护各方平等交易的权利,但不保护任何一方资源的市场价值。否则,必定违反对产权的普遍性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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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提到的第五种垄断——强制性垄断——就是保护某一方产权的同时,限制甚至禁止了其他方的产权。与前四种市场垄断不同,强制性垄断不是普遍保护产权的结果,而是侵犯产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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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什么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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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经济理论没有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也没有清楚地区别不同垄断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流行的教科书讲,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使得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的数量,来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此外,由于独家控制市场,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常也会比较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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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上“规律”,忽略了在真实的市场过程中,保护产权所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行为和效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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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拥有独特的资源,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可能有替代的产品和服务。龙井茶叶的替代品包括黄山毛尖、福建乌龙、雀巢咖啡,可口可乐的替代品是百事可乐,邓丽君的替代呢?是四大天王、毛阿敏,甚至梅艳芳。物以稀为贵是正常的,但是市场规律是,独特资源要是身价太高,等于为各种替代品提供市场。技术进步的本质又是什么呢?就是不断发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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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垄断,也不能持久。商场如战场,出了周瑜,还可能出诸葛亮。政府保护创新专利,只要没有剥夺别人创新的权利,创新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靠创新获取垄断利润吗?等于动员天下英雄好汉加快发明替代,竞争始终是非常激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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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者赢得市场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正如弗里德曼指出过的,这样一来,垄断商等于在补贴他所有的潜在竞争对手。只要潜在的竞争压力没有消失,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就将先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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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所谓“自然垄断”。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形成,技术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在位商受潜在竞争压力的作用,行为不能太离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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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垄断的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因为,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止和限制,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替代,也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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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两个错误的垄断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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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的推理,以至谬种流传、以讹传讹。严重而普遍的错误,在于形成以下两大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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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保护独特的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应该对这些特别的市场设置行政性的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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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政府应该保护产权,但是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保护特定资源权利的市值。政府对产权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不能偷换为靠限制或取消对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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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效果来分析,我们质疑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之类,真的就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不是浪费,要问市场上的买家,而不能由政府或专家作主观的裁定。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浪费”从何谈起?试图消灭这种“浪费”,等于消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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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广泛的错误,是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应该限制市场进入,才能“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就是说,自然垄断还不能过瘾,必须加上政府的强制性禁入,才能“更优”。但是,只要加上行政性垄断排他的因素,自然垄断就再也不“自然”。社会再也无从分辨:是规模经济导致一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垄断排除了一切潜在的竞争对手?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别人裹足不前,还是政府权力压制了技术进步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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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创造的垄断租金,将不断引诱各方不惜耗费资源来攫取。假以时日,行政垄断租金的耗散,终究要抵消垄断减少重复建设所带来的节约。政府垄断产业的“是否节约社会资源”,要长期看,才有最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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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情况,即便政府控制了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替代还是难以完全杜绝,只是代价更为巨大。举一个实例,如果自来水早就开放市场竞争,现在满大街还有没有这样巨大的对矿泉水的需求?社会关于可饮用水的总投资,是不是可能节省许多?所以,武断地说政府控制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一定可以“减少浪费”,不过是更多的浪费被忽略不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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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错误推理,由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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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错误,在于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竞争固然是技术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但是,竞争要用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会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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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还是会发生各种个样的垄断。但是,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无伤大雅。独到的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时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垄断。所有这些垄断,都不能贸然反对。因为这些垄断,有的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目标和结果。赞成产权、赞成市场竞争,所以不能反对这些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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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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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关于垄断的第二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大公司的市场权力过于强大,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的平衡。殊途同归,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垄断关系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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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处在从低收入经济向中等发达的经济过度、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需要研究两大错误推理带来的实践教训,防范两大错误推理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和政策框架发生不良影响。我们更要当心,防止两大错误推理在我国的特殊国情里混合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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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小结:反垄断的要害是“反对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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