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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80 在各大产业部门,政府退出的具体步骤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已有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以确定如下一般顺序:(1)充当开放市场的第一推动,实行政企分开,组建数家竞争性公司;(2)从行政定价转向市场定价;(3)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特别消除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制歧视;(4)政府转向无所有权歧视的经营公司的资质管理、牌照管理和行为监督;(5)培育多种非政府管制的控制机制,包括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行业自律、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逐步减轻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负荷;(6)加强法治意识和实践,使我国历史上的“民举官纠”传统,在现代民法商法的轨道上得到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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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82 5-3 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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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84 民航可以组建数家彼此竞争的营运公司,电信可以形成并行的基本网络,但是机场、铁路和编组站,以及电力的传输网,怎样“数家竞争”,还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经验看,我国可以更多地考虑多种市场准入的方式。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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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86 (1)替代竞争,比如所有运输工具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替代,因此,看起来只有“一个”的铁路网,事实上与公路/航空/水运等等,也是有竞争对手的。消除对“替代服务”的限制,将各类交通手段之间方便地连接起来,可以消除和减轻“独家”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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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88 (2)投标性竞争。对于替代效果相对很弱的产业,例如电力传输网,可以考虑“多家投标进入”的竞争。就是说,电力网是只有一个,但是谁获取经营权是可以数家竞争的。独家的“在位营运商”因为迫于潜在竞标者的压力,行为与永久性的独家垄断商的行为是不同的。当然,投票程序、中标原则和标期的设计,要经过很好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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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90 (3)在法律上开放准入。这种模式的含义是,法律并不禁止多家进入,只是因为新进入者要支付庞大的沉没成本,所以如果预期的收益抵不过成本,市场上就没有第二家竞争公司。这种模式与在法律上只准一家垄断的模式,差别在于对在位商构成潜在竞争压力,一旦在位垄断商价高质次达到一定限度,潜在进入的预期收益将上升,竞争就从潜在的状态转变为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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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92 5-4 政府管制机构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制的重点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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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94 为了充分发挥替代竞争的作用,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产业生产时代的界线,例如,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各式交通的分别管制,要逐步被对整个交通部门的综合管制代替。后者不但要处理每个交通市场开放的个性问题,还要关照各个交通市场之间,妨碍替代性竞争的那些行为的监管。又如,在电信与电视传播之间,各种能源市场之间,都有替代性竞争的可能性存在,要跨越目前政府部门的设置,加以综合管理和利用。但是,政府对大交通市场、大通讯市场,以及大能源市场的管理,重点却越来越集中,就是从直接的市场准入审批和价格管制,退向管理竞争者资质、依法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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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96 5-5 逐步扩大法院对市场管制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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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7998 为了更有效地妥善处理基础产业市场里的各种利益矛盾,要把目前“政府管制部门对应被管制市场和企业”这样单一的“上下垂直关系”,逐步改成更多样化的产业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形成包括行政管制、法院裁决、市场自组织的仲裁,以及庭外和解等多种方式在内的复合体系,提高信息交流和处理的质量,防止矛盾的积累和问题的拖延,加强权力的制衡,增加利益协调的程序性权威。为此,建议考虑在相关法规修订、重立的过程中,增加设置专业的市场法庭,比如通信市场法庭、能源市场法庭、交通市场法庭,专门受理这些市场管制中发生的政府管制部门与公司和消费者在管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既限制行政管制的权力、防止管制权力的滥用,也减轻行政管制的负荷和压力,为管制消亡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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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00 5-6 为市场重组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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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02 基础设施行业的竞争局面一旦形成,要因势利导,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明确,政府为了形成竞争性的市场,可以通过组建若干经营性公司的办法,作为上文所讲的“第一推动”。但是,多家竞争的公司一旦组建,特别是相继进入资本市场之后,进一步的重组(包括分拆与合并),可能成为一项常规事件,要随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完全要政府来定夺公司的进一步重组,可能让政府的决策负担过于沉重,又容易导致过大的风险。因此,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应该“善始”,却不一定“善终”。要更多地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法规,将基础产业市场的重组交给市场去解决。以民航、电信为例,因为开放市场竞争的尝试较早,现存的市场结构、公司定位包括业务划分,都要不断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可能完全指望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完成全部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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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04 5-7 调整国有资产存量来补偿“触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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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06 制定一个对内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有助于建立投资人、营运公司和消费者对未来变化的合理预期,有助于持续融资。但是,未来经济局面的变动包含许多变数、其中一部分不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控制。一旦情况变化,对各方预期的利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为此,按照国际经验,要准备必要的财务补偿机制。由于开放市场是全社会收益的事项,由此发生的费用一般要由政府的财政来担负。但是,在政府财力不宽裕的时候,或者需要补偿的数额超过政府财力,就会发生“承诺无法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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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08 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即命脉部门的大公司全部为政府所有或持有控股权,因此,我国有条件考虑通过国有资产存量的调节,保证各项承诺的兑现,向有关方面提供减少“触礁成本”的补偿。以中国移动电信为例,手机双改单政策引发境外投资人抛售,可以在政策出台时,配合宣布公司将消除一部分国有股权以增大非国有投资人持股比例,作为新政策可能带给老投资人触礁风险的补偿。很清楚,存量补偿与财政现金补偿的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对新老投资人而言,国有股资产主动销股可能是更大的利好消息,因为这表明政府股本退出的另外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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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13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108]
1704508014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1)——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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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16 天则研究所主持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现在已经出版了第一批成果。(2)这批成果的一个显著特点——将自科斯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发展运用于中国近年发生的制度变迁——已经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同时,这项研究也比较系统地在中国实践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但是这一点,还没有引起已有评论的注意。因此,本文侧重讨论这项研究的方法论含义,并借此机会和读者交流关于科斯研究经济学方法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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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21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109]
1704508022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科斯的经济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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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24 科斯有一个迷人的特点:他的研究成果好像总也造不成“立竿见影”的“轰动效果”。读者一定知道,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要到二三十年后才被世人刮目相看。后来大行其道的“交易费用”概念,据科斯自己回忆,形成之时约为1932年。其时,科斯还是一个中国人所讲的“小年轻”,在英国一家经济和商业学院里担任“担心备课达不到水平”的助理讲师。五年后,论文发表,师友学长中有人前来道贺,但竟无一人讨论科斯的新见解。当时看好这篇论文对经济学发展异常贡献潜力的,好像只有科斯自己(他当时写信告诉友人,“我不相信我的一生中还会做出如此重要的工作”)。到20世纪50年代,论文被选入美国一本重要的价格理论文选;60年代,有人在脚注里加以引证;70年代,开始有人讨论;直到80年代,引证和讨论才突然与日俱增,以致比“以前40年的总和还要多”。1991年11月,当科斯在斯德哥尔摩为他在交易费用、产权、企业和社会成本问题上对经济学的贡献而领取诺贝尔奖时,他已经80多岁高龄,垂垂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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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26 不过,即使在科斯名扬四海之后,还是少有人谈到他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贡献。我们看到,无论行家里手们同意不同意,“科斯定理”已经被广泛“考虑”过了。“交易费用”概念,有人阐述,有人运用,有人批评,也已经广泛地、甚至过于广泛地被“考虑”了。“社会成本问题”的思想,对产权、商业纠纷、环保和其他公用财产的利用,以及一切具有所谓“外部效果”的合约问题的深远影响,更是有目共睹。但是,科斯何以得出这些影响和改变当代经济学的成果来的?科斯的研究方法究竟有什么过人之处?这些问题就少有人问了。一个原因可能是,在科斯简白的“散文”式论述中,似乎根本就没有什么高深的研究经济学的方法。潮流好像就是宁肯为崇拜“高深”而误入歧途。也许需要另一个40年,科斯“研究真实世界”的质朴手法才会引起应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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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028 其实,科斯1937年的论文恰恰是从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开篇的。他在一开卷就指出,过去的经济理论“一直因未能清楚地说明其假设而备受困扰”,并批评许多经济学家在建立一种经济理论时,“常常忽略对其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在开篇第一段落里,科斯中心阐明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设(assumption),不但应当是“易于处理的(manageable)”,而且必须是“真实的(reali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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