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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00 产权的逻辑 土地改革争论存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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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02 自《决定》发布以来,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与争论越来越多,也出现了明显的讨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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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04 中央政府主流观点一再阐明,土地制度改革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不能搞土地私有化,二是不能突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不能突破这两条底线和实行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还要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和入市改革。对于这种所谓的改革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诸多矛盾,他们认为要通过修法予以解决,而修法指的是修土地法及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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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06 暂且抛开政府的主流观点,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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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08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才是解决土地产权的基础。如果不突破农村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和办法都是无用的。不仅没有好处,相反还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矛盾,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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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10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私有化,并阐述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如失地农民问题、土地兼并问题、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到城市工作失去就业机会后的返乡生活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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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12 以上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不乏高人之见,也不缺历史与现实结合的精辟分析。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言之有理?哪一种观点更能说服人?或者哪一种观点能被政府采纳并形成目前可以实行的政策呢?似乎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种关于土地私有化和公有制究竟哪一个更好的结论谁都无法做出,也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判定标准,即使政府也不能判断。但不管怎么说,争论和讨论毕竟是好事。对这种问题的讨论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对和错,只是秉持真理的言论自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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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14 因此,近一段时间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焦点似乎在转向。而转向的重点包括了土地开发权、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流转权、征地权和建筑不自由等与土地制度改革相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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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16 所以说,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与争论陷入了一个误区,土地产权的确立和土地财产权的保护被束之高阁,甚至认为土地产权的所有制不是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或者实质问题。我认为,这完全是偷换概念。如果离开了土地产权的所有制问题,我真不理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有什么讨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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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18 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即为什么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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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20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中国历史和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至少证明,中国农村特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已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解决当前集体所有制下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解决的办法无非是两条:一是在维持现有制度下的改良,不在土地所有制上做文章,这也是政府目前推行的政策;二是实现集体土地制度的私有化改革,通过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实现合乎产权逻辑的长远目标。但需要申明的是,实现土地私有化并不排斥政府对土地的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只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与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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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22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5]
1704508523 “集体所有制”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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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25 我国目前农村的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村集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如果允许农民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自由流转,或者叫使用权转让,那么原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是否就名存实亡了呢?答案是肯定的。只是鉴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平衡状况,政府未做出统一部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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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27 如果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流转、入股、抵押或转包,那么,除了承包土地的人在土地流转进入的公司中享有股份待遇外,他所在的村集体不再享有该土地入股的任何权利和收益,而如果原来村集体的所有人都将土地流转出去,那么原来的村集体实际上就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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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29 所以说,目前中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在土地未流转情况下的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基本不流动,小范围封闭的自然经济方式下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与城市化、市场化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是不相容的,与人口的不断流动和自由迁徙也是不相容的。尤其是在目前土地集体所有制控制权与产权所有者不能统一的情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就成了大家都没有,或者说等于地方政府所有。这个所谓的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就是村支书和村长这一类人。村长、镇长、县长和市长都属于政府的代理人,委托链条长且不清楚,没有终极负责人。好处都想捞,责任都在推。目前,世界上真正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国家只有中国,被终结是迟早的事,甚至包括集体所有制这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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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1 中央党校的周天勇教授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走私有化的邪路,不能走过去简单的土地国有化的老路,也不能走集体所有制的蹩脚路。他建议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加自然人和法人土地的永续使用,并给予永续使用的土地转让、交易、抵押、出租、入股和继承等所有权项。其实质就好比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或女王所有,使用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永久使用权。由此可见,周教授虽不赞成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但终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和意愿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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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3 我认为,鉴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不妨暂时保留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制度,并对不合时宜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大胆改革,确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私有化。赋予确权以后的土地转让、交易、抵押、出租、入股和继承等所有权项,实现国有土地的长治久安和私有土地的自由交易,彻底消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悖论,为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利好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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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5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6]
1704508536 终结集体所有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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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8 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存在过,但基本上没起过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起过有限作用的话,那就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代行了国家计划的部分功能和作用,其实质就是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充当公有制经济分配计划指标,剥夺公民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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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0 这种情况典型的有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以及至今仍存在于社会发展形态中的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所谓的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应运而生,虽然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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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2 我国的人民公社主要是仿照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建立和发展的,而村集体所有的架构原来并不是一个实体组织,它代表的只是一个自然村(类似于城市中的社区)。当时中央政府在农村推行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农村的土地是私有的,产权归一家一户所有。农民在加入初级合作社时以土地入股,而当时的初级合作社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50年代中期成立高级合作社时,政府强行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划归集体所有,农民以土地产权计入的股份随之被剥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落后的、不可持续的,顺理成章,由高级合作社发展成的人民公社也被中国的改革开放大战略所抛弃,成为“大跃进”的历史陈迹。但集体所有制的遗害至今未肃清。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问题。如果不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无从谈起,形形色色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入市和土地流转都是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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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4 中国的城镇化问题现在很热。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是人的城镇化;有人认为,中国的大城市严重不足;也有人认为,中国应主要发展中小城镇;还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应解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问题。这些观点和研究虽然都不无一定的道理,但不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遗留和改革问题,所以这些基本上都是伪问题,本不成立,何以有解?实际上,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两个:一是集体土地私有化问题,二是人口自由迁徙问题。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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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6 要搞明白中国农村目前的集体组织是指村一级组织(原生产大队)还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当然只能择其一,不可兼得。还有,乡镇一级政府是不能划归集体所有制之中的,原因很简单:一是所有权不能重叠,二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利。在这种集体组织中人员不断变动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实际就变成了一种人员流动的集体所有制,而控制集体所有财产的人就只能是不断变化的村长或镇长等人。很显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名义上归本集体成员所有,实际无人负责。其优点当然不能与私有制相比,甚至都不能与国有制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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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8 结合目前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现状,我认为从思想观念上尽快终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导当下中国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并实现长期改革红利的挑战性思维,极需超强的决断力和敏锐的前瞻性。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是中国所有制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不能不认真对待,仔细思量;不能不改实质,只做表面文章;更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绝不能错失良机,以致追悔莫及。至于曾经存在过也辉煌过,现在还在维持生存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这一类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一并消亡。如果说集体所有制概念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还能得以苟活的话,那也只是在局部地区较短时间内的存在而已。此乃经济规律使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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